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本科生毕业实习中期考核办法
(2013年2月修订)
第一条 为保证本科毕业实习质量,规范实习过程,结合学生毕业实习活动和管理工作的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学院全日制本科生从实习报道之日起实习满4周的,应当参加学院组织的实习中期考核。
第三条 实习学生应当提交书面实习中期报告,实习中期报告应围绕实习大纲要求结合实习规划和实习工作进行撰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习到岗情况;
(二)实习单位及实习岗位的基本情况;
(三)实习工作开展情况;
(四)实习目标完成情况和实习规划执行情况;
(五)实习工作中面临的困难、问题;
(六)下一步实习规划调整或落实方案;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实习工作的开展情况主要是反映实习生参与的具体工作及参与程度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参与接待当事人、庭审、案件讨论、调解,草拟法律文书、规范性文件,参与非诉讼法律事务等。
第四条 实习中期报告由实习单位指导老师指导撰写,字数不少于1500字。
实习中期报告由实习单位指导老师签署意见后由实习学生交给学院实习指导老师。
第五条 学院实习指导老师应根据《法学院本科生毕业实习大纲》、实习规划执行情况、实习目标完成情况、实习考勤、实习单位指导老师意见出具实习中期考核结论。
第六条 实习中期考核结论
(一)“通过”
实习效果明显,实习规划合理且得到较好执行,遵守实习单位规章制度,实习中期报告内容完整、真实。
(二)“修改后通过”
实习效果一般,实习规划需要调整,学院实习指导老师应提出实习规划修改意见,实习学生在收到学院实习指导老师考核结论后一周内修改实习规划并交学院实习指导老师审查。
(三)“不予通过”
实习效果差;或存在严重违反实习单位规章制度;或旷工两天;或请假三天;或迟到三次;或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学院实习管理制度的。
实习中期考核“不予通过”的,学院实习指导老师应及时向学院报告。实习学生在收到“不予通过”考核意见后应在一周内重新制定实习规划,交学院实习指导老师审核同意后,重新计算实习时间。
第七条 实习中期考核中,凡发现有两篇及两篇以上的实习中期报告的基本内容雷同,或无实质内容,或虚构实习活动及内容,或虚构实习单位指导老师意见的,学院实习指导老师应责令其重新撰写实习中期报告,并取消该生实习最终成绩评优资格。
第八条 一年内两次实习中期考核不予通过的,应终止本年度实习,根据学院安排参加下年度本科毕业实习。
第九条 实习中期考核结果出来后一周内由学院实习指导老师通知学生,实习生对实习中期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学院实习领导小组申诉。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28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