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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论文【CLSCI】| 李丹《现代法学》:《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阶段性注意义务与侵权责任》

发布者:  时间:2026-05-11  浏览:

       摘要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在推动社会创新的同时,亦因技术特性引发多阶段侵权风险,亟须构建与技术生命周期适配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阶段性注意义务与侵权责任规则。针对不同阶段的侵权风险,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在模型训练阶段需履行数据合规与算法公正义务,违反义务者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独立承担侵权责任;在运行应用阶段侧重内容管理与用户监督义务,其中,技术原生型侵权场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并辅以证据开示与因果关系推定规则,用户诱发型侵权场景则承担过错补充责任;在优化迭代阶段强化模型改进与“通知—处置”义务,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未履行改进义务的,应承担过错责任,未及时处置侵权内容的,依据用户参与度差异承担自己责任或与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阶段性;注意义务;侵权责任规则

作者简介:李丹,西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原文刊发于《现代法学》2026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