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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武汉大学教授做客西南大学法学院

发布时间:2019-09-15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912日上午,清华大学郑尚元教授和武汉大学张荣芳教授应邀做客我院,并以“养老保险法制之构建”为主题,在法学院110教室为我院师生们奉献了一场精彩的学术讲座。讲座由西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张步文教授主讲,西南政法大学张成松讲师、西南大学杨复卫副教授、杨茂副教授、向超博士后以及西南大学研究生、本科生共同聆听了这场精彩的讲座。

讲座伊始,张荣芳教授以养老金权益的调整问题为切入点,从养老金权益的形态和属性、养老金权益的正常调整、养老金权益的不利调整三个方面展开讲述。首先阐述了养老金权益的形态和属性,指出养老金权益的形态包括养老金请求权、养老金期待权、养老金可期待利益三种,而养老金的属性是一种公法上的请求权,与德国和美国的养老保险性质进行了对比,并围绕社会中目前存在的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对此展开论述。其次,张荣芳教授谈到,基本养老金的功能和属性决定了其应当随着物价上涨以及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不断调整,从而使老年人在退休后的生活水平维持在一个正常的位阶。但同时指出,养老金的调整不应当是政府任意而为的,而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让养老金调整正常化、机制化,并将养老金调整的核算过程、方法告知参保人,做到信息公开。最后,张荣芳教授阐述了养老金权益的不利调整,指出目前我国养老保险的调整遵循“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但是仍有部分政策并未严格遵循这一规定,导致对投保人可期待权保护的缺失。只有约束相关养老保险政策的建立过程,才能增加投保人对养老保险体系的信心,使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运行更为顺畅。

紧接着,郑尚元教授从历史的维度,依次从自然经济状态下的养老、社会化养老的必要性以及养老社会化三个方面,为我们梳理了我国养老制度的历史发展脉络。郑尚元教授首先讲道,在我国传统的农业社会,养老是家庭生活的组成部分,和现在的养老制度的原理一样,是一种代际关系。只不过传统的养老制度增添了诸多的道德因素,而现代的养老制度是在法律上建构起来的权利义务关系。然后,郑尚元教授指出,养老与社会化是一体的。在社会化的背景下,以通过法律构建起来的社会互助共济关系代替了传统的家庭养老关系,更好地适应了少子化与老龄化的社会现状。最后,郑尚元教授认为退休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对于高收入群体来讲,退休是一种义务;而对于低收入群体例如农民工等,退休之后所获得的利益甚至有可能会高于其工作期间的收入,因此属于一种权利

在交流互动环节,在座的同学们积极踊跃地向两位教授提出自己的问题与思考。针对同学们提出的军人养老保险问题、夫妻离婚后养老金的分割等问题,郑尚元教授和张荣芳教授分别都给予了细致耐心的回答。

在讲座的最后,张步文教授总结道,养老制度将每个人从生到老联系在一起,养老制度的核心是经济问题。如果社会整体的分配出了问题,将会导致年轻一代对老年生活的某种程度的失望。重要的是,国家在宏观的立法层面、执法层面、司法层面做到以民为本,把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发挥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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