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学术科研

当前位置: 首 页 > 学术科研 > 正文

“立法主体的宪法说理义务”学术讲座简讯

发布者:  时间:2024-06-27  浏览:

6月18日晚上7点,由西南大学法学院主办,西南大学乡村振兴生态保护法治研究团队(人文社科“2035先导计划”研究团队)承办的“立法主体的宪法说理义务”学术讲座,在38教412室顺利举行。本次学术讲座为含弘法学论坛第43讲暨西南大学人文社科“2035先导计划”前沿讲坛(法学第17场),由吉林大学任喜荣教授做主题报告。西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乡村振兴生态保护法治研究团队首席专家赵谦主持了本场讲座,西南大学法学院师生共100余人现场参与了本次活动。

讲座伊始,赵谦教授发表开幕致辞,向大家简要介绍了任喜荣教授对西南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学科发展长期以来的帮助及其学术成就,并表示衷心感谢和热烈欢迎。

任喜荣教授围绕“立法主体的宪法说理义务”这一主题,从“问题源起”“宪法说理的界定”“最高权力机关的‘谦抑’立场”“宪法说理的治理功能”“宪法说理的类型化分析”“宪法说理机构要素的规范化”“立法过程中宪法说理主体的多元化”“宪法说理在立法说理结构中的功能定位”“法律创制的合宪性控制:代议机关监督模式的实践创新”九个方面展开了精彩讲述。报告伊始,任喜荣教授指明对立法进行宪法说理的义务来源,即是基于主权者意志的最高性和法治秩序统一性的要求,立法机关有义务阐明其立法的合宪性,并在实质上和形式上应发挥民意代表机关维护人民主权的功能。进而介绍了以立法主体宪法说理义务的法律化作为制度发展的牵引性力量,将引领宪法实施制度的全面发展,包括对立法诸环节的“全过程”控制,以及立法内容的内在控制。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实例细致讲解了立法过程中宪法说理主体、宪法说理在立法说理结构中的功能定位等核心观点。报告最后,任喜荣教授强调有必要分析我国合宪性审查运行实践,提炼其中蕴含的普遍理论规律,使其成为一种代表性的立法审查模式理论,是展现中国宪法监督制度竞争力、构建中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时代与实践需求。

在提问互动环节,孙悦老师和朱江波本科生分别向任喜荣教授提出了一些疑问:宪法说理是否需要思考效力问题,是否能够形成直接的合宪性依据;如果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也来说理,其效力是否会存在问题。任喜荣教授均逐一、细致地予以了解答,并分享了一些独到的观点。

讲座最后,赵谦教授做了总结发言,对任喜荣教授主讲的“宪法说理学”之论证脉络予以进一步梳理。全场师生以最热烈的掌声表达了对任老师的感激之情,并希望任老师未来能够再次莅临法学院指导,为法学院的学子们授业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