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司发〔2020〕71号——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流程指南》的通知
渝司发〔2020〕71号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流程指南》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两江新区司法局,万盛经开区党工委政法办,高新区综合执法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切实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司法局制定了《重庆市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流程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司法局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处。
(此页无正文)
重庆市司法局
2020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流程指南
为了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切实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效率,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流程指南。
一、总体要求
(一)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接受司法鉴定委托,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
(三)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严格按照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在审核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四)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不得接受未经委托方确认的鉴定材料。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调取或者补充司法鉴定材料,司法鉴定人应当通过委托方组织实施。
(五)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司法鉴定意见负责。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六)司法鉴定人独立进行司法鉴定活动,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干预司法鉴定活动实行零报告制度,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司法鉴定活动中,应当对是否受到干预实行全程记录、全程留痕。
二、司法鉴定的审查受理
(一)收案登记
1.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文书后,应当及时做好收案登记,如实填写《司法鉴定收案登记表》(见附件1),包括:委托方名称、委托鉴定事项、基本案情、鉴定期限要求、鉴定委托收到时间等信息。
2.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司法鉴定材料,应当如实填写《司法鉴定材料清单》(见附件2)。
(二)初始审核
1.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文书后,应当统一指定本机构具有相应执业资质的司法鉴定人,重点就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1)审查委托文书
委托主体:涉及诉讼活动的,委托主体是否为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涉及仲裁活动、行政执法以及其他机关委托司法鉴定的,委托主体是否为仲裁委、行政执法机关或者监察委;涉及医调委调解纠纷委托医疗纠纷鉴定的,委托主体是否为医调委或者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已经查明案件性质、死亡原因,不涉及刑事诉讼的公民非正常死亡,其监护人、近亲属对死亡原因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委托具有法医病理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法医鉴定;对于公民在传唤、拘传、羁押、监所服刑、强制隔离戒毒、强制医疗期间及执法过程中死亡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在检察机关主持下,委托具有法医病理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死亡原因鉴定;尚未立案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尚未受理的民事及行政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当事人的近亲属为解决举证中的专门性问题,可以委托鉴定;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委托主体。
委托事项:是否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是否属于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中明确的鉴定事项、是否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目的是否明确、用途是否合法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范围:
①通过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可以推定的事实;
②与待证事实无关联的问题;
③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问题;
④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非专门性问题;
⑤通过法庭调查、勘验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实;
⑥对当事人责任划分的认定;
⑦法律适用问题;
⑧测谎;
⑨其他不适宜委托鉴定的情形。
既往鉴定情况:是否为多头鉴定、是否为重新鉴定、是否为疑难复杂和重大鉴定事项,是否为诉讼活动中已委托鉴定的鉴定事项,以及既往司法鉴定的材料、依据、结论、争议焦点、投诉上访等。
(2)审查司法鉴定材料
是否为委托方提供,是否经过委托方确认,是否充分、完整,能够满足司法鉴定需要等。
(3)审查重新鉴定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方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①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②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③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④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因特殊原因,委托方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但原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初审意见
相关司法鉴定人审查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后,发现委托文书、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需进一步核实的,应当及时与委托方沟通联系,经确认无误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填写《司法鉴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审批表》(见附件3),报依法授权的鉴定人审批。
