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平台界面已成为数字社会中缔约、给付与信息获取的普遍性通道。然其法律性质长期悬而未决,以工具、产品与场所界定之,均只能解释局部规制现象。在规范意义上,界面应定性为平台单方设定并持续控制、用户与平台之间交互行为赖以发生的数字交互架构。实定法秩序已于义务客体、义务内容与义务根据三个层面默示承认界面义务的公共性,其法理识别可沿公共品格属性、必要性与可行性三重展开。义务配置以法律推定为操作技术:凡面向不特定公众开放并承载缔约、给付、交互或信息获取功能之界面,推定平台就其界面架构负担公共性义务。平台界面公共性义务可展开为反操纵义务、界面中立义务与界面民主义务等核心类型。
关键词:数字平台;平台界面;数字交互架构;公共性义务
作者简介:向超,法学博士、管理学博士后、西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数字法学。原文刊发于《政法论丛》2026年第6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