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西南分会秘书长王瑞琛做客法学院讲学
9月21日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西南分会秘书长、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西南分会秘书长、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王瑞琛做客法学院,并为法学院师生带来一场精彩的讲座——《走近国际商事仲裁》。讲座由法学院教授、海仲委仲裁员邓瑞平担任主持人,重庆仲裁委员会处长黄河担任评论员,我院多名教师、研一、研二全体硕士研究生及部分本科生到场聆听了讲座。
本次讲座分为内容呈现、现场点评与提问交流三个环节。在内容呈现环节,王瑞琛秘书长将其分为四个部分,非常系统细致地向同学们介绍了仲裁的基本内涵、仲裁与诉讼之间的关系、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我国国际商事仲裁有哪些优势以及目前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特征。王秘书长指出仲裁是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强调仲裁协议是仲裁的重要基石,随即指出仲裁所应具备的四要素:“仲裁意思、书面形式、仲裁委员会、仲裁事项。”在王秘书长清晰而逻辑性强的思路指引下,进入内容呈现的核心部分,此部分向同学们展示了国际商事仲裁的七大特点。一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指出在仲裁过程中可以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地、仲裁员、仲裁语言、仲裁程序以及适用的法律;二是一裁终局,快捷高效。王秘书长指出国际商事仲裁不同于诉讼的一审程序、二审程序以及再审程序,应在3-6个月作出裁决;三是专家裁判,进行仲裁的仲裁员是行业内的知名专家,可在仲裁员名册内外进行选择;四是独立、公正;五是适用法律灵活;六是保密性强,这也是王秘书长认为仲裁这种纠纷解决方式所持有的最大特点,其指出仲裁不公开审理,不公开裁决的结果,这有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等无形资产;七是境外执行的便利。王秘书长向同学们展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已加入的公约《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这份公约有利的保障了仲裁裁决在国外其他国家的执行。最后,王秘书长表达了对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的信心,指出在我国仲裁机构逐渐完善,司法审查中体现了对仲裁的支持与友善,以及独具东方经验的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模式,这些方面都促进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
在现场点评环节,重庆仲裁委员会处长黄河就相关内容进行了精彩的点评,并提出临时仲裁较机构仲裁而言在当今的发展趋势。黄处长指出有无机构是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的最大区别,临时仲裁具有更高的保密性,更加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比机构仲裁更加的节省费用,但临时仲裁很有可能导致恶意仲裁的现象发生。黄处长最后表明我国在临时仲裁的道路上任重而道远。
在提问交流环节,同学们就讲座的内容积极提问,多名同学依次问及以下问题: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有所不同,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最高,适用的是“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适用的是“优势证明的标准”,行政诉讼法介于两者之间,那么在仲裁案件中所适用的证明标准是什么?王秘书长对此一一作答:仲裁中所适用的证明标准以及证据举证的方式与三大诉讼法是大不相同的,并说道并不主张当事人一旦有纠纷都走仲裁程序。通过王秘书长的细心解答,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给出的答案通俗易懂,使同学们受益匪浅。
最后,邓教授再次对王秘书长和黄河处长的来访表示由衷的感谢,讲座在掌声中圆满结束。
法学院研会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