(三)审批受理
1.依法授权的鉴定人应当在听取司法鉴定人的初审意见、审查委托鉴定事项和鉴定材料后,作出是否受理司法鉴定委托的决定。当场能够作出决定的,可以口头告知委托方并作好相关记录。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不予受理司法鉴定委托,不能当场作出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委托方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4),同时说明理由,并退还司法鉴定材料。
2.司法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进行集体讨论后,再作出是否受理司法鉴定委托的决定。
3.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司法鉴定委托文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司法鉴定委托的决定。涉及复杂、疑难、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受理时间,并做好记录。
4.需要补充鉴定材料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发出《补充司法鉴定材料通知书》(见附件5),原则上一次性告知委托方需要补充的鉴定材料。委托方未在司法鉴定机构要求的时限内补充完善鉴定材料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司法鉴定委托的决定。
委托方补充完善鉴定材料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审查鉴定材料并作出是否受理司法鉴定委托的决定。
(四)办理手续
1.司法鉴定机构作出受理司法鉴定委托决定后,应当及时与委托方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协议书)》(见附件6),就司法鉴定费收取、鉴定时限、鉴定文书送达、双方权利和义务等事项作出约定。经委托方同意,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方约定的事项可以通过网络形式进行处理。同时,向委托方出具《司法鉴定告知书》(见附件7)。
2.因委托方原因,司法鉴定机构未与委托方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协议书),但有其他材料能够证明委托关系成立的,不影响司法鉴定机构开展鉴定活动。
3.委托方提出的鉴定时限不合理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认为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需要和委托方另行约定鉴定时限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及时与委托方确定合理鉴定时限,并发出《司法鉴定时限商榷函》(见附件8)。
4.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通知委托人交费,通知委托人交费应当出具《司法鉴定交费通知书》(见附件9)。《司法鉴定交费通知书》应当载明鉴定事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交费方式、交费期限、未按期交费承担的法律后果、争议解决办法等。
三、司法鉴定的实施
(一)指定司法鉴定人
1.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司法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委托鉴定事项相应执业资格的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方直接指定本机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的,经审查被指定的鉴定人符合执业类别和鉴定资格等要求且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以及不违反司法鉴定有关回避规定的,应当按照委托方要求指定相应的鉴定人。
司法鉴定事项所涉专业和资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执业司法鉴定人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指定符合专业和资质的司法鉴定人。
2.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作出回避决定:
(1)司法鉴定人及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
(2)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
(3)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
(4)曾经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
(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3.司法鉴定人自行申请回避的,应当向其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方向司法鉴定机构提出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委托方或者当事人提出回避异议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进行核实后再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并告知委托方或者当事人。
(二)司法鉴定准备
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将司法鉴定材料移交指定的司法鉴定人,相关司法鉴定人应当严格按照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司法鉴定材料,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司法鉴定材料损毁、遗失或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2.因司法鉴定事项需要,司法鉴定人经委托方同意,可以查阅、复制案件相关资料,可以询问相关诉讼当事人、证人,可以召集委托方和双方当事人等召开座谈会,了解相关情况。
3.需要现场勘验、提取检材、身体临床检查、当面询问被鉴定人的,应当提前与委托方联系,并发出《司法鉴定工作通知书》(见附件10),明确相关时间、地点、具体事项等。因特殊情况以电话等方式通知委托方的,应当做好书面记录。
4.经委托方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派员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现场提取鉴定材料应当由不少于两名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其中至少一名应为该司法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应当有委托方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员以及其他应当到场的人员在场见证,并在《现场提取司法鉴定材料记录表》(见附件11)上签名。检材提取结束后,应当及时进行封存并做好记录。
(三)司法鉴定过程
1.基本要求
(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过程的监督管理,督促司法鉴定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鉴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要求实施鉴定。委托方对实施司法鉴定遵守和采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有明确要求的,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认为适用存在问题的,应当与委托方及时沟通,委托方坚持采用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或方法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拒绝接受委托或终止鉴定。
