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我国“编辑权”诉求始于经营权对“编辑权”的侵夺,在数字时代愈发迫切。当前,国内“编辑权”研究已深入“编辑权”的权利内容,但学界与业界仍无法就“编辑权”的若干基础范畴达成一致。文章从与著作权关系的角度指出,“编辑权”的本质即编辑权益,包括著作权和法益两部分:编辑著作权包括一般作品著作权和特殊作品著作权;编辑法益则由编辑创造性活动和职责性活动产生的利益构成。在数字出版时代,编辑法益处于快速变动与发展之中,因此,数字时代编辑法益的认定,须综合考量编辑的独立利益、编辑类型化的主体以及编辑界限化的客体三个核心要素。
关键词:数字出版;“编辑权”;法益;著作权
原文刊发于《编辑之友》2024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