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教职工的奖惩,培训,职务调整,岗位竞聘,工资晋升和岗位津贴的兑现等提供客观依据,激励广大教职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注重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
第三条本办法依据国家人事部,省人事厅和省教育厅关于考核工作的有关文件制定.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是指政治思想表现,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能,主要是指学术(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勤,主要是指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是指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或教学科研中的成果,成效等.
第五条教职工考核工作根据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基本要求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等基本条件,结合各类人员的工作特点,确定相应的考核重点.
1,党政管理人员的考核重点是:思想政治建设,政策水平,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协作精神,履职情况,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
2,教学科研人员的考核重点是: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实际承担及完成岗位任务(包括数量,质量和效果),在教学科研中的成果,成效等情况.
3,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重点是:服务教学科研的态度,业务技术水平,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
4,工人考核的重点是:服务态度,操作技能,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和安全生产等情况.
对兼任多种职务的人员,应考核其履行主要岗位职责,并兼顾其承担的其它工作情况.
第六条教职工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确定各等次的基本原则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精通业务,工作勤奋,高质量满负荷地完成受聘的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工作任务,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热爱本职工作,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受聘的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差,能基本完成受聘岗位的工作任务,但工作实绩不突出.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差,不能完成受聘的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工作任务,经教育帮助无明显改进;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有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定为不合格等次:
1,全年旷工5天以上,工作纪律涣散,消极怠工,造成较坏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2,缺乏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不服从组织分配,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者;
3,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者;
4,寻衅闹事,吵架斗殴,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工作或社会秩序者;
5,贪污盗窃,挪用公款,行贿受贿者;
6,受行政记过,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7,受司法机关刑事处罚者;
8,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
9,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考核者;
10,其它违反上级,学校等有关规定者.
第八条教职工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实事求是.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教职工人数的10%,最多不超过15%.优秀等次应兼顾不同岗位,层次的人员.
第三章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九条教职工考核要依据学校的考核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制定的岗位职责,考核办法,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十条教职工考核分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平时考核可随时进行,由教职工所在单位负责,被考核人应如实填写工作情况.定期考核是综合性的考核,包括年度考核,聘期考核,任期考核等.
第十一条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1,个人总结.被考核人应依据岗位职责的要求,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做出书面总结,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并在院(系)处(部,室)明确的范围内述职.
2,民主测评.教职工在一定范围内完成个人总结,述职后,再进行民主评议,形成群众评议意见.在民主测评阶段,各单位应对本单位教职工实际承担的工作任务,工作量进行审核并予以公布.
3,各单位考核工作小组在个人总结,民主测评的基础上,结合平时考核的情况,提出对被考核人的等次意见,报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4,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将审定后的考核结果反馈回各单位考核工作小组,由各单位通知被考核人.
第十二条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考核的原则,对处级干部的考核同时结合聊师发[1998]39号文件,按照程序进行考核.科级及以上人员将本人的总结交组织部存档.校领导的年度考核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教职工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书面申请复核,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在收到复核申请后十五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将结果书面通知教职工本人,并做好必要的思想工作.
第十四条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由各单位填报聊城大学《教职工考核备案表》交人事部门备案,并将《年度考核登记表》交人事处存入本人档案,人事处将考核结果报山东省人事厅备案.
第四章考核范围和对象
第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教职工.
第十六条以下人员不参加当年度考核:
1,事假年累计三个月及其以上人员;
2,病假六个月及其以上人员;
3,停薪留职人员;
4,校内交流人员;
5,因私出国出境超过半年的人员;
6,各类立案未结案处理人员;
7,因个人原因工作量不足50%的人员;
8,未经单位同意外出或旷工超过一个月的人员;
9,提前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
第十七条下列人员年度考核的处理:
1,在试用期,见习期的人员参加当年度考核,但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2,从国家行政机关,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调入,工作未满半年的人员参加当年度考核,由原单位写出评语,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
3,经学校批准挂职和外出学习,培训的人员,由挂职单位或学习,培训单位写出评语,原单位考核并确定等次;
4,当年的军队转业,退伍军人参加考核,并确定等次,作为一个考核年度计算;
5,立案审查已结案人员,可根据对其处理情况确定是否进行年度考核.
第五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八条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具有在本岗位竞聘的资格.
2,具有晋升,评优,奖励,进修,晋职的资格.
3,连续两年考核确定为合格及其以上等次的人员有按国家规定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资格.
4,对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在职务晋升,岗位竞聘和培训进修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九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扣发本年度50%的上岗津贴.
第二十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的,暂缓聘任或试聘一年,扣发本年度上岗津贴,当年不得竞聘晋升专业技术或职务岗位,并予以批评教育.
2,连续两年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的人员,除按上述规定扣发本年度上岗津贴外,并按照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在三个月内作出降职,调整工作,低聘,解聘或辞退处理.若不服从新的工作安排或重新安排工作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者,予以辞退.并将处理结果按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3,两年中有一次确定为不合格的,不得晋升职务工资档次.
4,对因考核不合格予以降职,低聘的,从任免机关作出降职,低聘决定次月起,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的工资档次.如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处于最低状况,则不再降低工资标准,但必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
第二十一条未参加考核人员不得在当年晋升工资,晋升职务.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应与评选先进,开展奖励表彰工作紧密结合,并作为岗位津贴分配的主要依据.对全校教职工的聘任(任命)工作要以年度考核,聘期(任期)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考核年限的计算
1,转任的,职务提升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工作调动的,因病不参加考核的,其前后考核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2,从企业单位调入工作满半年的,受行政处分解除处分期的,其考核年限从当年起开始计算.
3,从企业单位调入工作不满半年的,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其考核年限从次年起计算.
4,因公负伤人员养伤超过半年未上班,不参加年度考核,养伤期间作为正常考核年度对待.
5,经组织批准提前离岗人员,在其离岗到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期间,如无特殊情况,可按正常考核,并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兑现待遇.
第六章考核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二十四条学校设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校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校党政领导和有关职职部门负责人组成,人事处负责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各院(系),各部门相应设立考核工作小组(5-9人),由院(系),部门党政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组成.
第二十五条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依据有关规定制定并完善学校考核实施办法,维护考核工作的客观公正和科学合理性;
2,审定各单位考核办法和考核量化标准;
3,组织,指导,监督本校的考核工作;
4,审核考核结果;
5,复核教职工对考核结果的申诉.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考核工作小组的职责是:
1,依据学校考核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考核办法和考核量化标准;
2,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考核工作.
第二十七条教职工应严肃对待年度考核工作.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及各单位的考核工作小组必须严格执行考核办法,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违反考核规定,在考核中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