(2)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司法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司法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司法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向委托方发出《延长司法鉴定时限告知书》(见附件12)。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方对司法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司法鉴定人应当对司法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应当载明主要的鉴定方法和过程,检查、检验、检测结果,以及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等。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资料、音像资料等应当存入鉴定档案。
(4)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应当按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
①国家标准;
②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③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
(5)司法鉴定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通知相关人员到场见证,到场见证人员应当在鉴定记录上签名。存在下列情形,需要见证人员到场见证而未到场的,司法鉴定人不得开展相关司法鉴定活动:
①需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身体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到场见证;必要时,可以通知委托方到场见证。
②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方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③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方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2.终止鉴定
(1)终止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在作出鉴定意见前,出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致使鉴定工作无法继续开展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的情形,依法予以终结的活动。
(2)司法鉴定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
①发现有《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即: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②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方不能补充提供的;
③委托方拒不履行司法鉴定委托书(协议书)规定的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④委托方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方、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⑤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⑥其他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形。
(3)司法鉴定人发现司法鉴定事项有终止鉴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司法鉴定机构报告,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终止鉴定决定的,应当书面出具《终止司法鉴定告知书》(见附件13)通知委托方,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3.补充鉴定
(1)补充鉴定是指委托方在办案过程中发现鉴定事项、鉴定材料有遗漏或者不完善等,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在原鉴定基础上,对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作出鉴定意见的活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方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①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②委托方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
③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3)委托方提出补充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审查补充鉴定事项和相关鉴定材料。司法鉴定机构决定进行补充鉴定的,按照以下办理:
①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委托方提出新的鉴定事项,原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范围和资质符合要求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安排原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
②委托方提出新的鉴定事项,原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范围和资质不符合要求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及时与委托方沟通,按照新的鉴定委托进行审查,符合鉴定受理条件的,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人实施鉴定。
③委托方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如果不改变原鉴定意见的,应当安排原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可能改变原鉴定意见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及时与委托方沟通,由委托方出具新的司法鉴定委托书,符合鉴定受理条件的,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人实施鉴定。
(四)作出鉴定意见
1.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司法鉴定事项,可以聘请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专家作出的咨询意见仅作为司法鉴定人实施司法鉴定活动的参考依据,最终司法鉴定意见的出具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作出。专家提供咨询意见应当填写《专家咨询意见表》(见附件14),并存入司法鉴定档案。司法鉴定机构聘请专家进行咨询,应当与聘请的专家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知晓的案情、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在司法鉴定意见书未正式出具前不得向当事人泄露鉴定意见或者发表与鉴定意见有关的倾向性意见。
2.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司法鉴定事项,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组织本机构相关执业范围的司法鉴定人集体研究讨论,并填写《案件讨论、研究记录表》(见附件15)。
