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本科生毕业实习成绩评定办法
(2013年2月25日修订)
第一条:实习成绩评定标准
根据《法学院本科生毕业实习大纲》、《法学院本科生毕业实习中期考核办法》、《法学院本科生毕业实习成绩评定办法》等,结合实习考勤、实习单位鉴定意见和实习目标达成情况进行评定。
第二条:实习成绩构成
1、实习考勤(10分);
2、实习鉴定(20分);
3、实习现场模拟考核(70分)。
第三条:评定程序
1、实习结束后,由学院实习指导老师提供实习考勤表并评定实习考勤成绩;
2、实习结束后,由学院实习指导老师统一收取实习手册、实习鉴定表并结合实习中期考核综合评定实习鉴定成绩;
3、实习结束后,实践教育部组织现场考核。
4、实践教育部综合上述成绩,得出学生毕业实习最终成绩。
第四条:实习考勤成绩评定
1、全勤10分;
2、每迟到1次扣0.5分;
3、旷工1天扣2分,旷工不足1天扣1分;
4、实习期间累计请假超过两天的,每天扣1分,不足1天按1天计算。
第五条:实习鉴定成绩评定
1、实习鉴定为优,可根据实习工作量和实习效果,分别给予18-20分;
2、实习鉴定为良,可根据实习工作量和实习效果,分别给予16-17分;
5、实习鉴定为中,可根据实习工作量和实习效果,分别给予14-15分;
6、实习鉴定为及格,可根据实习工作量和实习效果,分别给予12-13分;
7、实习鉴定为不及格,实习鉴定成绩为0分。
第六条:现场模拟考核成绩评定
1、法律职业理解(5分);
2、纠纷处理程序运用(10分)
3、证据举示、认证和事实认定能力(15分);
4、法律关系分析和法律适用能力(15分);
5、纠纷处理的基本技能(5分);
6、裁判文书写作(10分);
7、语言使用的规范性和合理性(5分);
8、纠纷现场处处理模拟的完整性(5分)。
第七条:最终成绩
将上述成绩转换为等级,实行“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评定作为实习最终成绩。
实习成绩实习比例控制:“优”20%-25%。学院根据学校规定的比例从学院优秀实习生中推荐校级优秀毕业实习生。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实习评优资格:
1、实习期间无故旷工;
2、实习期间有违法行为;
3、实习手册或实习鉴定表填写存在弄虚作假;
4、实习期间连续请假三天以上或累计请假五天以上;
5、其他严重违反实习单位纪律的;
6、违反法学院实习纪律。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习成绩应评定为不及格:
1、无故旷工超过三天或累计旷工超过五天;
2、实习工作中有违法行为;
3、未按要求填写实习手册或未撰写实习中期报告;
4、未参加现场模拟考核;
5、实习单位鉴定为不及格。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