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学术科研

当前位置: 首 页 > 学术科研 > 正文

“地方备案审查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会议综述

发布者:  时间:2025-06-30  浏览:

 

2025614日,方备案审查理论与实务研讨会”在西南大学举行。本次会议由重庆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研究中心主办,西南大学法学院承办。国内50余所高校的专家学者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以及浙江、湖北、四川、重庆等地的人大、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等实务部门人员应邀参加会议。围绕“地方备案审查理论与实务”这一主题,本次会议设立了“备案审查制度变迁”“备案审查对象界定”“地方备案审查机制创新”“备案审查标准”“备案审查衔接联动”五个研讨单元,旨在为完善备案审查制度贡献真知灼见,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监督制度注入地方智慧。

 

一、开幕式

 

会议开幕式由西南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白显良教授主持,西南大学校长、党委副书记王进军教授致欢迎辞,华南理工大学统战部常务副部长夏正林教授代表与会专家发言,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欧顺清副主任致辞。

 

王进军教授指出,西南大学一直重视并有序推进重庆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研究中心建设,依托中心研究破解备案审查现实问题,推动备案审查理论研究与实践创新融合发展,积极探索备案审查工作高质量发展新思路、新模式、新方法,着力促进研究成果转化应用,竭力为重庆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质增效贡献力量。本次会议旨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中央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部署要求,通过思想碰撞和经验分享,聚焦实务中的堵点痛点,推动理论与实务深度融合,提出可操作的解决方案。

夏正林教授认为,备案审查制度在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地位。它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与法律监督制度载体,是维护宪法权威和国家法制统一的关键保障,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近年来,该制度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伟大进程中发挥着愈加显著的基础性作用。伴随着备案审查制度从幕后走向台前、从理论研究走向全面实践,其运行机制也面临着新的挑战。本次会议恰逢其时,正是带着对相关问题的深入思考而展开体系性交流研讨。

 

欧顺清副主任强调,对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近年来,重庆市的备案审查工作严格按照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市委的有关部署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密围绕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工作总要求,求真务实,守正创新,努力将备案审查制度的法治功能转化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治理效能,取得了一定成效。本次会议紧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等相关要求,确定了备案审查重点与标准、双重备案、联动审查机制、规范性文件规范化立法、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等重点内容,促进务实部门与理论学界对话与交流,挖掘备案审查实践发展的经验做法,进一步总结提炼备案审查新理论新方法,为推动备案审查理论与实践融合发展提供新动能。

二、备案审查制度变迁”研讨单元

 

本单元主持人为吉林大学法学院李海平教授和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院长陈越峰教授。主题报告人为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林彦教授。与谈人为:南开大学法学院屠振宇教授、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段海风教授、四川大学法学院邹奕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刘馨宇副教授、重庆市人大监察司法委监督处刘畅副处长。

 

林彦教授首先针对备案审查的制度定位、主要制度里程碑及主要制度影响,对法规备案审查制度作了简要介绍。其次,从审查对象不断扩大、启动程序交替变化、审查标准更加多元、制度实践日益显性四个方面,细致梳理主要的制度变迁表征。最后,深入分析了制度变迁的深层动因,指出其演进主要受四重力量的综合驱动:国家顶层设计的助推、宪法实施态势的牵引、监督理念变化的影响以及维护法制统一的需要。

在与谈环节,5位与谈人逐一发表了对林彦教授主题报告的与谈意见。

 

屠振宇教授认为,林彦教授以通俗的文风与清晰的结构梳理了备案审查制度演进脉络,并创新性加入动因分析,具有奠基意义。文章既呈现制度繁荣表象,亦揭示其内在冲突。此外,屠振宇教授提出报告人通过制度变迁视角,在坚守法规备案审查逻辑的同时,接纳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变迁,但这种处理仍留下审查范围、标准等整合难题,并会随着制度发展面临逐渐偏离初衷、解释力下降的挑战。最后,屠振宇教授提出“未来地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否应与法规备案审查融合,成为制度发展方向?”之思考。

 

段海风教授首先肯定了重庆市备案审查制度的创新实践,也介绍了广西人大通过全面修订地方立法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情况。同时,回应了林彦教授的主题报告,高度评价其对该领域制度演进脉络的精准概括,并回顾了林彦教授在该领域以往的学术贡献。段海风教授进一步聚焦审查标准,指出当前我国有关最新文件在审查标准上体现了较全面性和创新性,但在比例原则等标准的具体操作规定上还有待完善,使合理性标准更加全面。他结合广西在规范性文件审查内容标准上的实践,为相应制度优化提供了实证案例。