3.司法鉴定人完成司法鉴定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司法鉴定程序和司法鉴定意见进行复核;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司法鉴定事项,可以组织三名以上专家进行复核。复核完成后,参加复核的人员应当在《司法鉴定复核意见表》(见附件16)上提出意见并签名,存入司法鉴定档案。
4.复核结束后,司法鉴定人应当及时制作司法鉴定文书底稿,报送依法授权的鉴定人签发(《司法鉴定意见书签发表》见附件17)。
四、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出具
(一)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部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见附件18)。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一式四份,一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三份交由委托方收执。
(二)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三)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四)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方约定的方式,在司法鉴定意见书正式签发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发送司法鉴定意见书。若采用邮寄方式发送的,应当附《送达回证》(见附件19),载明送达的日期。送达日期以委托方签收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时间为准。
(五)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进行补正:
1.图像、谱图、表格不清晰的;
2.签名、盖章或者编号不符合制作要求的;
3.文字表达有瑕疵或者错别字,但不影响司法鉴定意见的。
补正应当在原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进行,由至少一名司法鉴定人在补正处签名。必要时,可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补正书(见附件20)。对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补正,不得改变司法鉴定意见的原意。
五、鉴定时限
(一)司法鉴定的办理时限
1.受理时限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受理时限。
2.鉴定时限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司法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司法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司法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方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二)司法鉴定办理时限的计算
1.受理时限计算
(1)鉴定的受理时限从鉴定机构收到鉴定委托书之日起开始计算,至七个工作日截止。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方对受理时限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2)发现有下列情形的,不计入受理时限:
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需要委托方补充材料的;
②鉴定事项不明确,需要进一步沟通确认的;
③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作出受理决定的。
2.鉴定时限计算
(1)委托方与司法鉴定机构签订委托书但未约定鉴定时限的,鉴定时限自委托书生效之日(双方签订委托书之日)起开始计算,至三十个工作日截止;委托方未与司法鉴定机构签订委托书或者与司法鉴定机构签订委托书的主体不适格的,鉴定时限自受理鉴定委托之日起开始计算,至三十个工作日截止。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延长鉴定时限并告知委托方的,鉴定时限自委托书生效之日或者受理鉴定委托之日起开始计算,至最后一个工作日截止。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方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2)发现有下列情形的,不计入鉴定时限:
①在鉴定过程中,发现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需要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或者补充鉴定材料的期间;
②需要当事人到场配合鉴定工作或者见证人员到场见证,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员未到场的;
③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暂时无法开展鉴定工作的;
④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出庭作证
(一)出庭准备
1.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2.司法鉴定机构接到出庭通知后,应当进一步与人民法院确认司法鉴定人出庭的时间、地点、人数、费用、要求等。
3.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支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为司法鉴定人依法出庭提供必要条件。
4.司法鉴定人出庭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了解、查阅与司法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对整个司法鉴定过程、采用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司法鉴定意见出具等进行回顾熟悉;
(2)了解出庭的相关信息和质证的争议焦点,提前分析法庭上可能会对哪些问题提出质疑,针对问题,做好详细的解答提纲;
(3)准备需要携带有助于说明司法鉴定有关情况的辅助器材和设备;
(4)准备相关证件和材料,包括:出庭通知书、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件、个人身份证件、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复印件、司法鉴定委托书复印件、司法鉴定文书复印件和司法鉴定意见有关的材料等。
(5)需要准备的其他事宜。
(二)出庭作证
1.做到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尊重事实。
2.按时出庭,举止文明,遵守法庭纪律。
3.配合法庭质证,如实回答与司法鉴定有关的问题。所回答内容涉及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阐明,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应当如实回答。
4.人民法院如果要求司法鉴定人就司法鉴定意见有关问题提出书面质证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及时作出书面质证意见提交人民法院。
5.司法鉴定人认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需要请求保护的,或者受到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言语或者行为进行侮辱、诽谤,需要予以制止的,可以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安全保护请求。
6.妥善保管出庭作证所需的司法鉴定材料、样本和司法鉴定档案资料等。
(三)作证结束
1.司法鉴定人应当对质证笔录进行确认。确认无误的,应当签名;如有修改的,应当提请法庭更正后再签名。
2.司法鉴定人应当注意人身安全。遇到当事人或者近亲属及其他不明社会人员的骚扰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或者当地公安机关报警寻求保护。
