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初大理院判例制度是北洋政府时期法制运行的根基和主脉,其实质是“判例要旨”制度。它经由大理院内部司法行政程序的运作,从原判决书中选取并提炼最能够体现判决实质精神的内容,形成精简的摘要,具有抽象的“准法律条文”特征,对其后案件具有事实上的拘束力。大理院“判例要旨”制度一方面继承了传统中国“先例”制度的基因,另一方面受到两大法系,尤其是日本的“大审院判决录”制度的直接启迪。民初特殊的历史条件造成了法源缺失、中西法律文化激烈碰撞的时空背景,大理院独特的司法机制、法曹的学养背景与专业水准,中国古代和两大法系“判例传统”的资源浸润,共同形塑了大理院“判例要旨”这一独特的制度形式。这一制度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得以继续实施。民初判例制度的发展历程对我们思考和完善指导性案例制度具有重要启发意义。
关键词:判例要旨;先例;大理院;指导性案例制度
作者简介:段晓彦,西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原文刊发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26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