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日,“宪法实施与宪法教育学术研讨会暨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宪法学教学专业委员会2024年年会”在西南大学举行。本次会议由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主办,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宪法学教学专业委员会、北京大学宪法实施研究中心协办,西南大学法学院、重庆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研究中心承办,《法学教育研究》《新文科教育研究》《荆楚法学》支持。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中山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大学、四川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东南大学、重庆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郑州大学、苏州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云南大学、西南大学、西南财经大学、湖南师范大学、贵州大学、新疆大学、内蒙古大学、上海师范大学、中南民族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财经大学、广州工业大学、重庆邮电大学、济南大学、广西民族大学、湖北民族大学、兰州理工大学、广东海洋大学、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四川行政学院)、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淮阴师范学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等高校、实务部门,《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法学教育研究》《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河南社会科学》《西南政法大学学报》《党内法规研究》和法律出版社等期刊媒体的领导、专家学者共100余人参加会议。
一、开幕式
西南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胡建主持了上午的开幕式,介绍了出席本次会议的领导和专家,并对各位嘉宾百忙之中参加本次会议表示热烈感谢!西南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周光明教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宪法学教学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李树忠教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宪法学教学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刘茂林教授出席开幕式并先后致辞。
周光明教授在致辞中代表西南大学表达了对出席会议的各位领导、同仁、同学的诚挚欢迎与衷心感谢。他介绍了西南大学法学院的历史,法学专业自1987年面向全国招生以来,已成为西部法学教育的重要基地。强调在“党的二十大精神”的指引下,西南大学始终致力于加强宪法教育与宣传工作,积极培育学生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在法学专业建设与法治人才培养方面,西南大学法学院取得丰硕成果,在宪法宣传教育领域做出了较大贡献。指出本次会议聚焦宪法实施与宪法教育,旨在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理论研究和宣传教育的重要指示,会议汇聚行业资深专家和青年学者,共同分享教学研究成果,为西南大学法学学科建设传经送宝。
李树忠教授在致辞中表达了对西南大学法学院承办本次会议的感谢,提出西南大学作为一个传统的师范强校,高度重视人才培养、教育教学研究。认为本次会议以宪法实施和宪法教育为主题,不仅涵盖了课堂教学和战略教学,还扩展到知识谱系建构和社会教育等多个层面,展现了宪法学教育教学的广泛性和多元性,特别是青年论坛对数字时代宪法学教育教学改革与创新的探讨,为宪法学的学术研究和教育教学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思考。强调了宪法学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出要共同推进宪法学教育教学方法的改革和创新,期待在缙云山下共同见证宪法学教育教学的繁荣与进步。
刘茂林教授在致辞中强调了宪法教育的重要性,认为宪法教育包括两个维度,一是作为专业教育的宪法教育,二是作为通识教育的宪法教育,本次会议的研讨不仅能够促进宪法学的专业教育,还能够推动国民宪法教育的发展。指出目前国民宪法教育面临诸多困惑,特别是如何在现有国民教育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宪法教育,如何不断创新教育教学的理念与方法,这些问题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讨。并向与会领导、专家、学者致以问候,对西南大学法学院承办此次会议表示衷心感谢。
二、“宪法案例教学”主题报告单元:《宪法评注编写与案例研习》
本单元主持人为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郑州大学法学院院长苗连营教授和西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叶金育教授。主题报告人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张翔教授。与谈人为: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石文龙教授、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原新利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李炳辉讲师、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中心王丽琼讲师。
