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前税法规制人工智能的核心理念面临“促进和鼓励还是限制和禁止”的单一化思维。对人工智能与人类工作间的竞争关系缺乏考量,不但现行人工智能激励类税收政策无法深度驰援人工智能产业发展风险与应用选择风险的消弭,而且人工智能修复类税收政策在优惠目的上与人工智能关联度显著不足、在优惠范围上和人工智能契合度显著不高、在优惠力度上对人工智能弊端修复不强、在优惠期限上对人工智能规制并不长久。立基于人工智能与人类工作的竞争优势,税法中立原则主张人工智能与人类工作在完成相同经济社会任务时保持均衡税负,并对竞争劣势方给予一定时期的税收支持,从而推动市场主体越发只依据人工智能与人类工作的内在属性及其机能自主决定使用比例,较少受到公权力干预。从技术、税收、法律三大维度证成税法中立适宜成为人工智能税制不可忽视的核心指导原则,通过重塑人工智能修复类税收优惠的短期策略和开征机器人税等人工智能新税种的远期策略打造我国人工智能中立税制。
关键词:人工智能;税法中立;技术价值;技术中立;税收中立;法律中立
作者简介:邹新凯,西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原文刊发于《理论与改革》2025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