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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时间:2025-01-03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西南大学全日制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促进本科教育内涵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发〔198189 号)和《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 ),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可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

   第三条 学校授予的学士学位类型包括主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和联合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授予基本要求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遵守校纪校规,品行端正;

   (二)在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修业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科基础课程、专业发展必修课程、教师教育必修课程(限师范生)和综合实践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 2.0 及以上。

   第五条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毕业鉴定不合格的;

   (二)未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要求的;

   (三)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尚在影响期内的;

   (四)有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不应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主修专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可补授主修学士学位:

   (一)按结业方式处理,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并准予换发毕业证书,经审查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

   (二)已毕业学生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重修相应课程,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

   第七条 辅修学士学位与主修学士学位须同时取得,没有取得主修学士学位的不授予辅修学士学位。主修专业毕业但未取得学士学位或按结业方式处理过的,不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第三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学院(部)按照本细则第四、五条对本单位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是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进行逐一审核,经学院(部)学术委员会和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提出申请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二)学院(部)对申请学士学位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受理书面提交的异议,无异议或异议经学院(部)学术委员会和党政联席会复议后,将申请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报教务处;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对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学分、绩点、授予专业和授位门类等情况进行复核,确认申请人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编制学士学位拟授予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士学位拟授予名单进行投票表决,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表决通过的决议和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在校内公布。

   (六)学校根据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完成学士学位授予信息电子注册,并按要求将学士学位授予信息报送重庆市学位委员会。

                     

第四章 学位证书管理

   第九条 学校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制作学士学位证书,证书内容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相关规定制作,证书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

   第十条 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双学士学位只发放一本学位证书,所授两个学位在证书中予以注明。联合学士学位证书由学生招生入学时学籍所在单位颁发,联合培养单位在证书上予以注明,不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部)核实后,由档案馆出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原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学位授予质量保障

   第十二条 学校进一步加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质量监管,定期对学院(部)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质量进行评估和核查,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学院(部),将采取工作约谈、减少招生、停止招生、撤消专业等措施。

   第十三条 取得学士学位后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撤销已授予的学士学位:

   (一)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

   (二)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的;

   (三)查明其在修业年限内存在应当不授予学位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被撤销的学士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十四条 因学士学位申请、授予、撤销等处理出现异议的,学生可以提起申诉,申诉处置程序参照《西南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西校〔2017494 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强化学士学位档案管理。学士学位档案材料由学校档案馆保存,主要包括学士学位授予决定、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及当年执行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 2022 1 1 日起施行。原《西南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西校〔2008328 号)和《西南大学关于本科学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补充规定》(西校2008329 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含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主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和联合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均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