摘要:龙泉司法档案所见地方民事裁判中的“条理”(1912-1927)“条理”是龙泉司法档案(1912-1927)所见地方民事裁判中适用最为广泛的法源,包括《大清民律草案》、大理院判例、传统人情义理、一般法律原则和学说,其中前三种适用频率较高。与中央层面相比,地方民事裁判缺少“外国立法例”的适用。“条理”的适用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针对“现行律”未作规定的,司法机关援用“条理”,填补漏洞;二是“现行律”已有规定,援用“条理”以改造或替代相关规定;三是对习惯进行调适。龙泉司法档案中“条理”的适用充满地方色彩,注重传统情理的延续,以实用主义为导向,呈现出重实质、轻形式的裁判风格,亦注重新式法律概念与传统概念的对接,充分展现了地方司法工作者的法律智慧。当时地方民事裁判对“条理”的适用,虽具一定局限性,但其不仅克服了法典不备的难题,且在地方层面建构起中西法文化连接的桥梁,从而在新旧交替时代创造出独特的法律文化。
关键词:关键词:民事法源;条理;地方民事裁判;中华法理;龙泉司法档案
作者简介:段晓彦,西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原文刊发于《当代法学》2026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