3.司法鉴定人应当及时填写《出庭(书面)作证记录表》(见附件21),并与出庭作证相关材料一并归档。
(四)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到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不到庭书面申请:
1.未按照法定时限通知到庭的;
2.因健康原因不能到庭的;
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到庭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到庭的;
5.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到庭的。
经人民法院同意,未到庭的鉴定人可以提交书面答复或者说明,或者使用视频传输等技术作证。
七、费用收取
(一)司法鉴定收费由司法鉴定机构依法统一收取,司法鉴定人在鉴定活动中不得私自收取任何费用。委托方或当事人将相关费用直接交至司法鉴定人的,相关司法鉴定人应当及时向司法鉴定机构报告,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财务管理规定统一收取入账。
(二)按照《重庆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渝价〔2017〕1号)规定,诉讼活动中的鉴定事项可以收取的费用包括:司法鉴定费、出庭作证费、因外出提取鉴定材料产生的差旅费。除此之外,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向委托方或者当事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诉讼活动之外的鉴定事项收费,行业有相关收费标准的,参照行业收费标准收取;行业没有收费标准的,可以参照政府指导价标准,与委托方协商收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鉴定事项,司法鉴定机构邀请专家提供专家咨询意见的,所发生的专家咨询费用原则上应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若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方或当事人有约定的,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四)诉讼活动中的鉴定事项收费标准按照《重庆市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收取出庭作证费。民事诉讼活动涉及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参照证人出庭作证的标准(执行重庆市财政局制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标准)计算;刑事诉讼活动涉及的司法鉴定,收取出庭作证费可以参照《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相关事宜的通知》(渝高法〔2012〕330号)规定执行,收费标准参照证人的标准计算。
(五)司法鉴定人或司法鉴定机构相关人员外出实施鉴定、提取鉴定材料发生的交通、住宿、误餐等差旅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方协商一致另行收取。
(六)涉及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事项的收费,应当按照《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事项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渝司发〔2017〕170号)执行。
(七)司法鉴定机构收取司法鉴定费,应当出具正式
的税务发票;收取出庭作证费、差旅费及委托方或者当事人支付的专家咨询费,应当提供经双方认可的票据或费用清单。
(八)司法鉴定机构收取司法鉴定费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不得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改变收费频次和计费方式收费。应当在鉴定机构醒目位置公示司法鉴定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投诉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八、材料归档
(一)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完成司法鉴定事项后三十日内,安排人员做好司法鉴定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二)司法鉴定归档材料(实施鉴定形成的所有材料和表格,不限于以下)按照以下顺序排列:
1.案卷封面;
2.卷内目录;
3.司法鉴定通知书(委托函);
4.司法鉴定委托书(协议书);
5.司法鉴定材料、接收记录及清单;
6.司法鉴定受理决定书;
7.司法鉴定过程实时记录(包括检查记录、检测记录、鉴定讨论记录、听证会记录、专家意见、关键图表等);
8.司法鉴定内部讨论和复核意见记录;
9.司法鉴定文书底稿;
10.司法鉴定文书正本;
11.司法鉴定相关收费凭据(存根或复印件);
12.送达回证;
13.干预司法鉴定活动记录表(见附件22);
14.与司法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15.司法鉴定质量反馈表(见附件23);
16.卷内备考表。
(三)需要退还的司法鉴定材料,应通过复印、拍照或其他形式备份存档;如不便备份存档的,应附加说明,一并归入司法鉴定档案。
(四)司法鉴定档案的管理和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我市司法鉴定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九、其他事宜
本流程指南所附司法鉴定有关文书格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实际细化适用。
附件1
司法鉴定收案登记表
序号 |
委托方 |
鉴定事项 |
鉴定期限 |
收到时间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是否受理 |
备注 |
附件2
司法鉴定材料清单
序号 |
鉴定材料名称 |
收到时间 |
移交方 |
数量 |
性状及保存状况 |
接收方 |
备注 |
移交方: ,接收方: ,交接时间:
附件3
司法鉴定受理(不予受理)审批表
委托方 |
联系人 |
|||||
材料收到时间 |
联系电话 |
|||||
案件编号 |
鉴定类别 |
|||||
简要案情 |
||||||
委托鉴定事项 |
||||||
委托要求 |
||||||
是否指定鉴定人 |
□是(鉴定人姓名: )□否 |
|||||
□初次鉴定 □重新鉴定 □补充鉴定 |
||||||
委托方、鉴定事项和鉴定材料是否符合规定 |
□是 □否 |
|||||
委托方是否提出鉴定人回避 |
□是 □否 |
|||||
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 |
□是 □否 |
|||||
初审人员意见 |
初审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
机构审批意见 |
审批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备注:表格中涉及是否初次鉴定、委托事项是否符合规定以及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等,在相应的事项方框中打√,不允许有空白方框。
附件4
不予受理通知书
:
我中心(所)于 年 月 日 收到你单位的委托书(委托函)。经我中心(所)审查,你单位的鉴定委托不符合司法鉴定受理委托要求,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第 项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现将鉴定材料一并退回。
司法鉴定中心(所)(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5
补充司法鉴定材料通知书
:
我中心(所)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单位的委托书(委托函)。经我中心(所)审查,发现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你单位需要补充以下鉴定材料:
1.
2.