邹奕副教授高度肯定了报告人文章对我国备案审查制度变迁的系统梳理与深入阐述,尤其是通过审查对象、启动程序、审查标准及制度实践四个维度的分析,多维展现了制度演进的阶段性特征与动因。在肯定文章价值的同时,邹奕副教授提出了三点深化的建议。其一,文章未专门研讨审查主体,而地方层面的审查主体问题值得关注;其二,对文章中主动审查的论述提出商榷意见,认为需厘清主动审查是否包含集中审查与个别审查两种运作逻辑;其三,建议增强备案审查制度变迁原因分析的逻辑层次。最后,邹奕副教授围绕报告人对备案审查下一阶段发展的预判,提出了延伸性探讨议题。

 

刘馨宇副教授认为林彦教授的历史研究方法对备案审查制度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并进一步围绕审查标准多元化展开探讨,指出合宪性与合法性定性、合宪性与适当性界分可能存在不清晰之处。此外,探讨了全国人大与地方人大审查标准差异的原因。认为上下级人大监督关系的宪法规定变迁与宪法对地方人大民主正当性的认可程度变化紧密相关。最后,刘馨宇副教授就地方性法规撤销权行使条件与法规范效力位阶判断标准等问题提出疑问,与报告人商榷。

刘畅副处长围绕备案审查结果追溯力制度的实务难点展开分析。首先,指出当前存在规范性文件审查后修改周期长、期间文件及相关行为效力不明等问题,并介绍了备案审查结果追溯力制度的发展历程,包括国家层面立法回避或删除相关规定,地方探索时规定不够细化。其次,通过剖析夫妻共同债务案、收容教育案等四个典型案例,提出以溯及原则和权力救济原则为核心的追溯力判定框架。最后,刘畅副处长提出建议,认为可以建立前端督促双向沟通、立案审查答疑指引、备案审查暂停效力等机制,系统性完善备案审查制度设计以推进法治实践。

 

在自由发言环节,李忠夏教授提出,备案审查制度在实践中有了很大发展,面对文本与政治现实间存在断裂和内在关系,应当如何看待这种政治现实与宪法文本不一致宪法变迁

 

梁洪霞教授认为,在关注林彦教授提到的制度变迁时,还应关注备案审查效力问题的变迁,同时补充地方立法在溯及力方面出现了首创性规定。

夏正林教授认为备案审查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利益衡量存在权威性疑问,立法本身已是利益妥协结果,备案审查机构再作衡量易引发争议,且“比例”判断标准存在主观性,审查机构可能陷入解决利益冲突的困境,实践中需保持审慎。

林彦教授就5位与谈人及提问人提出的意见进行回应,感谢各位与谈人提供的建设性意见,对中央和地方的备案审查区别、上级人大对下级人大开展合理性审查、如何看待宪法变迁等问题进行了具体回应,并表示对部分问题仍持保留意见

 

三、“备案审查对象界定”研讨单元

 

本单元主持人为南京大学法学院肖泽晟教授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院长杜国强教授。主题报告人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王锴教授。与谈人为:四川大学法学院李成教授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袁勇教授云南大学法学院刘红春副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付婧副教授重庆市公安局法制总队法规支队段远韬副支队长

 

王锴教授紧扣“将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的核心要求,聚焦“规范性文件”概念界定基础性难题。首先,王锴教授指出,当前实践与理论中对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存在显著分歧,其根源在于缺乏统一的定义。其次,王锴教授系统梳理了中央层面界定各类规范性文件的多样方式,深入分析现有标准存在的问题。最后,王锴教授提出界定标准应回归“规范性”本质,强调唯有抓住“规范性”这一本质特征进行界定,才能克服现有标准的缺陷,真正落实中央关于将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的要求,并在理论上回应“法的规范性”这一问题。

在与谈环节,5位与谈人逐一发表了对王锴教授主题报告的与谈意见。

 