张翔教授从宪法评注的编写和宪法案例的研习两方面展开。一方面,张翔教授指出法律评注是一种注释传统,评注涵括法条相关的所有学说、判例以及争论,进而需要介绍各家观点、归纳通说,形成实务与学术互动的文本平台。法律评注的编写,在相当程度上代表着该法学学科的成熟度。张翔教授介绍了与韩大元教授共同主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评注》编写的总体思路、编写体例和进展情况。另一方面,张翔教授以交警查手机案例为引入,回顾了我国宪法案例教材的编写、年度宪法事例的评选、宪法案例研习教学的开展、鉴定式案例教学的引入的过程,介绍了包括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学校在公法案例教学方面的活动,总结了当下宪法案例研习的共识,分析了此种案例研习对于我国推进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工作的实践意义。最后,简要介绍了基本权利三阶层分析框架,推荐了新出版的《德国宪法案例选释》的第四辑“通信权与个人信息保护”。张翔教授认为,比较法资源引入的最终目标指向中国实践,要建构中国宪法文本下的学理框架、知识体系和案例分析框架,建构基于中国宪法条文展开释义和案例分析的能力,为中国的宪法实施提供学术支撑。
在与谈环节,4位与谈人逐一发表了对张翔教授主题报告的与谈意见。
石文龙教授认为,其一,中国法律评注与宪法评注面临着人工智能的新情况,人工智能可以通过算法运作实际执行关于法律评注的资料搜集工作,那么法律评注在当下的必要性是什么,能否把这项工作交给机器人交给来做;其二,法律评注体量过大,是不是需要减负,是否需要做到学术“断舍离”;其三,如何面对中国宪法案例的短缺。进而认为合宪性审查填补了我们的宪法课堂内容,从现实案例等更大的范围当中去理解合宪性审查。
原新利教授认为,首先,宪法的教育教学对于整个法治人才的培养,是不可缺少的环节,但很多学生出现宪法的概念不熟悉、概念混用等问题,说明宪法教育教学中存在一定的不足。其次,宪法课程整体上还是宏大叙事比较多,但针对条文上的具体解释理解不够。法律评注中需要呈现出宪法条文的逻辑结构,宪法第14条第4款可以对应宪法的基本权利,进而构造出一种国家义务、公民基本权利、包括这种基本权利可能达到的这种保障效果的全方位的知识体系。最后,指出了将现实案例上升到宪法案例的困境。现在更多地按照章节来编列案例,而缺少围绕某一项权利的案例研究,包括我们在法治实践中,它应该起到的功能,我们怎么样去理解它,怎么样更好的保护它。
李炳辉讲师认为,我国的宪法案例只能成为事例、而非案例,宪法评注指导司法实践的有用性、有效性存疑。可能存在学术研究越深,与实践分歧越大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归根到底还是我们如何去真正意义上推动我们国家的宪法实施。
王丽琼讲师认为,宪法评注成书之后,是一本很重要的关于宪法学的词典、一部百科全书式的工具书。提出了一个疑问,怎么在宪法教学的过程当中,更好的去把中国宪法的事例、比较宪法的案例更好地把它融合到宪法教学的过程中。以及在宪法学的教学过程当中,怎么能够更好的来以案释法以及将宪法学的案例、宪法理论的教授相结合。
针对评议和提问,张翔教授回应认为:首先,投喂给人工智能的素材的质量差异会直接决定产出质量的优劣。如果没有足够高质量的文本素材,不能指望人工智能产出高质量的法律评注成果。我们现在做的法律评注工作,就是在提升语料投喂层面的质量。未来当然可以期待人工智能对这项工作的帮助。其次,法律评注可以挖掘出真正重要的文献,针对数据库检索出来的论文数量大而良莠不齐的问题,实现学术减负。再次,我们的案例整理工作比民法、刑法更加困难,要以更广阔的视野看待宪法案例,并从备案审查的案例公开,学前教育法与宪法的第19条第2款的关系、国务院组织法的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条款等立法案例进行举例论证。最后,张翔教授认为学者的努力,本身也是在建构宪法的规范力,这也是今天会议的意义所在。
在主持人总结环节,苗连营教授认为宪法评注既是教义学的一项最高成就和标志,也是进行宪法理论研究和宪法教学的基础性工作;并指出了宪法不仅要关注具体的现实,也可以从根本的问题上去寻找中国宪法的案例。叶金育教授更加期待宪法评注对宪法与部门法的深度回应的问题,认为如果将案例拓展到部门法领域,实际上可以提供很多鲜活的素材。
三、“宪法案例教学”主题报告单元:《宪法案例分析教学论纲》
本单元主持人为山东大学威海校区副校长、法学院(威海)党委书记肖金明教授和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温泽彬教授。主题报告人为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谢立斌教授。与谈人为:广东工业大学法学院钱锦宇教授、郑州大学法学院贺辉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冯威讲师、清华大学法学院朱家玮博士研究生。
谢立斌教授认为,通过宪法案例分析教学,学生学习对案例中的一个具体争议进行思考,按照一定的框架,有逻辑地得出一个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的结论。案例分析教学不同于以下四种情况:第一,不同于以案说法;第二,不同于模拟法庭;第三,不同于对裁判结果的证明;第四,不同于非法律人士的评论。案例分析教学着眼于对特定对象是否合宪展开分析,这就能够避免宪法教学流于宏大叙事,能够提高宪法教学的趣味性,还可以完善宪法教义学,弘扬在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之间取得平衡的宪法精神,有助于厘清权利和权力的边界。进行宪法案例教学,可以避免教师唱独角戏满堂灌,减轻教学压力。案例分析应当融入现有的宪法课程中,无需单独开一门新课。考虑到开展教学需要收集相应的教学案例,公众号“法学教书匠的日常”会定期公布教学案例,致力于建立一个宪法教学案例库,服务于广大同行教学所需。此外,授课教师可以通过想象、改编生活经历、改编国外宪法判例的方式,来自行设计教学案例。
在与谈环节,4位与谈人逐一发表了对谢立斌教授主题报告的与谈意见。
钱锦宇教授认为,宪法案例分析教学是一种能融合宪法学的知识生产和知识传播于一体的教学模式,特别重视参与性、下沉式案例。第一,宪法案例教学是一种教师主导下的学生参与性的教学,使得学生成为课堂知识传播链条中的参与者,摆脱单向的消费的角色,而成为知识的生产者。第二,下沉是宪法案例分析教学过程、教学效果的决定性因素,下沉的深度决定了教学的效果。在教义学的框架之下,利用宪法的基本原则,下沉到案例的底层或者深层而获得知识,唯有这样才有可能获得这种深沉和厚重的知识。第三,案例教学可能是案例分析教学模式中的最重要的特色。对于案例分析做法来说,案例设计可能是最关键的环节,因为学生的参与度以及他的下沉深度很大程度取决于案例的选择,一个好的案例可能勾起学生的兴趣和真正参与到教学中。将生活密切相关的经典案例用来教学,可能使我们的宪法学摆脱了传统的刻板化面貌。在案例教学设计上,需要把经典的影视剧也纳入进来。在知识拓展问题上,可能还要做好政治宪法学的必要准备。
贺辉副教授认为,可以通过相关条约的文本分析以及前史的梳理,将宪法史作为一个前提性的问题,跟学生做一个更加深入的讲授。实现不同部门法之间的互动,对于整个论证分析的框架可能更加适用,也更容易达到谢立斌教授所说的对不同学科的确定要求,以及最终产生结果的法益之间的平衡。根据自己的教学经验总结,认为不管是从国内法的具体方式,还是从国际司法机构亦或准司法机构的解决方式来说,其实我们宪法和国际法这方面的互动是有很多可以相互借鉴的地方。并提出疑惑:如何从促进我们宪法规范意义上的宪法案例的生产,并且在实际当中产生效果?有哪些可以实现的方法和路径?
