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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管理文件

法学院本科生毕业实习指导规范(试行)

发布者:本站编辑  时间:2013-02-26  浏览:

学生毕业实习是学生实践教育的重要环节。为规范学生毕业实习指导工作,提高实习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本规范所称学生毕业实习是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按照培养方案实施的毕业实习、实践和实训等专业实务活动。

第二条 学生毕业实习指导试行双导师制,即由本院专任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导老师共同担任实习指导老师。

   第三条 本院从具有法学实践工作经验的专任老师中遴选实习指导老师,实习指导老师的专业学科背景应涵盖实习岗位需求。

第四条 实习单位指导老师由实习单位指派。本院根据学生培养方案和实习的具体要求向实习单位提出指导老师遴选和指导建议。

第五条 本院实习指导老师应按照学生培养方案、《法学院本科生毕业实习指导教师职责规定》和本规范要求指导学生实习。

第六条 本院实习指导老师应坚持现场指导为主、通讯指导为辅的指导方式,尊重实践教学的规律和要求。          

第七条 实习指导目标:

 (一)、了解法律职业环境,深化职业伦理和职业纪律认识;

 (二)、基本掌握纠纷处理的基本程序;

 (三)、基本掌握纠纷处理的记录、案卷材料归档工作;

 (四)、基本掌握证据收集、认证和事实认定;

 (五)、基本掌握法律关系分析和法律适用;

 (六)、基本掌握法律文书写作;

 (七)、掌握与当事人等相关人员交流沟通。

第八条 本院实习指导老师应在确定指导学生名额和实习单位后及时与实习学生联系,向学生讲解实习规范,征询学生实习意见,并主动与实习单位衔接。

第九条 本院实习指导老师应根据学生实习岗位,向学生提出实习规划建议,指导学生填写《实习手册》。

第十条 本院实习指导老师应主动与实习单位指导老师实时沟通,确保实习围绕实习目标有序开展。

第十一条 本院实习指导老师应与实习单位指导老师共同筛选典型案例组织学生旁听观摩,及时开展庭审讨论,必要时可以邀请实习单位指导老师参加,并做好观摩、讨论记录。

第十二条 本院实习指导老师应认真审阅学生实习中期报告,评估实习效果,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三条 本院实习指导老师应根据毕业实习考核要求,在实习期间指导学生分组开展模拟审判、现场调解、现场执法演练。

第十四条 本院实习指导老师应根据学院统一安排参与学生毕业实习考核,客观、公正地评定学生的实习效果。

第十五条 本院实习指导老师应与实习单位、本院实践教育部和实习学生的辅导员共同做好实习学生管理工作,并做好考勤记录。

第十六条 本院实习指导老师应在实习结束前一周督促实习学生逐步做好实习工作交接,并妥善与实习单位进行实习终结衔接。

第十七条 本院实习指导老师发现实习指导期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即向本院实践教育部反映:

(一)实习单位指导老师不能继续指导学生;

(二)自己因故不能继续指导学生;

(三)实习学生因故不能继续实习;

 (四)实习学生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五)实习学生发生伤亡事故;

 (六)实习指导老师认为需要立即向实践教育部反映的情况。

第十八条 本院实习指导老师应在实习结束后一周内将自己指导的实习学生的《实习手册》、《实习鉴定表》、《观摩与讨论记录表》、《实习考勤表》、考勤成绩和实习鉴定成绩交给实践教育部,并提交实习指导书面总结。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