李成教授基于王锴教授的理论框架,聚焦备案审查制度落地的三大操作性问题。其一,多主体联合发文的审查归属主体存在制度空白,需要综合考虑依据文件文号或文件内容确定单一审查主体与根据联合属性构建党委和人大联动或联合审查机制等不同方案,作出合理制度设计。其二,不同领域配置不同审查强度的思路具有合理性,但应进一步明确领域划分的标准及对应的审查强度。其三,现行监督框架下同一规范性文件可能接受多个主体的合法性判断,需建立跨系统审查联动机制,整合审查资源、避免结论冲突,实现审查效能最大化

 

袁勇教授在高度肯定王锴教授研究范式的基础上,对“备案审查对象识别”核心问题提出了三层见解。首先,他强调规范性文件仅为备案审查的“直面对象”,但非备案审查的精准、完整对象。他认为备案审查的精准对象是规范性文件内定规范,完整对象应为立规行为(即规范性文件制定行为)。因为,规范性文件是立规行为结果,文件属性由立规行为决定,而非通过文件反向推导立规行为属性;当前备案审查实践中存在“重内容审查、轻制定程序”的认知偏差,即源于备案审查完整对象的错位认识。其次,他针对王锴教授给出的规范性文件具有应然性、拘束性、一般性和可公开性四个特点的观点提出了个人独到看法。最后,他指出备案审查对象识别存在三类混淆,即规范性文件与政策性文件不分、规范性文件与一般行政决定不分、内部普适性文件与外部规范性文件不分。前列备案审查实务难题,值得进一步思考研究。。

 

刘红春副教授在肯定王锴教授的文章问题导向明确、学理阐释清晰的基础上,从四个方面提出见解。首先,就论文逻辑框架而言,建议将文中提出的个问题整合为完整的逻辑闭环,形成更清晰连贯的主线框架。其次,就审查程序效能而言,实践中审查回复常缺乏针对性且呈现模板化倾向,凸显制度实效亟待优化。再次,就立法转化环节而言,以高校手机管理为例,强调备案审查理论与实务研究需紧密结合,通过推动规则制度完善和提升社会各界法治思维,确保立法规定有效实施。最后,就理论实务结合而言,明确实务中无法割裂处理备案审查工作,并指明未来研究需细化审查对象本身、备案审查行为性质等相关问题。

 

付婧副教授在肯定王锴教授关于备案审查对象界定的研究价值基础上,从立法学视角提出四点见解。首先,实务中存在制发机关将本应制定为法规或司法解释的文件降格为一般规范性文件以规避备案审查监督的现象,强调文件形式选择是立法学经典命题。其次,针对上位法中大量不确定概念预留的规则形成空间,认为可引入类型化路径对审查对象进行初步区分。再次,关于把握人大监督和审判独立之间的关联问题,认为地方两院司法规范性文件中的不确定性概念可能导致管辖异化与执法逐利的风险,地方人大如何开展此类文件的备案审查需进一步研究。最后,付婧副教授就特别行政区的立法问题向王锴教授提出了一些问题。

 

段远韬副支队长系统阐述了对规范性文件界定标准的理解。其一,主体说国家强制力为核心标准强调审查对象需有国家公权力支撑,从而有效地排除了社会组织文件。其二,载体说以文件形式作为界定依据,但仅从文件命名进行界定易导致制定机关利用命名规避备案审查。其三,内容说权利义务影响性为实质要件,认为内部工作措施的规定实质会影响到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其四,公开说对外公示性作为补充标准凸显公开性对规范性文件效力的影响。其五,在实务层面,可通过制定主体清单和发文清单管理等辅助措施,强化备案审查实效。



在自由发言环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徐潇枫副处长从四个方面回应了与谈中关于公民审查建议的问题。首先,202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收到5682件公民书面及通过网上提交的审查建议均已全部纳入统一台账管理。其次,由于对备案审查制度的认知不断提高,审查建议数量增多且需逐件研究,目前办理回复周期较长。再次,当前回复未使用AI生成机制,但未来可能引入人工智能提升工作效率。最后,将完善备案审查沟通联系和反馈机制,加强回复工作的针对性。

王锴教授就5位与谈人提出的意见进行了回应,表示赞同李成教授提出的采用联合审查机制审查党政联合发文的观点以及付婧副教授关于特区法律审查属中央管制权的观点,一并回应了袁勇教授关于“规范性文件与立规行为”“一般处分与具体行为”等观点,并回应了实务部门同志提出的有关问题。

 

四、“地方备案审查机制创新”研讨单元

 