冯威讲师认为,合宪性审查的一般分析框架实际上就是保护范围、干预和合宪性正当化。但值得补充的是,当基本权利发生紧张关系时,需要一种特定的权衡鉴定式。他首先结合德国判例归纳出权衡裁判式的三种撰写方式,然后提出了权衡鉴定式的恰当写作格式。他指出,(权衡)鉴定式跟(权衡)裁判式是有区别的:在鉴定式过程中,我们应该完整地展现整个论证结构的所有细节,甚至可以使用数学化的分量公式;但是在我们的真实判决文书的撰写中都不必如此,甚至有可能要避免,尽量使用法言法语。
朱家玮博士研究生认为,尽管近年来鉴定式案例分析的课程以及不同形式的比赛的开展尤其活跃,但还是能够看到目前宪法教育仍然存在基本权利和人权教育不够凸显、案例教育有待加强的问题。鉴定式分析框架是首要的,它是训练学生分析思维的具体方式。在案例教学的层面,一方面要求学生吃透鉴定式分析框架,另一方面也有必要以此为储备来有意识地进行延展,寻找同样作为监督制度和人权保障机制两项功能之间的共性差异。备案审查作为鉴定式案例分析框架移植以及本土化的平台,它的制度实践和教育实践从具体层面为案例分析提供内容方面的素材补给,整体上也可以通过这个课程的开展建设以及相应的研究成果的产出,来机制性地起到反哺的作用。
谢立斌教授回应道,首先宪法学不能固步自封,宪法案例鉴定式和教义学应该是最接近的。其次,就贺辉副教授与谈中所提及的让宪法有效力和加强宪法和部门法的互动的问题作出回应。再次,就冯威讲师与谈中提及的问题,认为还不涉及基本权利的冲突,可能是基本权利竞合。最后,谢立斌教授回应朱家玮博士研究生,认为案例分析教学还是要落脚到教义学上,其实案例分析教学一方面是以教义学为基础,现实中的案例和教义学的概念界定其实是相辅相成的。此外,还提到其标题原来是有鉴定式三个字,后来觉得多一个字不如少一个字,并就案例分析的鉴定式和判决式类型作了通俗易懂的比对解读。
在主持人总结环节,肖金明教授认为谢立斌教授的报告非常富有启发意义,所涉主题更有我们去继续探讨的价值。报告介绍了在教学实践基础上形成的相对成熟的经验性的认识,我们期待着再上升到教学规律认知的高度,这就需要以报告描述的旨在提升教学有效性的教学过程和经验为示范和指引,需要更多的课堂充满创意和创见,需要大家“共建共享”,尤其需要重视教学共同体建设,促进学术学科创新以支撑教育教学改革,推进课程方式、教学关系重构,进一步刷新教学理念和能力。实践中的难题在于,不仅学生,还有教师,都有理念不到位和能力欠缺的问题,与报告提供的经验还难以对表甚至难以适应。我们期待着立斌教授的这一经验分享能够获得后面几位与谈人深度的对话交流,让报告人在对话交流中做出有针对性地回应和进一步的阐释。温泽彬教授认为谢立斌教授的报告更多是一种技术性的阐释。德国法上的鉴定式有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它作为教学的一种虚拟,或是作为一个技术的训练、思维的训练,形成一套能够正确分析宪法学基本权利的思维方法,可以允许有不同的理解。此外,理论研究往往既是为了满足我们自身教学的一个需要,同时也是引领我们备案审查时代的前沿性的工作。
四、“宪法知识谱系”主题报告单元:《中国自主宪法知识体系构建的核心论题——制宪与行宪的论题学分析》
本单元主持人为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常安教授和东南大学法学院刘练军教授。主题报告人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周刚志教授。与谈人为:重庆大学法学院王本存教授、湖北民族大学法学院冉艳辉教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赖伟能讲师、四川大学法学院梅帅助理研究员。
周刚志教授的主题报告立足于宪法实施的论题学分析,从制宪与行宪的原因和意义、教义学方法和论题学方法对比、宪法事例或宪法案例的适用性、宪法实施的概念特色与综合运用这四个方面具体展开。
在与谈环节,4位与谈人逐一发表了对周刚志教授主题报告的与谈意见。
王本存教授认为:首先,论题学方法具有重要意义。论题学来自于亚里士多德的修辞学,是在不确定条件下说服人们的方法,本质是一种法庭技术。论题学与宪法学教学中日益提倡的教义学不同。教义学是在确定体系下,通过逻辑运算得出结论。宪法解释共同体是教义学发挥作用的重要条件。但是宪法处理的问题,很多是没有共识,纷争不断的难题,宪法学应当提供恰当的视角和方法。周教授论文提出论题学视角对研究宪法教育具有重要价值。其次,“体——用”是中国哲学的传统话题。在儒家邵雍那里,体指的是重卦中没有变爻的卦,用是重卦中有变爻的卦。体用并非固定的,而是看变爻在哪一卦。体用方法论要重视这个看法。最后,宪法知识体系的研发要“以学生为中心”。必须意识到,学生未来从事宪法决策时既有体系的教义演算,也有不确定情形下的论题学论证,更可能会参与“制宪”这种在极大不确定性下的说服工作。如是以来,将“行宪”列入宪法知识体系,而将“制宪”剔除指出宪法知识体系,是否恰当?此外,还要考虑到在其他部门法教义学的密集训练下,学生需要的论题学训练,要到哪里去获得?宪法学教学要在法学体系中扮演何种角色,值得认真对待。
冉艳辉教授认为,文章从中国自主宪法知识体系建构核心问题这个角度来谈论宪法、实施宪法教育与主题相契合,核心问题的选择是研究宪法知识体系的关键。文章指出的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的争议实际是问题和论题是否等同的争议,这个论断是否成立值得斟酌。此外,从内容上看,文章并不是从教义学和社科法学之间的论题学的角度进行展开,更多的是对规范宪法学(法教义学)、政治宪法学之间的差异进行讨论。指出对文章探讨的内容中的制宪、修宪的规范层面的研究已达成共识,现需研究的是宪法实施问题,包括宪法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审查制度问题、基本权利问题。
