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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财税法读书荟2024-2025学年第3期(总第13期)举行

发布者:  时间:2024-12-03  浏览:


2024年11月18日下午,西南大学财税法读书荟2024-2025学年第3期(总第13期)于法学院116会议室举行。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冯铁拴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张成松老师,西南大学法学院叶金育教授,国家治理学院郑将军博士后、王昊宇博士,以及法学院全体财税法方向硕士研究生参加本次读书荟。

本次读书荟由2023级法学硕士蒋铮主持,2023级法律硕士朱元魁、陶举辉进行论文汇报。

朱元魁围绕《资源税法上的“应税资源”的价值补充》论题,从“应税资源”的概念属性、“应税资源”概念价值补充的理念基准和“应税资源”概念价值补充的应然阐释等方面展开汇报。他认为“应税资源”作为税法的固有概念,其内涵与外延不明确将导致理论和实践层面的应用障碍,因而主张通过价值补充这一方式进行具体化,具体应依循解释保持适度抽象性、参照适用类型化解释、尽可能澄清边界所在、遵循个税的主导目的、遵照法律可税性考量等理念基准,建议采取准入要求的形式对“应税资源”概念的内容进行限缩。

陶举辉围绕《企业所得税限额扣除条款的定位与体系优化》论题,从企业所得税限额扣除规范存在的问题、企业所得税限额扣除的本源定位、企业所得税限额扣除规范的遵循基准与具体构想等方面展开汇报。他认为限额扣除项目的规范存在有违税收法定、偏离税收公平等问题,并从形式、内容、实质三个角度分析限额扣除的本源定位,进而提出限额扣除规范应遵循税收法定与明确授权、坚持量能课税原则,以完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与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限额扣除的规定。

针对两位同学的论文汇报,在读硕士生从选题意义、行文结构、论证逻辑、文献引用、摘要规范性等方面各自发表意见。王昊宇博士建议朱元魁同学注意写作技术层面的问题,关注资源极差理论,并进一步提炼“应税”资源的在具体资源形式表达上的共性,寻找应税资源脱离“资源”概念而用以明确“税”之特性的内涵。建议陶举辉同学警惕文献转引,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郑将军博士后建议朱元魁同学关注资源税法的立法演进过程,补充论述针对资源的法际、科际考量内容。认为陶举辉同学的论文问题部分论述不够深入,对限额扣除规范偏离税收法定与税收公平的问题需要进一步讨论。同时在讨论限额扣除本源定位时,建议思考针对不同的扣除方式设置不同扣除标准的底层逻辑,对策部分过于理想化,建议重新审视并加以调整。


冯铁拴副教授主要从三个方面点评了朱元魁同学的论文:首先,问题提出部分过于冗长,建议精简“问题意向”部分的内容,简明扼要地提出问题;其次,在论证中应关注“应税”与“资源”二者的交互关系,既要关注资源内涵的前后变化,还应注意应税概念对资源税目扩围的界定;最后,对于进入《资源税法》的应税资源,应从资源属性、资源税的税收目的及其演变、《资源税法》的立法体例等方面进行考量。针对陶举辉同学的论文,冯铁拴副教授首先介绍了税法规范与企业会计准则在界定企业支出可扣除性上的差异,分析了限额扣除的合理性,建议陶举辉同学深入思考限额扣除的正当性、限额扣除标准不同的目的所在,找寻文章的逻辑起点;其次,建议文章在讨论税收法定时,以限额扣除属于税法适用细节问题还是法律保留事项为核心展开讨论;最后,建议文章还应关注限额扣除的权责配置问题。


叶金育教授首先表达了对冯铁拴副教授和张成松老师的欢迎。因张成松老师工作原因未能全程参与表示遗憾,并建议其日后多多莅临西南大学财税法读书荟,加强交流,协同提高财税法硕士培养质量。

继而,叶金育教授整体上肯定了朱元魁同学与陶举辉同学论文的选题价值,同时提醒同学们在读书荟汇报时制作演示文稿、掌握时间节奏、提高汇报水平,并在结束后认真消化论文建议,通过细致修改,提升论文质量。针对朱元魁同学的论文,重点从三个角度作出评述。一是论文虽从法律规范中提炼问题,却最终偏离了对规范问题的解决,建议回归立法层面进行讨论。二是论文引言部分过于繁杂,建议从“应税资源”的历史沿革、“应税资源”历史变动带来的问题以及问题如何解决三个方面作引言写作。三是论文主体结构不够清晰,建议作必要调整。例如,第二部分可以考虑从“科际”到“法际”两个方面整合讨论均无可借用的应税资源概念的现状,重点突出应税资源的“固有概念”与“不确定概念”的属性,以提升可读性和逻辑性;第三部分可以考虑突出“纳税人主义”在应税资源解释边界不清时的引导价值,使论证逻辑更周延;最后一部分可以考虑从可税性、立法目的以及稽征经济等方面考虑应税资源的具体判定基准。针对陶举辉同学的论文,叶金育教授提出如下建议。一是论文讨论税收法定时前后观点矛盾,论证逻辑不严密,建议针对扣除是否为税收构成要件(或要素),进而能否予以立法授权的思路展开讨论;二是论文提出的问题不够聚焦,建议紧扣现行法规定、摘取典型分析样本。尤其在讨论税收公平的部分,可以思考对企业扣除时是否有“同等情况不同处理”的现象;三是论文提出的对策过于空泛,建议探寻限额扣除的上位法依据、追溯扣除的本质、思考税收构成要件(要素)的属性,并按照扣除的原则、限额扣除类、不得扣除类、全额扣除类的逻辑结构修改对策内容,使对策更加具体和详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