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考察既有“税目主导型”的资源税制文本与实践,资源税税目始终局限于应税自然资源的范畴。究竟是资源税法“帽子大、内容小”的问题,还是“应税资源”本身属于税法的固有概念,应采取非常规理解,这一困惑亟须厘清。追本溯源,由于资源税课税范围呈扩张趋势,资源税法采用技术处理方式,引入“应税资源”概念并罗列具体税目进行简单阐释,以此减少未来资源税课税对象继续扩围的阻力。基于此,认定“应税资源”为税法的固有概念,对“应税资源”这一不确定概念的内涵进行价值补充,进而探析“应税资源”的准入要求,确定其可能的射程范围,如此可回归资源税“应税资源”的本质探寻。据此,可以考虑逐步重构资源税的税目体系,既能对接资源税课税范围扩容的现实需求,也有助于未来资源税法体系的科学制定。
关键词:应税资源;价值补充;阶层表达;税目体系
作者简介:叶金育,西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朱元魁:西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原文刊发于《经济法论坛》第34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