赖伟能讲师认为,文章引入的论题学法学的方法去建构中国自主宪法知识体系,在宪法学上还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四个方面的命题,第一个命题是知识体系是什么。自主知识体系基本上围绕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三个方面展开,文章中的规范体系主要指是宪法学的学术体系,属于知识体系的一个部分,还需对学科体系和话语体系进行论题学的探讨。第二个命题是制宪和行宪的关系,当前的中国宪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已经进入合宪性审查的时代,制宪作为论题的知识体系的建构已经完全让位于行宪作为论题的知识体系建构,知识体系的建构应当围绕宪法文本的规范、合宪性审查制度等展开。第三个命题是行宪和宪法实施的关系。他提出行宪应当具有宪法全面实施的理论内涵,成为一项系统性的工程,除了宪法监督以外,宪法解释、立法体制、宪法宣传教育等都应当是行宪作为知识体系核心论题的重要内容。第四个命题是“中国自主”的内涵,知识体系的本土化是论题的核心,具体可以从宪法实施的内容、领域、空间等方面的问题展开进一步探讨。
梅帅助理研究员认为,文章是从论题学于法学中历史角色、基本方法和应用价值的维度切入,引出论题学在法学研究中作用的一种阐释,具有理论价值。针对中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有三方面可能的观察点。一是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历史性。要把握历史,深刻理解当下宪法学知识体系是如何产生的,重视宪法历史资料的挖掘和运用,关注历史时刻、历史片段、历史阶段、历史演进及历史启示。二是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自主性。要立足实际,建构宪法知识框架。中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根植于中国深厚的法治土壤,在建构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时,要紧密结合宪法实践,对相关宪法现象及运行过程深入阐释,提炼规律性认识,彰显时代特色。三是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互动性。在知识系统维度,要处理好宪法学知识体系内部、宪法学与其他法学学科知识、宪法学与社会科学知识的互动。就宪法学知识内部而言,要保持宪法学知识的系统化,例如在具体条文中,需要厘定条文的内涵、外延、与其他条文的关系及条文间的逻辑、结构等。在宪法与其他法学学科知识的互动中,要增强宪法与其他法学学科的对话与交流,宪法要回应其他法学学科提出的若干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在宪法与社会科学知识的互动中,要关注宪法对社会科学知识的影响,以及特定社会科学知识转化为法律概念乃至宪法概念的过程等。
在报告人回应与自由发言环节,主持人刘练军教授首先提出了中国宪法学的核心问题是什么之思考。并进一步对中国宪法的性质进行询问,以此提出分权宪法与监督宪法的概念。最后提出探究把监督宪法独立作为中国自主宪法知识体系构建的核心问题的可行性。周刚志教授从四个方面进行了具体回应。
刘茂林教授认为中国宪法的自主知识体系研究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考虑到宪法学的宪法理论、学术支撑、自主知识体系创造主体等问题。他提出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一定是学术的成长与学者的学习,需有学术人格健全的学习理论的自觉。
五、“宪法知识谱系”主题报告单元:《完善宪法学教学中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知识谱系》
本单元主持人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院长、《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副主编程雪阳教授和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刘国教授。主题报告人为中山大学法学院孙莹教授。与谈人为: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四川行政学院)胡业勋教授、《河南社会科学》王小利编辑、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刘诗琪讲师、重庆大学法学院樊英助理研究员。
孙莹教授的主题报告立足于今年是人大制度七十周年的重要历史节点,回顾、梳理了制度发展的历程及其在宪法学教学中的展现。孙老师提出八十年代宪法学教材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初步探索,并且这一时期的教材搭建起了人大制度知识体系的基本框架。此后教材中关于人大制度知识谱系的建构呈现出三个发展趋势。其一,开始对人民代表大会的运行提出具体的制度完善建议。其二,开始引用实例和数据,以人大制度的实际运行辅之呈现人大制度的全貌。其三,教材知识内容随着人大制度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而更新。发展至今,宪法学教材对人大制度基本形成了比较全面系统的介绍,体例与内容均达到相对稳定的状态。这一方面说明先辈关于宪法教学与人大制度的研究功底深厚,另一方面宪法学教材中关于人大制度的知识内容仍需进一步完善。当下,在宪法学教学中完善人大制度知识谱系,不仅需要吸收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论述,推进新时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创新;还需要研究梳理新时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制度实践创新。例如立法工作机制的创新、监督工作机制的创新,人大代表履职机制等各方面等。
