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生态补偿是落实生态保护权责、调动各方参与生态保护积极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亦是“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国策的关键保障。不同于一般地方的生态补偿,民族地区长久以来形成不少生态习惯法,且隐含丰富的财税理念、思维和举措,呈现出民族生态补偿习惯法与财税相融镜像。透过立体化的同构相融镜像,既可以观测到民族生态补偿财税工具的创制功能,又可以感知到民族生态补偿财税工具的适用功能。肇始于这些内生功能,民族生态补偿习惯法融入财税法律具有法理上的必要性和实践上的可行性。依循“立法-法律实施-法律监督”三元融入路径,理想方案是借助税法总则研究、制定之机,仿效《民法典》第10条,明示习惯的法源地位,将民族生态补偿习惯作为财税立法之法源;务实选择是先将民族生态补偿习惯法中的典型财税理念、思维与举措有效运用于生态补偿法治实践,在成熟运用的基础上,进而通过各种渠道逐渐进入到现代财税立法之中。
关键词:民族地区;生态补偿;习惯法;财税政策;财税法
原文刊发于《经济法论坛》第32卷(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