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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管理文件

法学院本科生毕业实习指导教师职责规定

发布者:本站编辑  时间:2013-02-26  浏览:

法学院本科生毕业实习指导教师职责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本科学生毕业实习指导工作,提高学生实习指导工作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科学生毕业实习指导是学院专业教育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参与实习指导的老师应当遵守本规定,以及相关法律规范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科学生毕业实习指导老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政治觉悟高,踏实勤勉,认真负责;

   (二)具有讲师、助理研究员、政工师或相当于中级以上职称(含中级);

   (三)有充足的时间保证用于指导学生实习工作;

   (四)有一定的教学和法律实务经验,能够胜任实习指导工作。

   实习指导老师既可以从学院教职工中选任,也可以从校外实习单位选任。

   第四条 凡在教学科研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被学生投诉,或在实习指导中存在严重问题的,近三年内不得再次担任实习指导老师。

   第五条 实习指导老师应根据实习工作需要进行选任,原则上每年选任一次,职责期限至其指导实习学生完成实习工作后终止。

   非因特殊情况,并提前报告学院实习领导小组且经同意,院内选任的实习指导老师不能中途主动辞去实习指导工作。

   第六条 实习指导老师应遵守学院的实习安排,坚持学以致用,因材施教指导学生按时按质完成实习工作。

   第七条 实习指导老师负责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协助学院对学生进行安全、保密、实习纪律等方面的教育,协助实习单位做好组织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生实习开始报道后,实习指导老师应及时检查实习学生到岗情况,与实习单位的实习指导老师联系。

第九条 实习指导老师应根据实习教学计划、实习大纲、结合实习单位和实习学生的具体情况,与实习单位的指导老师、实习学生共同商议实习具体目标、实习重点和实习进度,指导学生制定实习规划。

第十条 实习指导老师应随机进行实习学生出勤抽查,并做好抽查记录。

   第十一条 实习指导老师应会同实习单位的指导教师指导实习学生填写实习手册、完成实习作业、撰写实习报告;根据学院规定,及时收取实习学生实习作业、中期实习报告等;独立、客观出具实习中期考核结论、考情成绩和现场考核成绩。

   第十二条 实习指导老师应及时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根据学院要求定期组织学生参加庭审观摩和讨论,指导学生进行纠纷处理现场模拟演练。

   第十三条 实习指导老师应将职责范围内知晓或应当知晓的下列情形及时向学院实习领导小组报告:

   (一)实习学生需要中断实习的;

   (二)实习学生发生伤亡事故或违法违纪事件的;

   (三)因实习单位原因不能继续实习的;

(四)自己无法继续担任实习指导老师的;

(五)实习学生中期考核不予通过的;

(六)实习学生严重违反学院实习规范的。

   实习结束,实习指导老师应及时总结本届实习指导工作的情况,可以向学院提出改进实习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四条 实习指导老师不能继续担任实习指导工作的,学院可以调整指导老师,并通知实习相关老师和实习学生。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2年5月28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