在与谈环节,4位与谈人逐一发表了对孙莹教授主题报告的与谈意见。
胡业勋教授认为,在宪法教学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实的理论部分研究基础上,可以增加关于合宪性审查和备案审查的一些内容。例如机关边境审查对公民以“国家秘密”为由可能侵犯公民通信秘密和自由的合宪性问题。此外,在实践中通过举例川渝的跨区域协同立法情况,鼓励研究关于区域协同立法问题处理。在人大制度的具体创新部分,提出一要数字人大,要考虑数字人大建设成本,二要考虑区县人大代表的履职能力和效率问题。履职积分的实践运用更需要立足于基层场域考量人大代表的履职负担和效果。
王小利编辑认为,从期刊编辑的角度,文章选题背后所提供的信息量和工作努力是值得高度认可和评价的。一方面,对于文章提出关于宪法教学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需要完善的地方,即一个是落后于中央的精神,一个是落后于地方的实践。提出如果将此部分单独列出加以详细阐述作为第二部分,更有利于凸显文章的问题意识。另一方面,当前人大制度的部分问题可以在教材中完善,也可以在教学中可以进行进一步的延伸和拓展。
刘诗琪讲师认为,孙教授从历史梳理的角度展现了宪法教材编写模式的转变。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知识界对人大制制度的认识深化,这种转变不仅丰富了宪法教材内容,同时也促进了宪法学教育的发展。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身的重要性出发,阐述了宪法知识谱系的完善、以及对宪法教学的重要意义。宪法学的教育不仅是传播专业的法律知识,同时也需要培养学生对国家政治制度的理解和认同,增进学生的法制意识与政治责任感,进一步提升国家的制度自信和理论自信。此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知识谱系的完善与创新,对身处宪法学课程的教师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宪法学教育作为培养法法治人才的重要途径,事实上也承担着非常重要的公民教育责任。
樊英助理研究员认为,教育学中关于课程形态分为五个:其一为理想的课程,是课程专家或学术团体提出应该开设的课程;其二是正式的课程,是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课程标准和教材;其三是领悟的课程,是关于任课老师感悟、理解的课程;其四是实施的课程,即课堂中实际实施的课程;其五是体验的课程,是学生实际体验感悟的课程。在课程教学过程中,教材与教学相辅相成。樊英认为文章以宪法教材为基础,提供了理论的、过去的视角,使得宪法教学关于人大制度的历史演变脉络跃然纸上;面向未来的视角,论文就未来宪法学关于人大制度的完善以及教学上如何开展等问题铺陈开。理论研究与实践发展促使宪法学教学内容与时俱进,呈现出新的发展形态,应当进一步反馈到教材内容的更新,课程体系、课程内容和课程类型,则是属于进一步应该讨论的问题。
孙莹教授回应并感谢了各位专家学者提出的宝贵意见,指出宪法教材当今仍在与时俱进地完善发展,新时代宪法学理论教材会体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等理论创新亮点。宪法学是兴旺发达、繁荣昌盛的,并号召各位同仁一起努力、添砖加瓦。
六、“宪法实践课程”主题报告单元:《宪法学模拟实践教学方式探索与反思》
本单元主持人为《法学教育研究》副主编余涛研究员和云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国乾副教授。主题报告人为华东政法大学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程迈教授。与谈人为: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梁洪霞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伍华军副教授、济南大学法学院王霞萍讲师、山东大学法学院(威海)张晓凯博士研究生。
程迈教授的主题报告表达了自己对教学的看法,认为不光是宪法教学,任何学科教学如果太沉重学生都不会喜欢。程迈教授提出,首先,宪法教学有一定的国民教育色彩,而国民教育的关键问题在于学生这个群体对国家的民主政治建设是何种看法?其次,通过向大家分享在立法学课上让学生进行模拟立法的教学经历,说明了该类实践不仅能让任课教师对宪法制度理论问题有新的认识,亦能让学生获得不同的实践体会。程迈教授提出,宪法学教育基本上分为两个方面,即权利体系和对国家组织法律制度这两个方面。程迈教授认为,实践性的教学过程反映,目前学生的权利意识是非常成熟的,但是在组织法律制度方面的认识,还有一些过于理想化的认识。最后,针对上述实践经历,程迈教授针对宪法学实践性教学提出了一些建议:其一,在宪法的教学过程中,要加大对相关组织法律制度的模拟实践教学。其二,宪法教学可以发挥出更强的思政教育、国民教育功能,让学生们更好地学会如何融入共同体。其三,制宪者在行宪过程中是非常有权势的一方,制宪者的态度对于宪法的稳定实施其实具体非常重要的决定作用,宪法学研究需要加强这方面的研究。
在与谈环节,4位与谈人逐一发表了对程迈教授主题报告的与谈意见。
梁洪霞教授认为,文章实际上是模拟了一个国家民主政治的运作程序。巧妙地指出在此过程当中,班级相当于是层次非常高、规模非常大的国家,当中有议会、宪法法院,可以制宪、修宪、立法,还有执行委员会、执行小组,可以进行合议庭审查。提出虽然课程叫立法学,但其几乎囊括了在宪法学当中非常重要的民主运作程序,并表达了对程迈教授的钦佩之情,亦对程迈教授做此类教学实验的胆识给予肯定。
伍华军副教授认为,模拟教学不仅要呈现事实,还需要去追寻真相,避免出现谢立斌老师所提及的“模拟变表演”问题。在模拟教学中,任课教师的主导反而可能导致学生无法表达真实想法,因此需要给学生提供遮蔽自己现实身份的可能性,促使学生公正地对相关问题作出决策,在立法过程中尤为如此。而虚拟仿真平台,就可以使学生通过真实立法场景模拟、立法角色扮演、角色轮转等阶段,逐步克服立法讨论中常见的典型障碍,主动探索科学的立法结论。他也从背景、问题、目标以及路径四个角度分享了自己对模拟教学的认识。