本单元主持人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于文豪教授和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俞俊峰教授。主题报告人为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委黄谷主任。与谈人为: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梁洪霞教授、浙江省湖州市人大法制委章国华副主任委员、重庆市人大社会委监督处章俊程处长、厦门大学法学院姜孝贤副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周锐恒讲师。

 

黄谷主任重点介绍了重庆市探索实施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双报备”机制的实践。首先,启动该项实践源于规范性文件管理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包括部门规范性文件存在“不管地带”、部分主体降格发文规避监督、政府系统审查运用不足、备案审查深度不够、监督环节衔接联动不畅等障碍。为解决这些问题,重庆市拓展双重备案联动审查机制。其次,重庆市“双报备”机制的主要做法可提炼为四个维度,一是坚持立法先行,明确双重备案的联动机制;二是积极深化实践,健全完善联动监督机制;三是注重发扬民主,广泛汇聚各方资源合力;四是强化数字赋能,助推双重备案提质增效。目前评估显示,该机制已促成了重庆市备案审查“全”的底座逐步形成、“联”的机制更加畅顺、“智”的能力日益彰显、“实”的成效不断呈现,有效激活了备案审查制度整体功效。最后,黄谷主任提出了实务中仍需探讨的问题,例如怎样协调审查标准、选择适当审查方式、分配审查重心强度、加强沟通与终审决定以及实现规范性文件全生命周期监督等问题。

在与谈环节,5位与谈人逐一发表了对黄谷主任主题报告的与谈意见

 

梁洪霞教授认为,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作为省级层面唯一设立备案审查工作委员会的单位,其推动的“双报备”机制具有很强的实践示范性和创新性。作为该机制建设的亲身参与者,梁洪霞教授重点分析了确立人大常委会对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权所进行的合宪性合法性论证工作。然而,“双报备”机制在运行过程中,可能潜在地引发不同监督机关之间的结论冲突问题。梁洪霞教授总结指出,重庆市在备案审查领域的探索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待其机制经过进一步的探索完善后,可总结提炼相关经验,使其从地方实践逐步提升推广。

 

章国华副主任委员在与谈中,基于对重庆人大先进工作经验的学习,介绍了浙江省湖州市在备案审查领域的一系列工作成果。他着重指出,重庆市将部门规范性文件纳入人大审查范围的地方实践,契合了《备案审查决定》第16条所规定的“双重备案联动”要求,彰显了创新精神、提供了实证价值、拓宽了审查视角。结合湖州市的具体实践,章国华主任指出,该市备案审查工作注重实践创新与理论探索并行推进。一方面,湖州市积极开展实践层面创新,包括人大文件内审机制、“大家谈”制度、季度核查制度、专项报告问题清单制度以及乡镇街道备案审查制度衔接机制等多元化探索。另一方面,湖州市也积极尝试理论层面探索,深化了对双重备案审查机制的探讨,进行了地方备案审查立法评估,并探索了联合审查方式等工作。

 

章俊程处长立足于区域协调发展的趋势指出,随着跨区域政府部门联合发文的日益增多,构建高效的备案审查协同工作机制已变得尤为重要。基于此,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实践为例,指出尽管两地已启动联合审查机制,但更多是以合作协议或者是其他的方式开展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当跨区域规范性文件出现争议时,该模式面临的关键挑战争议解决主体不明确的问题。此外,章俊程处长在展望协同审查机制构建前景时提醒有必要审慎处理公平性与不同主体间权责配置平衡等关键问题,以确保未来机制的合理建构和有效运行

 

姜孝贤副教授针对备案审查工作提出了三项建议。首先,就标题设计而言,姜孝贤副教授认为当前标题“双重备案”侧重解决知情权问题,但备案审查可能涉及判断权与处理权的综合行使,建议结合议题性质完善标题。其次,就标准协同而言,姜孝贤副教授强调,需深刻把握人大与政府在纵向组织属性上的本质差异,这种制度性差异导致二者在审查立场与强度上存在显著分野,故需区分设计符合各自职能定位的审查标准。最后,就监督范围而言,姜孝贤副教授建议在人大监督框架内重点构建“双重备案审查机制”,从而激活其他审查主体的能动性,提升国家监督体系的整体效能。

 

