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条款高频出现于税法场域,成为税收法治建设的显著现象。整理这些条款,可观察到其存在表达差异、整体杂乱、指向不一、逻辑不畅、限定条件与事项空洞等问题,折射出越位立法的困境。这些条款根植于特定目的,具有不纯正授权性条款的本质属性,并具有引致性技术秉性与政策宣示功能特性。在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当下,应综合考虑税种法本元属性、立法目的条款和征税对象的地方性机理,审慎选择条款。确需设置该条款的,要恪守税收法定与政府主导的有效平衡,注意税收政策与立法的公平衔接,遵循税际协同与法秩序统一融贯之主导基准,同时应依循功能适当、比例原则和法典化思维之具体要求。据此,首先应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增设基准条款,继而依循“概括需要+具体列示”的限定条件范式和“税收减征+免征主导”的具体事项范式体系化改造相关条款,妥善处置其与相邻条款之关系。
关键词:法秩序统一;税收法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税种法;特定税收事项
作者简介:叶金育,西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院长;原文刊发于《环球法律评论》2025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