王霞萍讲师认为,宪法国民教育的根本目标在于形成宪法价值认同,培养宪法信仰。应以此作为宪法国民教育的研究起点和终点。提出宪法信仰的生成逻辑其实是根据“认知—观念—信仰”递进的维度之独到观点。并主张在明确宪法信仰的生成逻辑之后,就需要尊重小学、中学、大学不同阶段的受教育主体认知能力的差异特征以及相应主体的成长规律,将宪法信仰的生成逻辑与2016年青少年法制教育大纲相结合,分解和细化小学阶段、中学阶段和大学阶段的宪法教育目标、课程设计内容,创新宪法教育方式。
张晓凯博士研究生认为,通过程迈教授的宪法学模拟实验教学的经验可以看出,在本质上宪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极强的一个科学。结合一个核心和三个维度分享了在校学生喜欢或者是需要什么样的一个宪法学的教学实践课堂。一个核心主要指的是以数字化为手段为核心,三个维度分别是结合宪法模拟实践教学的宽度、广度和深度来深入渗透法制教育的一个模式。此外,还强调如何在整体实践教学过程中,彰显宪法作为根本法、最高法律的体现,更好的去理解不同宪法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由此更好地回应宪法学课程思政的作用,这可能是宪法模拟实践教学接下来可以去不断探索完善的一个突破点。
程迈教授回应道,首先,针对梁洪霞教授的问题,认为真程迈教授认为需要培养是学生成熟的心态和对现实完整的认识;其二,关于法学理论知识传授,程迈教授认为对于法学高年级的学生,更重要的不是学理论,而是用理论。其三,关于在课堂上是否需要更多模拟中国体制的问题,程迈教授指出中国的宪法是和中国的政党制度结合起来的,而在班上如何去制定一个先锋队组织,任课教授有什么权力指定一个先锋队组织,这是最大的一个问题。其次,针对伍华军副教授关于如何摆正老师心态的问题,程迈教授认为没有办法改,因为在宪法的制宪跟行宪的过程中,所有的人都是戏中人。这是这种有些尴尬的角色定位,使得宪法学成为了一个非常精妙的学科。如果人人都是完美的,那就没有必要有政府。
在主持人总结环节,刘国乾副教授指出这门课可能不仅仅是模拟的课程,也可能是微观的共同体的这种自我管理、自我立法的社会科学的实验,角色的结论都具有一定的科学性。指出这一教学的样本也有很好的启发,就是怎么进一步将知识传授、能力培养、价值塑造通过实践来达到润物无声的这样作用。
七、“宪法实践课程”主题报告单元:《宪法全面实施视域下“立法与政策设计”课程构建》
本单元主持人为吉林大学法学院沈寿文教授和西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范卫国副教授。主题报告人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秦小建教授。与谈人为: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戴激涛教授、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周珩副教授、广东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张科副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王彦博博士研究生。
秦小建教授通过录制视频以“线上”主题报告的方式,表达了无法亲临会场的遗憾,并以《宪法全面实施视域下“立法与政策设计”课程的构建》一文向会议致敬。首先,指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早在本世纪初就在刘茂林教授的领衔下设立了地方立法研究中心,湖北省在胡弘弘教授的推动下取得了地方立法工作的重要进展。其次,分享了率先开设立法与政策设计课程,通过让学生参与立法实务全过程,训练其立法思维和实际参与能力,教导其如何完整参与立法、理解规则设计的经验,并与岑梓珩博士研究生合作将多年来的思考与体会转化为了研究论文。岑梓珩博士研究生在代表发言中指出了当前立法人才培养存在的问题:传统法学教育不够重视法律规范产生的原因与过程、立法证明方式与实际活动存在脱节、缺乏立法过程和原理、立法技术和思维的专业培训以及立法活动相对抽象缺乏直观感受。为解决这些问题,课程设计首先设计了“原理讲授+实例训练”的教学模式通过分阶段的形式从规则制定的一般人角度重视问题分析,提炼原点思维,发现现实中的立法意图,再围绕立法议题开启相关的立法程序,让立法技术手段和思维融入到流程化的立法程序当中,以实现原理讲授和实际训练相结合。其次,采用流程化的创新性教学方法,化繁为简,将复杂的立法内容类型转化为具体的立法过程,学生只需要按部就班的按照流程要求,即可对立法的逻辑有一个较为清晰的了解。最后,通过举办立法论证会的方式注重立法实践紧密结合,要求立法人才对学生形成的立法草案进行评价,以此检验教学成果、提升学生立法能力。弥合了传统立法教学和实践之间的鸿沟,提升了教学效果。
在与谈环节,4位与谈人逐一发表了对秦小建教授主题报告的与谈意见。
戴激涛教授认为,要实现宪法学或法学专业课程的教学目标,需要转变传统观念,真正以学生为中心。首先,强调了加强学生自主学习,引导他们提出问题,并以学生问题为导向组织教学设计。其次,提倡培养学生宪法思维,关注学生需求和就业压力。再次,建议结合多元教学方法与数字技术,以最大化教学效果。强调宪法贯穿生活各方面,拓展教学方式,引导学生通过演讲等方式增进对宪法的理解。此外,倡导开放包容的理念,践行新文科建设理念,积极推进跨学科教学。最后,指出在数字化时代,宪法教学应兼顾规律,突显特殊性,提升教学质量以造福学生的发展。