................................................................................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三十个工作日内将以上鉴定材料补充完善送交我中心(所)。逾期不补充或者补充不完善的,我中心(所)将依法不予受理。
司法鉴定中心(所)(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6
司法鉴定委托书(协议书)
编号:
委 托 方 |
联系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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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承 办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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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 机 构 |
名 称: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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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托 鉴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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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 重新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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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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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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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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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费用 及收取方式 |
预计收费总金额:¥: , 大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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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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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意见书送达方式 |
□自取 □邮寄 地址: □其他方式(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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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事项: 1. (1)关于鉴定材料: □所有鉴定材料无需退还。 □鉴定材料须完整、无损坏地退还委托方。 □因鉴定需要,鉴定材料可能会损坏、耗尽,导致无法完整退还。 对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的特殊要求: (2)关于剩余鉴定材料: 委托方于收到司法鉴定书后 日内自行取回。委托方未按时取回的,鉴定机构有权自行处理。 鉴定机构自行处理。如需要发生处理费的,按有关收费标准或协商收取 元处理费。 其他方式: 2.鉴定时限: 年 月 日之前完成鉴定,提交司法鉴定意见书。 从该委托书生效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提交司法鉴定意见书。 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3.需要回避的鉴定人 ,回避事由: 。 4.经双方协商一致,鉴定过程中可变更委托书内容。 5.其他约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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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 风险 提示 |
1. 鉴定意见属于专家的专业意见,是否被采信取决于办案机关的审查和判断,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无权干涉; 2. 由于受鉴定材料或者其他因素限制,并非所有的鉴定都能得出明确的鉴定意见; 3.鉴定活动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只对鉴定材料和案件事实负责,不会考虑是否有利于任何一方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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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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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承办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
司法鉴定机构 (签名、盖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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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司法鉴定告知书
一、委托人委托司法鉴定,应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符合鉴定要求的鉴定材料,并提供案件有关情况。因委托人或当事人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不实材料产生的不良后果,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概不负责。
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照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鉴定,委托人、当事人不得要求或暗示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三、由于受到鉴定材料的限制以及其他客观条件的制约,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有时无法得出明确的鉴定意见。
四、因鉴定工作的需要,可能会耗尽鉴定材料或者造成不可逆的损坏。
五、如果存在涉及鉴定活动的民族习俗等有关禁忌,请在鉴定工作开始前告知司法鉴定人。
六、因鉴定工作的需要,有下列情形的,需要委托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监护人到场见证并签名。现场见证时,不得影响鉴定工作的独立性,不得干扰鉴定工作正常开展。未经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同意,不得拍照、摄像或者录音。
1.需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身体检查
2.需要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
3.需要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
4.需要进行尸体解剖
七、因鉴定工作的需要,委托人或者当事人获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八、鉴定意见属于专业意见,是否成为定案根据,由办案机关经审查判断后作出决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无权干涉。
九、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应当通过庭审质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等方式解决。
十、有下列情形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工作:
(一)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二)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三)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四)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五)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六)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
(七)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鉴定委托书规定的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八)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九)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形。
被告知人签名:
日期: ×年×月×日
附件8
司法鉴定时限商榷函
:
我中心(所)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单位的司法鉴定委托书(委托函), 年 月 日决定受理。根据你单位委托事项和我中心(所)鉴定工作实际,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第三项:“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方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我中心(所)拟在 年 月 日前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发函征求你单位意见,如无异议,我中心(所)将在约定的时限内完成鉴定工作,提交司法鉴定意见书;如有异议,请你单位在收到商榷函后 日内书面回复我中心(所)。
司法鉴定中心(所)(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9
司法鉴定交费通知书
:
我中心(所)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单位的司法鉴定委托书(委托函),经审查决定受理。按照《重庆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重庆市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现将有关收费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定事项: ,
二、收费标准:司法鉴定费:共计大写: 元,其中: 项目 元, 项目 元, 项目 元。
本例鉴定(是、否)属于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在基准价的基础上上浮50%(不属于疑难、复杂和重大社会影响的,可以上浮10%)。
三、请收到本通知后书十个工作日内将司法鉴定费用交至我中心(所)或者汇入指定账户。逾期不交费的,我中心将依法终止鉴定。
四、因司法鉴定收费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司法鉴定中心(所)(公章)
年 月 日
地址:XXXXXXXXXX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
