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晚,西南大学财税法读书荟2024-2025学年第11期(总第21期)于法学院116会议室如期举行。法学院叶金育教授、马晶老师、国家治理学院王昊宇博士,以及法学院全体财税法方向硕士研究生参加本次读书荟。法学院二年级本科生罗雅锶、李佳参加读书荟,既扩大了读书荟影响力,又提升了本科生学习氛围。
本次读书荟由2024级法律硕士田偲主持,2024级法律硕士张一诺进行论文提纲汇报,2024级经济法学硕士周灵慧进行论文汇报。

张一诺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反避税条款的探析及完善路径》论题,首先以《关税法》第五十四条为研究对象进行规范检视,分析该条款存在的四种适用困境。其次,提出以“税收法定原则”“稽征经济原则”“比例原则”三原则作为《关税法》第五十四条的改良基准。最后,从明确第五十四条条款含义、构建立法协同机制、进行制度创新与加强部门协作、完善配套实施细则四个方面为《关税法》反避税条款提出具体的优化路径。

周灵慧围绕《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目的条款的构想研究》论题,首先从《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八个地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文本出发,系统梳理了目的条款的核心共识与地方差异。其次,就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目的条款的考量因素展开探讨,提出三对涉及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立法目的的考量因素。最后,基于前述考量因素,从首位目的、次位目的、首位与次位之限度三个维度,构建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目的条款的具体内容。
针对两位同学的汇报,在读硕士生从规范表达与逻辑架构两个角度分别发表建议。在规范表达方面,同学们提出小标题设置应予统一、论述的口语化表达应予修正、论文说理的规范性应予提升;在逻辑架构方面,同学们就明晰问题提炼、选取改良基准、强化完善路径等提出具体建议。王昊宇博士建议张一诺同学开阔研究立场,首先应梳理关税领域存在的具体避税措施与反避税措施类型,使研究对象更为明确;其次,就具体避税与反避税措施反思《关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存在的规则漏洞与盲点;最后,对关税避税的法理研究,仍然需要建立在厘清避税与偷税、漏税等行为的区别之上。就周灵慧同学的文章,王昊宇博士认为“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目的条款”应加强目的条款的适用前提与效果分析。
马晶老师针对张一诺同学的论文提纲提出两个建议:一是应明确研究任务,厘清基本概念,列举关税的调整对象。二是继续强化相关领域知识和研究成果的阅读与分析,总结WTO规则和OECD示范文本中涉及各国关税反避税的共识性内容,以此为基启示国内的规则设计。针对周灵慧同学的论文,马晶老师首先肯定了周灵慧同学的写作能力与写作效率,同时建议其对选题的具体展开角度进行斟酌,突出本文的研究价值,提高本文研究主题的市场关注度。

叶金育教授首先提示同学们不能仅就财税法律规范做形式化梳理,而是要深入挖掘法律条文的设置背景、内在逻辑关联与冲突、外部实施效果等。就张一诺同学的论文提纲作出五点提示:一是论文的整体立场宜从立法论改为解释论;二是对《关税法》第五十四条前后表述之间的关系进行思考,并明确条文中“关税”的含义;三是建议将问题不分进一步清晰,要多从关税构成要件要素和税法原理上提炼问题,并对问题进行必要“说理”,以证真问题;三是从解释论视角出发,研究《关税法》第五十四条的适用方式;五是思考反避税规则确定性和灵活性之间的平衡方式,如何在关税反避税过程中兼顾国家税收利益与纳税人权益,进而彰显国家税收主权。就周灵慧同学的论文作出四点提示:一是问题的提炼要更多一些学术性,更多聚焦立法目的和目的条款本体;二是整体架构可以重新调整,比如可以考虑增加统一碳排放目的条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三是对统一碳排放目的条款设置的考量因素要更加多元,不仅要考虑考量因素,还要考虑设计基准;四是对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目的条款的制度安排既要从实体内容上去斟酌,也要从形式安置上系统考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