周珩副教授认为,一方面,指出了立法是宪法实施的一种方式,地方立法的需求与紧迫性不断增强,但地方立法人才短缺问题严重影响着立法效率和质量。针对这一情况,学院调整了立法学课程为立法理论与实务,突出实践性,并由经验丰富的老师主讲。另一方面,关注到了促进型立法的重要性,指出在中央和地方层面促进型立法日益增多,这种立法是宪法实施的一种方式,需要落实宪法倡导性条款。对促进型立法所涉及的立法对象、流程、责任界定、合宪性审查等问题提出了进一步探讨的建议,认为这对立法学的教学科研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深入探讨,将有助于提升立法质量,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
张科副教授认为,立法实践教学紧密依托地方立法研究基地进行颇具特色。提及了其学校宪法学课程的海洋特色,结合当地海洋资源进行相关立法教学,使学生对宪法学理念有深刻认识。在教学中,强调从学生日常生活、学习和资源获取入手进行教学,事半功倍。在宪法学教学中,探讨将宪法课程与思政教育结合进行过渡,提出了运用导、思、行、辩、悟五步教学法的探索路径,帮助学生顺利过渡到大学宪法学学习。强调素材挖掘和提炼整合,构建课程思政数据库,并强调这样的数据库可以服务整个法学专业,提倡在教学过程中深度联动其他部门和专业,为宪法学教学增添更多元的内容和视角。通过这种教学方法,可以提升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王彦博博士研究生认为,“立法与政策设计”课程和北航推出的“备案审查理论与实务课程”有一定的相似之处。根据伽达默尔的观点,法学的诠释学源自神学的诠释学,必须理解法教义学的初衷,这也是法学的学科特质和独有的方法。在谈到立法和政策教学案例时,指出立法过程相对规范,但政策设计过程并非严格规范,教学课程应更注重内容的规范性才可有章可循,此外,立法的典型案例,不仅包括好的立法案例,也包括不好的立法的纠正案例,这多数也是备案审查案例。最后,介绍了北航开设的宪法原理课程,诸如积分制、小组互评等授课方式和方法,由于面向全校大一文科生,北航宪法学课程体现的是通识教育理念。宪法学教育承载着国民教育和价值观教育的功能,需要被重点强调。
岑梓珩博士研究生回应道,首先,学习立法课程需要在知识和观念上做好准备,尤其是在观念统一上,认为立法工作对未来就业非常重要,能够成为一种职业选择,强调了立法与政策设计涵盖了地方立法和政府部门执行政策的共通原理。其次,肯定了促进型立法的重要性,同时也警示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演变为景观式立法,产生实质作用不明显,浪费立法资源的问题。最后,认为开设立法与政策设计课程是对法学教育的一种补充,而非是绕过传统法解释学的方法。强调立法和政策设计之间存在内在关联,通过规范化方法构建法制,制定政策解决问题,有助于推动法治政府和国家的建设。通过这些讨论和观点交流,可以加深对立法与政策设计的理解,并为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思考和启示。
在主持人总结环节,范卫国副教授提到了戴激涛教授关于实践经验的问题,强调即使没有直接实践经验也可以参与相关活动。认为周珩副教授、张科副教授从促进型立法和海洋立法的角度展示了如何设计立法实践课程,这可以视作课程设计的前端,而王彦博博士研究生所提到的备案检查则是对课程设计的后端响应,这些环节形成了一个有效的闭环。提出了对于如何教授立法与实践或建设宪法学这门课程的思考,并建议回归到论坛的主题,即秦小建教授和岑梓珩博士研究生的文章给在座的参与者带来启发。
八、“国民宪法教育”主题报告单元:《国民宪法宣传教育的政治性、人文性和融贯性论要》
本单元主持人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柳建龙教授和西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邹兵副教授。主题报告人为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张震教授。与谈人为新疆大学法学院任丽莉教授、淮阴师范法学院郭兴利教授、贵州大学法学院雷刚副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顾颐博士研究生。
张震教授在主题报告中提出,关于宪法教育的政治性、人文性和融贯性的思考源于其任重庆市教指委委员时与西南政法大学的思政课程建设时的两个课题申报。首先,从宪法教育的政治性角度来看,指出了新时代以来,特别是二十大召开后,对政治性要求的拔高和体现是能够明显感受到的。其次,从宪法教育的人文性角度来看,西南政法大学一直对政治性或其他实务要求较高,但不太注重人文性,以西政近期新开设的人文大讲坛为例,提到南北发音的不同让自身产生宪法学的人文性思考可能也有新疆域的灵感。最后,从宪法教育的融贯性角度来看,其一,指出有关融贯性做得较多的包括宪法+,即与其他学科或是法学学科内部的相加, 首届“对话:宪法与部门法”下月召开,主题是宪法与刑法,相关信息可以关注“学术西政”、“法学学术前沿”、西南政法大学官微以及张震教授个人公众号“部门宪法研究”;其二,指出在跨文化学的研究上,基于习近平总书记2023年11月在上海提到的中国特色超大城市治理现代化以及重庆市委召开相关主题会议的背景,西政近期成立了西南政法大学城市治理与发展研究院。提出在撰写有关中国特色超大城市治理法治化的文章,这个主题的研究可能会促进有关融贯性的研究。
在与谈环节,4位与谈人逐一发表了对张震教授主题报告的与谈意见。
任丽莉教授认为,首先,宪法教育与宪法宣传教育是不是一个等同的概念。在论文写作过程中发现存在宪法教育、宪法宣传教育、宪法国情教育的不同表述,而张震教授的表述是国民宪法宣传教育,提出了宪法的宣传与宪法教育是否是一个同等概念,这些基础的概念性问题有没有必要进行区分之疑惑。其次,提出是否有必要专门构建一个中国自主的宪法教育知识体系,这个体系中应包含哪些内容?宣传教育范围是怎样的?怎么区分宪法宣传教育与普法教育、法制教育、形式政策教育等多种教育形式,有没有区分的必要性之疑问。还指出张震教授在宪法教育的融贯性中提到加强多学科的研究,任丽莉教授疑惑能不能把国民宪法宣传教育作为一个大筐,囊括跟宪法教育有关的所有内容。再次,提出关于国民宪法宣传教育的地域、模式方式的差异性考量问题。最后,提出关于国民宪法宣传教育实施效果的评估问题,即中央宣传部和司法部关于全民法制宣传教育的评估指标体系是否可以用作国民宪法宣传教育实施效果评价?或参照建立指标体系对不同地区、一定阶段期限的宪法宣传教育进行评估。