周锐恒讲师制度定位出发,指出在双报备双审查”制度中,“双报备相当于提级管辖,通过借助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的力量有效整合审查资源。这一制度有助于弥补行政机关内部备案审查能力相对薄弱的短板,促进不同备案审查系统之间的协调联动。在双报备双审查制度已初步建立并形成规模的背景下,需重点厘清两种审查制度的分工边界与标准差异,以推动备案审查制度体系整体优化。

 

在自由发言环节,重庆社会科学院丁新正研究员建议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委联合西南大学法学院设立年度会议机制,汇聚理论界、实务界及社科院等跨界力量,逐步形成具有重庆辨识度的备案审查研究平台。

黄谷主任就5位与谈人提出的意见进行了回应。首先,基于地方备案审查工作实际主要对象的特殊性,双重备案机制探索是问题导向的现实选择和积极回应;其次,强调创新必须尊崇法治,纳入法治轨道,才能产生正向生态变化,呼吁理论界及各省市深化研究;最后,提升改革成熟度需体系化研究、体系化支撑,备案审查需各方功在不舍方能发挥更大效益。黄谷主任还回应了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协同审查机制构建问题。

 

五、“备案审查标准研讨”研讨单元

 

本单元主持人为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温泽彬教授和郑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圭宇副教授。主题报告人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旭教授。与谈人为:重庆大学法学院王本存教授、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黄泽勇研究员、重庆市北碚区司法局党组黎立书记、武汉大学法学院石泽华副教授、西南大学法学院马涛副教授。

 

王旭教授聚焦备案审查标准问题,特别是《备案审查决定》以及《立法法》第5条中的合宪性审查标准。首先,强调合宪性标准应契合我国宪法规定、原则、精神的三元结构,表示三者在法学方法论上为评价跃迁关系。其次,由于规范理论认知差异,规定、原则和精神的法学方法及抵触标准各不相同,王旭教授提出了两方面的解决路径。最后,王旭教授深入分析了规定、原则和精神的适用逻辑与方法,强调可以通过评价跃迁和具体化大前提来消弭其间冲突,凸显方法论的崛起是备案审查走向精细化理性化的必要前提。

在与谈环节,5位与谈人逐一发表了对王旭教授主题报告的与谈意见。

 

王本存教授基于王旭教授的理论框架提出了自己的感悟和困惑。首先,王本存教授聚焦于宪法精神的问题,认为来源于历史中的标准并非一个单纯的规范结构,而是具有众多事实和价值考量的体系正义。其次,规范的找寻涉及诸多方面的考量,当规定、原则和精神发生冲突时,来源于历史背景的规范在跃迁中存在一定的风险。最后,认为将大前提具体化是当前行之有效的明晰审查标准的做法,但同样应回归宪法精神的内涵,以理性把握价值选择。

 

黄泽勇研究员认为王旭教授的评价跃迁理论对备案审查实践的深化具有重大的启示,并结合地方立法的清理工作,分享了实务工作中的标准问题。一方面,就标准制定而言,其包括政治性标准、人民性标准、合法性标准以及时效性标准,但由于标准在实施和运用中具有的挑战,因此还需要进一步的实践并取得更大共识。另一方面,就法规清理中的标准运用而言,政治性标准审查及运用、时效性标准及其具体认定以及管理主体的一致性在实践中都存在着困境,期待理论和实务界就标准问题达成共识,助推备案审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黎立书记结合基层的审查实践,从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影响角度分享了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标准的三点认识。首先,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是审查原点,表现为增设相对人义务、减少相对人权利、改变上位法规则。其次,权利义务影响判断存在困境,主要包括权利义务隐形影响的识别难度较大和权利义务不当影响的判断标尺不一。最后,要构建以权利义务影响为核心的分层审查标准。其中,确立实质影响识别标准包括采取不拘泥文件名称和形式的穿透式审查、坚持效果导向、明确排除范围,构建不当影响判断的分层标准包括内容合法性审查、内容合理性审查和政策协调性审查。

 

石泽华副教授提出三点与谈意见。首先,在合宪性审查标准的体系逻辑中,需要明确权衡方法与适当性审查的关系,特别是合宪性审查涉及宪法原则权衡时,其与比例原则中均衡性原则及适当性审查的边界需厘清。其次,需区分宪法国家机构条款作为审查依据的类型化适用原理,例如区分监察委与法检组织职权保留条款规定差异下的立法形成空间及审查标准,应结合宪法文本阐释与原则建构,并考虑宪法无明确规定时如何提炼相关原则和精神。最后,针对评价跃迁与涵摄模式中大前提的具体化问题,涉及发现、解释及合理性判断。立法审查在应对这一问题时,需考量政治社会等因素并遵循合宪性推定,这对宪法方法论具有重要价值。

