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观察偷税行政处罚司法实践,不难发现不同法院面对“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核定而致的应纳税额能否作为税务行政处罚依据”问题时存在分歧。这固然同司法尊重原则与路径依赖有关,但更与各自对税收核定行为的理解不一有关。究其根本,是税收核定不拘泥法定形式要件,不以明确的、直接的涉税信息资料为课税依据,而以间接资料直接推定应纳税额。显著的推定本质与较强的惩罚属性,是为税收核定及其结果的“事物本质”。无论是考虑税收构成理论正常运作而致的应纳税额与税收核定而致的应纳税额所具有的不同性质,还是斟酌税收核定与税务行政处罚不同的行为逻辑、税收核定与税务行政处罚不同的证明标准,都有必要明示税收核定结果的应用范围,宜将其限定为课税依据,而不宜将其扩大至税务行政处罚,甚或成为界定偷税与否的依据。
关键词:税收核定;应纳税额;偷税;税务行政处罚;
原文刊发于《税务研究》2023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