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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3-25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日制普通本科辅修专业(以下简称“辅修专业”)的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西南大学章程》、《西南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西校〔2017〕494号)、《西南大学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西校〔2021〕33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置开办的辅修专业,应是学校已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专业。

第三条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的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其主修专业的学习年限。

第四条    辅修专业培养方案应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五条    辅修专业招收本校在籍在读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每个学生只能修读一个辅修专业。

第六条    辅修专业的招生名额和招生简章应报教务处核定后公布,举办单位择优录取。

第七条    学生应依规缴纳辅修专业学费,按期在举办单位办理注册手续。未及时缴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八条    辅修专业主办单位应按照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的培养方案,比照主修专业组织教学与管理工作。

第九条    辅修专业纳入本科教学质量监督与保障体系。

第十条    辅修专业实行试读制,学生可试读12学时。试读期间,学习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终止修读,已交学费全额退还;超过12学时申请终止修读的,或因故终止修读的,所交学费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    辅修专业毕(结)业证书颁发

(一)修完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完成实践教学环节和毕业论文(设计),但未达到规定要求,经本人申请,可以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

(二)修完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完成实践教学环节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达到规定要求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二条    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颁发按《西南大学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西校〔2021〕33号)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学生在主修专业毕业后尚未达到辅修专业毕业条件,在主修专业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通过重修、补修、补作等达到辅修专业规定毕业条件的,可以申请补发辅修专业证书,但不能申请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西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辅修专业管理办法》(西校〔2017〕57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