 

马涛副教授在参阅王旭教授先前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分析认为王旭教授本次报告内容可以被看作是有关合宪性审查“相抵触”标准之内容标准——“事物的本质”的方法论演进与适用,阐明了其实践可操作性;在关于“评价跃迁”问题上,马涛副教授则表示应该谨慎对待,警惕其可能隐含预设合宪或违宪目的的后审查风险。此外,马涛副教授还提出了三项困惑。其一,教育领域大量规范性文件依据政策制定,政策性文件能否作为备案审查依据或内容标准。其二,针对带有道德性、伦理性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程度应如何把握,应采用宽松还是严格标准。其三,教育领域中政策与规范混合的文件,其不同性质内容交织时,应如何开展审查

 

在自由发言环节,邹奕副教授认同王旭教授对宪法规定和原则的划分思路,但对其提出的宪法精神判断标准存疑。强调应锚定制宪修宪时间原点,指出王旭教授主张宪法精神指向历史却未明确是制宪修宪史还是行宪释宪史,若仅依据历史上宪法性法律、判决或惯例,可能损害宪法安定性。

 

渝中区人民法院陈祥法官助理提出疑问:王旭教授的文章虽然保持了法教义学方法论的克制,但在实体上是否已然转向政治宪法学?若以方法论迁就内容,借助内容来构建相应的方法论,是否存在特定的边界以及如何把握边界。

 

六、“备案审查衔接联动”研讨单元

 

本单元主持人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陈征教授和西南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赵学刚教授。主题报告人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郑磊教授。与谈人为:新疆大学法学院任丽莉教授、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谭清值副教授、赣南师范大学法律系邓搴副教授、郑州大学法学院车骋讲师、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黄柏成法官。

 

郑磊教授以“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的规范原理和完善图景”为主题,系统阐述了该机制的五类核心议题。其一,聚焦“为什么要衔接联动”“谁衔接联动谁”“如何衔接联动”以及“衔接联动为了谁”四大结构性问题,指出衔接联动源于实践发展的动态认知框架,并据此将衔接联动现象划分为审查导向与工作机制导向两种基本类型。其二,通过梳理我国规范性文件发展轨迹,揭示衔接联动规定经历了“完善体系、齐头并进、明确要求”的演进规律。其三,基于对备案审查年报的分析,指出衔接联动已从中央要求扩展为地方普遍实践。其四,解析机制形成的双重动因,在现实需求层面,需破解联动壁垒、审查孤岛;在理论基础层面,法制统一与党的领导、民主集中制与人大主导,两者构成了衔接联动的原理支撑和功能定位。其五,提出完善机制的三类路径,包括十大衔接联动机制的优化、不同衔接联动主体平台建设以及审查基准的联动统合

在与谈环节,5位与谈人逐一发表了对郑磊教授主题报告的与谈意见。

 

任丽莉教授高度评价该研究在系统性、创新性、实践性三重维度上的里程碑意义,其三大亮点尤为突出:理论构建深刻,精准破解多系统审查主体协作逻辑,将民主集中制具象化为可操作制度设计;实践导向从“分覆盖”到“整覆盖”的演进规律,提供了实证支撑;体系化突破推动兼具宪法学理和实操张力的一元多系统模型构建。针对深化方向,提出了三方面建议,首先,原理层面需根植于国家机关之间的宪法关系进行思考,以明确功能定位与程序规则。其次,主体协同层面需通过常设联系机构来动态调整人大的常规主导和专业机构的特殊主导,以实现柔性平衡。最后,基准统一层面可依托层级化基准实现实质统一,同时考量特殊情形差异化应对。

 

谭清值副教授针对该文章提出三方面深化建议。首先,关于成本效益问题,引入卡尔多-希克斯效率标准分析、反思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的运作。其次,衔接联动过程中要特别注重各备案审查系统存在的差异,如需厘清党委、人大、政府等各大备案审查系统的审查标准差异,避免因标准模糊导致链接联动机制失效。最后,关于衔接联动机制的创新和拓展问题,建议在现有备案审查机关衔接联动基础上,探索将规范性文件的执法者等多主体纳入衔接联动范围,以激发机制创新潜能。

