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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作为保护生态环境的天然“利器”,既关系到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财政、税收、价格、采购、金融、产业等政策和措施效应的整体释放,又关乎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的加快形成,还影响中国现代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建立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总则编、污染防治编和绿色低碳发展编皆内置税收条款,形成以第127条、第129条、第168条、第219条第2款、第991条、第993条第1款为核心的税收条款体系,筑牢了绿色税收体系的法治根基,强化了生态环境治理的税收面向,理顺了生态环境税收的法律秩序。生态环境税收法律规范非生态环境法典所独有,税法领域有环境保护税法、资源税法、耕地占用税法等税种法,而且增值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等税种法中亦设有生态环境税收规范。在全面实施生态环境法典的当下,应科学设置生态环境法典税收条款实施的应然基准,创新布局生态环境法典税收条款实施的关键路径,让税收条款的制度效能,转化为守护绿水青山、建设美丽中国的环境治理效能。
原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财税金融协同促进绿色发展的法治保障研究”(24AFX017)的阶段性成果,刊发于《民主与法制》周刊2026年第35期。
作者简介:叶金育,西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李羿锦,西南大学国家治理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