户名:XXXXXXXXXXX 账号:XXXXXXXXXXXXXXXX
附件10
司法鉴定工作通知书
: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有关规定,我中心(所)就以下事项需要你单位协助,并请你单位通知相关人员准时参加。
一、具体事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现场提取检材、身体临床检查、当面询问被鉴定人以及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二、参加人员:当事人、委托方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三、时间: 地点:
四、当事人参加以上鉴定活动的,应当携带有效身份证件。
司法鉴定中心(所)(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11
现场提取司法鉴定材料记录表
案件编号:
委托方 |
联系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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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事项 |
提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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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时间 |
提取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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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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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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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当事人是否到场(如未到场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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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材料名称 |
数量 |
性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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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通知委托方和当事人进行现场提取鉴定材料后,委托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未到场的,如实记录未到场原因。 2.提取的鉴定材料真实性、合法性由提供方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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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
延长司法鉴定时限告知书
(编号)
×××(委托方):
贵单位委托我中心(所)的 鉴定,我中心(所)已受理(编号: )并开展了相关鉴定工作,现由于××××××××(原因)无法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该鉴定,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经我中心(所)负责人批准,需延长鉴定时限 日,至×年×月×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特此告知。
×××司法鉴定中心(所)(公章)
×年×月×日
附件13
终止司法鉴定告知书
(编号)
×××(委托方):
贵单位委托我中心(所)的 鉴定一案,(编号: ), 现因××××××××(原因)致使鉴定工作无法继续进行。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第(×)款“……(引原文)”之规定,我鉴定中心(所)决定终止此次鉴定工作。
请于×年×月×日前到我鉴定中心(所)办理退费、退还鉴定材料等手续。
联系人:×××;联系电话:×××。
特此告知。
××××司法鉴定中心(所)(公章)
×年×月×日
附件14
专家咨询意见表
案件编号:
专家姓名 |
职 称 |
专 业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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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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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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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复杂、疑难、特殊 技术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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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咨询意见 |
专家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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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名专家填写一张表 |
附件15
案件讨论、研究记录表
案件编号:
时间 |
主持人 |
记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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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事项 |
鉴定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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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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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讨论、研究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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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研究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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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研究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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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讨论研究人员签名 |
附件16
司法鉴定复核意见
(编号)
一、基本情况:
(一)司法鉴定案件编号:
(二)司法鉴定人:
(三)司法鉴定意见:
二、复核意见:
(一)关于司法鉴定程序:
(二)关于司法鉴定意见:
复核人(鉴定人或者专家)签名:
日期:×年×月×日
附件17
司法鉴定意见书签发表
编号:
委托方 |
|
委托收到时间 |
|
决定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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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时限 |
|
鉴定事项 |
|
鉴定人 |
|
鉴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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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复核意见 |
|
依法授权的鉴定人 |
签名: XXX年XX月XX日 |
备注 |
附件18
×××司法鉴定中心(所)
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号:
声 明
1.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鉴定的科学规律和技术操作规范,依法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不受任何个人或者组织的非法干预。
2. 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否作为定案或者认定事实的根据,取决于办案机关的审查判断,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无权干涉。
3. 使用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保持其完整性和严肃性。
4. 鉴定意见属于鉴定人的专业意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应当通过庭审质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等方式解决。
地 址:× ×省× ×市× ×路× ×号(邮政编码:000000)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司法鉴定中心(所)
司法鉴定意见书
编号: (司法鉴定专用章)
一、基本情况
二、基本案情
三、资料摘要
四、鉴定过程
五、分析说明
六、鉴定意见
七、附件
司法鉴定人签名(打印文本和亲笔签名)
及《司鉴定人执业证》证号(司法鉴定专用章)
×年×月×日
注:
1、本司法鉴定意见书文书格式包含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基本内容,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司法鉴定协会可以根据不同专业的特点制定具体的格式,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合理增减。
2、关于“基本情况”,应当简要说明委托人、委托事项、受理日期、鉴定材料等情况。
3、关于“资料摘要”,应当摘录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如法医鉴定的病史摘要等。
4、关于“鉴定过程”,应当客观、详实、有条理地描述鉴定活动发生的过程,包括人员、时间、地点、内容、方法,鉴定材料的选取、使用,采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技术方法,检查、检验、检测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方法和主要结果等。
5、关于“分析说明”,应当详细阐明鉴定人根据有关科学理论知识,通过对鉴定材料,检查、检验、检测结果,鉴定标准,专家意见等进行鉴别、判断、综合分析、逻辑推理,得出鉴定意见的过程。要求有良好的科学性、逻辑性。
