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立案登记制”的推行在保障公民诉权的同时,也导致虚假诉讼案件数量迅猛增长。《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虚假诉讼罪,但在本罪司法适用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准确理解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关键需要明确本罪所保护法益的具体内容。在区分保护法益与规范目的的立场上,虚假诉讼罪的保护法益应当回归到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上来。虚假诉讼罪刑规范包含妨害司法秩序型和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型两种,前者属于具体危险犯,后者属于实害犯;个案中的虚假诉讼行为是否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需要结合“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一保护法益展开实质判断;“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可以解释为虚假诉讼罪的从重处罚情节,司法机关应在基本法定刑幅度内作出从重处罚。
关键词:虚假诉讼罪;个人法益观;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
作者简介:郝川,西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左智鸣,南开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原文刊发于《社会科学战线》2025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