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共文化服务标准作为一种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表征文化领域协调整合的保障标准,在基本文化权益保障活动中发挥着推动实现服务均等化的方向定位作用。相应标准规制事项的协调整合要点,可尝试依循创设型法律整合思维的架构指引来具体厘清。创设型法律整合思维往往基于方案创设考量,明晰所涉规范事项的初阶识别架构、进阶衡量架构和终阶评判架构。基本文化权益保障标准的三阶表达分别是满足基本文化底线需求、凸显体系性平衡指引和实施动态调适指引,有必要阐明凸显相应识别架构统合性指引、衡量架构平衡性指引与评判架构调适性指引之基本文化权益保障的类型化标准规制要义。首先,初阶识别架构中的标准统合,旨在有效回应需求、协调供给,实现对所涉最低限度服务供给的兜底性统合。其次,进阶衡量架构中的标准平衡,旨在科学管控相应服务项目、设施和人员,实现对所涉平衡充分服务供给的样态化平衡。最后,终阶评判架构中的标准调适,旨在通过内容延伸与品质提升,实现对所涉理想优质服务供给的发展型调适。
关键词:中国式现代化;基本文化权益保障;公共文化服务;法律整合;标准规制
作者简介:赵谦,西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原文刊发于《财经法学》2025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