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理论与实践中,平台企业数据究竟属于公共数据还是私主体数据,始终存在争议。本质而言,围绕平台企业数据是否为公共数据的探讨,其核心原因在于平台企业具备公共基础设施属性或“准公主体”特征,而非基于数据内容涉及公共利益或具备公共价值的考量。这一现象表明,以“主体标准”作为公共数据的认定路径已在相关讨论中达成共识。私主体的社会性和数据的集聚性决定了私主体数据天然地包含了公共性因素:平台企业作为私主体,其收集和控制的数据宜定位为具有公共性的私主体数据,这一推论也符合当前的数据产业政策倾向。为了平衡平台企业数据的公共性与偏私性,应在把握平台企业数据私人属性的基础上,适度考量数据上附着的公共因素,通过数据处理义务规则的设置对平台私主体利益和公共利益进行平衡。
关键词:数字经济;平台企业;公共数据;私主体数据;公益数据;共享开放
作者简介:陈全真,西南大学法学院院聘副教授。原文刊发于《理论与改革》2025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