 

邓搴副教授基本赞同郑磊教授将衔接联动视为实践性概念而非理论或规范概念的理论观点。针对衔接联动的目标,其认为即使主体衔接联动的目标不一致,但实际上也不一定会影响两个主体甚至多个主体之间的衔接或联动,所以,目标的一致性可能不是衔接联动的动因;针对链接联动的主体,其认为“谁与谁衔接、谁与谁联动”应该是一个实践命题,而不全是一个理论命题或制度命题,可能会呈现出多种衔接联动形态,甚至更为复杂的形态样态,因此,构建一个标准模式是理论上的必须,并在此标准模式上演绎出多样态的实践现象,而且外观上的主体衔接联动可能并不是重点,主体背后的因素才极有可能是决定性的;针对衔接联动的价值导向,其还提出了两点困惑:一是衔接联动的表述可能类似于协同这一概念,协同蕴含了对主体的差异化的非正面性表达;二是,链接联动可能并不一定能促进“国家法制统一”,至少从理论、技术的角度来说,主体的增多,将导致主体的复杂性、多元性、多量性而削弱了统一性,终而引发目标与实践的背离。

 

车骋讲师提出了三项与谈意见。首先,关于衔接联动机制中处理分歧并达成统一意见的问题,应当优先考量由法院的最终司法建议来作为主导,还是由备案审查机关处理意见作为主导,有待进一步商榷。其次,关于联合审查处理效率的问题,郑磊教授的文章更倾向于强调程序共识,但实质层面的结果性共识并未达成,可能导致“各自解决各自的问题”的局面。最后,关于柔性机制的制度优势问题,提出需细化启动要件、程序要件及机制分类等设置

 

黄柏成法官从审判实践角度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法院建议审查的激活”议题进行了三方面的阐释。首先,法院建议审查的正当性与必要性源自司法权的宪法定位及其在权力监督体系中的结构性功能,以及行政诉讼法提供的规范接口和现实需求。其次,指出当前存在地方各级法院向人大提出建议的具体程序规范缺失、审查建议启动标准与操作流程缺陷以及法官提出审查建议的积极性不足等问题。最后,建议构建“双轨制”审查程序并配套“激励与监督并重”机制,以激活被动审查的路径,弥合司法监督与立法监督缝隙。

 

七、闭幕式

西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叶金育教授主持了下午的闭幕式,并宣布会议优秀论文名单;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李忠夏教授、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张震教授进行会议总结。

 

李忠夏教授指出,本次研讨会氛围平稳温和,体现了学界对备案审查制度平稳发展的期望。第一单元中林彦教授分析了备案审查制度变迁,强调了其应然与实然的差异,认为变化源于立法推动,但更需关注实际运行与文本的张力,需要追根溯源关注备案审查本来的意义。第二单元王锴教授对备案审查对象的研究颇具启发性,其范围界定对解决审查工作量和资源矛盾至关重要,但针对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定义仍需运用法理学方法深入研究。第三单元黄谷主任针对地方备案审查特色创新的报告,体现了非常强的规范性,但也引发对地方立法空间可能被限缩的担忧,如何平衡地方特色与审查强度成为重要问题。

 

张震教授认为会议主题设计富有逻辑性,完整展现了备案审查的全要素构成和全场景,专家的发言和与谈彰显了学术的高水平。第四单元王旭教授的报告,运用其独树一帜的理论规范诠释方法,提供了新的诠释标准与分析模式。张震教授以单字总结了各与谈人的鲜明特点,王本存教授以“理”字展现深厚的理论功底;黄泽勇研究员以“严”为本,用严谨态度对待会议;黎立书记以“全”字表明对权利义务结构分析的全面性;石泽华副教授则是“才”气十足;马涛副教授则是准“备”充分,用心程度非常高。第五单元中郑磊教授选题精准、论证细腻、语言表达独树一帜,与谈人任丽莉教授表达了新观点和新见解,体现了“新”字;谭清值副教授以“增”字,体现了对方法论交叉上的增量;邓搴老师则以“细”字对问题的阐释深入细致;车骋讲师以一个“真”字,对与谈工作非常认真,对学术真诚热爱;黄柏成法官则是“实”字,体现了实践与理论联系的特点。最后,张震教授肯定会议成功推动了重庆市备案审查实践,并在全国理论界凸显了西南大学法学院学科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