6、司法鉴定意见书各页之间应当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作为骑缝章。司法鉴定专用章制作规格为:直径4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上方刊司法鉴定机构名称,自左向右呈环行;五角星下方刊司法鉴定专用章字样,自左向右横排。印文中的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民族自治地区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印文应当并列刊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应当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启用。
7、司法鉴定意见书应使用A4纸,文内字体为4号仿宋,两端对齐,段首空两格,行间距一般为1.5倍。
附件19
送达回证
委托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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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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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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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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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凭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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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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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收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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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注:1.送达方式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方式送达;2.当场送达的,应当由委托方签字确认;3.邮寄送达的,可采用EMS,委托方收到司法鉴定意见书后,填写送达回证中“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收到日期”等信息,反馈司法鉴定机构。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20
司法鉴定意见补正书
(编号)
×××(委托方):
根据贵单位委托,我中心(所)已完成 鉴定并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 )。我中心(所)现发现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以下不影响鉴定意见原意的瑕疵性问题,现予以补正:
1.(需补正的具体位置、补正理由及补正结果)
2.(需补正的具体位置、补正理由及补正结果)
3.(需补正的具体位置、补正理由及补正结果)
……
附件:(如补正后的图像、谱图、表格等)
司法鉴定人签名(打印文本和亲笔签名)
及《司鉴定人执业证》证号
×××司法鉴定中心(所)(司法鉴定专用章)
×年×月×日
附件21
出庭(书面)作证记录表
案件编号:
出庭(书面)作证情况 |
法院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 |
出庭时间(提交意见)、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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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证费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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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通知时间 |
|
出庭(书面)作证人 |
|
作证情况 |
|
备注 |
说明:作证方式包括,书面、视频技术、出庭等。
附件22
干预司法鉴定活动记录表
案件编号 |
|
鉴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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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记录 |
□无此类情况 干预人:□委托方 □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鉴定机构内部人员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 。 干预内容:□请托说情 □干预鉴定程序 □干预鉴定意见 □其他 具体情况: 鉴定人或其他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无此类情况 干预人:□委托方 □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鉴定机构内部人员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 。 干预内容:□请托说情 □干预鉴定程序 □干预鉴定意见 □其他 具体情况: 鉴定人或其他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
备注 |
注:多于2名司法鉴定人或其他人员的案件,请自行增加附表。
附件23
司法鉴定质量反馈表
案件编号:
委托方 |
鉴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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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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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鉴定受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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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规范 |
□比较规范 |
□不够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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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材料交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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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严格 |
□比较严格 |
□不够严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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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鉴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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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谨专业 |
□比较专业 |
□不够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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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鉴定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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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规范、认真细致 □比较规范、基本认真□不够规范、不够认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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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鉴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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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充分、分析透彻、逻辑严密 □依据较充分、分析一般、逻辑性较严密□依据不充分、分析不透彻、逻辑性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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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文书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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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规范、格式准确、要件齐全 □比较规范、准确、齐全 □不够规范、准确、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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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鉴定完成与鉴定意见书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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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完成迅速、意见书送达及时 □在规定时限完成、意见书送达较及时 □超出时限鉴定、意见书送达不及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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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鉴定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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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范、价格合理 □收费较规范、价格较合理 □收费不规范、超标准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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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其他建议与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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