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关于建立健全本科生学业导师制度的相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教师在学生学业发展过程中的指导、引领作用,进一步提高法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条件
本科学业导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师德高尚、治学严谨、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热爱学院、关心学生;
2.熟悉专业培养方案,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较高的专业水平、较强的科研能力,近三年无教学事故;
3.掌握学科发展趋势和青年成长规律;
4.入职1年以上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任教师。
二、工作职责
(一)学业导师的主要职责
1.指导学生制定学业规划。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根据学生特点及不同学习阶段与要求,针对性地制定科学、合理的专业学习与职业发展规划。
2.指导学生专业学习。指导学生开展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写作,引导学生养成端正的学习态度,帮助学生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积极参与专业创新活动(科研立项、创新训练、学科竞赛等)和专业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全面提升其专业综合素养。
3.指导学生深造与就业。为学生法考、考研、留学、就业,提供理念、方法、路径等方面的指导与帮助。
(二)具体工作要求
1.指导阶段。学院从第5学期开始为每名学生配备1名学业导师,指导关系至第8学期结束。学生延期毕业的,视为师生之间的指导关系解除。
2.指导方式。学业指导工作采取集体指导与个别指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集体指导可采取讨论会、读书会、交流会等方式,个别指导可采取面谈、电话、邮件、短信等方式。其中,集体指导每学期不少于2次,个别指导每学期不低于2次/生。
3.指导内容。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包括:(1)与辅导员、班主任、任课教师沟通交流,了解学生学习状况和思想动态;(2)帮助学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3)为学生开展学年论文写作提供论文选题、资料收集、研究方法和学术规范的指导;(4)帮助学生明确实习岗位;(5)协助具有升学需求的同学明确报考院校及专业方向;(6)督促和指导学生做好法考规划;(7)组织学生申报科研项目和参与学术竞赛;(8)为学生开展毕业论文写作提供全面指导;(9)为存在就业意愿的同学提供岗位信息和应聘、应考指导;(10)为具有升学可能的同学提供复试、应考指导。
三、导师聘任
1.指导名额。教师指导每届学生的数量一般不超过3名;教师在上一年度具有主持校级以上教学研究项目、出版教材、发表教改论文、出版教学研究专著情形之一的,指导名额增加1名;教师在上一年度具有指导学生获得学校优秀本科生毕业论文、指导本科生参加大创项目获得校级以上立项、指导本科生参加专业竞赛获得校级以上奖励、指导本科生公开发表论文情形之一的,指导指标可增加2名。
2.指导确定。学院确定指导教师名单及指标后向学生发布。学生依第一志愿、第二志愿、第三志愿顺序,各填报1名导师。当学生人数未超过该导师指导人数上限,则自动确定指导关系;当学生人数超过该导师指导人数上限,则由导师择优确定指导学生名单;未被第一志愿导师选择的学生,由学院根据其第二志愿、第三志愿及其他导师分配情况,综合确定其导师。
3.指导调整。导师与学生指导关系确定后,在该生本科毕业前及导师在岗期间原则上不作调整。学生或导师需要调整指导关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实践教育中心提出申请,由学院学业导师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是否调整。
四、导师考核
1.组织领导。学院成立本科学业导师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分管本科教育教学的副院长为副组长,团委书记、实践教育中心执行主任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实践教育中心。
本科学业导师领导小组履行如下职责:(1)制定、修订学院本科学业导师工作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2)对本科学业导师进行指导、检查、考核和表彰,并确定下一年度教师指导指标。
2.考核要求。本科学业导师每年6月由本科学业导师领导小组组织年度考核。
(1)教师指导学生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考核不合格:①学生毕业论文经学校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抽检不合格的;②教师指导的全部学生存在未获得首次毕业论文答辩资格、毕业论文答辩不通过(含初次答辩和二次答辩)情形的;③教师指导的学生连续两年初次就业率低于2/3的。考核不合格的,暂停下一年度本科学业导师资格。
(2)教师指导学生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指导名额不超过2人:①累计两个学生未获得首次答辩资格的;②学生累计两个或累计两次未通过论文答辩的(含初次答辩和二次答辩)。
(3)不存在前述(1)(2)情形的,视为考核合格,教师自动具有下一年度指导资格。
(4)导师考核合格,且年度周期内指导学生取得以下成果之一的视为考核优秀:(1)教师指导的学生以第一完成人获得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和“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获得全国第三等级奖及以上奖励或者重庆市第二等级及以上奖励的;(2)指导学生以第一完成人成功申报国家级项目;(3)指导学生在校定B级以上刊物或其他月刊、双月刊刊物发表论文的;(4)教师指导的应届毕业生当年度被录取为硕士研究生比例超过2/3的;(5)教师指导的应届毕业生在每年8月30日前均完成就业的。考核优秀的,学院将予以表彰奖励。
五、其他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