郭兴利教授认为,首先,张震教授提到的国民宪法宣传教育,是一个与宪法国民教育在学术上有交叉使用的概念,但这两个概念在使用时都不同于把宪法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这一概念。认为在国民宪法宣传教育中,应针对不同的对象来区分宣传教育内容,如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宣传教育应强调公权力机关如何运用权力的问题,而对普通百姓则主要强调宪法怎样保障公民权利、社会权利的问题。其次,除了主题报告中提到的三性,认为宪法宣传教育中应该强化宪法规范性方面的内容,即宪法的法律效力如何通过日常教育深入社会也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最后,在宪法宣传教育的政治性上,宪法宣传教育促进生产生活方式的现代化,不限于生态文明建设这一外在方面,可能有关对基本权利的尊重这一内在方面是更为重要的。
雷刚副教授认为,首先,政治性应视作宪法宣传教育的首要特征、核心要求,是灵魂所在。坚持党的领导是宪法宣传教育的应有之意,正确处理党的领导和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关系,让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形成合力,这也构成了当下宪法宣传教育的另一个策略。其次,认为人性都赋予了宪法宣传教育有温暖深厚的内涵,它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存在着对人类尊严价值的尊重。当下,全过程人民民主就成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方向和指导思想,也是人文性的一个重要体现。再次,指出在宪法与各部门关系外,宪法与社会发展的融贯性也不可忽视,在数字信息时代,坚持宪法发展观,围绕宪法第33条第3款的人权条款,第38条人格尊严条款来探寻数字人权的宪法基础,讲透和讲实其自主内涵、价值定位以及权利形态等,不断推进数字人权的宪制化进程。最后,认为宪法宣传教育的融贯性还体现在跨区域和跨学科的融合上,宪法宣传教育的政治性,确保其方向的正确性,增添其温度与亲和力,融贯性的提升及全面性和系统性,三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并提出宪法宣传教育的融贯理论相较于系统的来说,其对深化和落实国民宪法的教育有哪些优势之疑问?
顾颐博士研究生认为,首先,政治性关乎国民宣传教育的政治保证,人文性关乎国民宣传教育的本土底蕴,融贯性关乎国民宪法宣传教育的实施路径;融贯性既要从政治性中寻求精神指引,从人文性中汲取法治营养,同时也是对政治性和人文性的最大发挥。其次,强调宪法宣传教育的受众之广、教育的站位之高,要求统领性和精准性相融合,现代性与本土性相贯通,才能实现宪法宣传教育维护国家安全的新作用,讲好宪法故事的新任务。发挥好“融贯性”的功能才能让专业教育与国民教育、宪法理论和宪法实践的融合融通实现。融贯性的发挥也是要追求不同领域、不同学科的思想和内容之间的融通和融合。最后,指出我国国民宪法宣传教育在实践中侧重于学校教育和党政机关教育,国民宪法教育的教育对象挖掘还不够全面。如何将不同年龄、不同阶段、不同身份的教育对象通过国民宪法宣传教育转换为一个伴随生命全周期的国民宪法宣传教育,“融贯性”的发挥是极其必要且重要的。
张震教授回应道,一方面,关于宪法教育这三个基本概念,可能最关键的是宪法教育和宪法宣传教育。认为宪法教育的定位就是独立的人格,而宪法宣传教育具有特殊的或当下的政治目的,宣传教育有其写作的套路和风格。另一方面,有关融贯性的理解,近期也在思考关于西方的融贯性以及国内当下融贯理论的理解和适用,构思相关文章,希望能够通过这篇文章来回答有关体系融贯的问题。
在主持人总结环节,邹兵副教授指出宪法国民教育是一个非常重大、宏大的主题,此外,包括其他各个部门法的国民教育也很重要。除理论思辨外,我们可能也需要基于深度的实证调研,探索各类法律教育实践中究竟存在哪些问题,而后根据问题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
九、青年报告单元:《数字时代一流宪法学课程建设的挑战与应对》
本单元主持人为重庆邮电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信息法学院副院长黄东东教授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黄喆副教授。主题报告人为西南大学法学院孙悦讲师。与谈人为: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邓炜辉教授、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谭清值副教授、湖北汽车工业学院人文学院景勤副教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陈祥法官助理。
孙悦讲师在主题报告中介绍了选题原因,其一是追热点,其二是与自身参加工作的经历有关,进而从理念、技术和内容三个方面介绍了自己的体会。首先,在理念方面,说明了数字化工具引发了教学形式上的变革,在技术变革的背景下,宪法教学当中要不要引入生成式人工智能,如何引入、引入的边界在哪里?并结合相关数据,指出适用数字工具成本过高、法学学科内部存在“偏科”现象、宪法学教学适用数字工具较少等问题。其二,在技术方面,指出需要关注自然语言、机器语言以及法学语言这三种语言的耦合,同时阐明因为技术研发所导致的开发成本有可能造成新一轮的数字垄断和教育资源不公。其三,在内容方面,鉴于宪法学是具有时代性、开放性和实践性的知识体系,需要教师在课堂上回应数据话题,需要探索信息技术对各项基本权利的实现方式、保护方式的影响等问题。最后提出希望宪法学在数字化的道路上稳步前进,不必急于将数字化工具引入课堂教学。
在与谈环节,4位与谈人逐一发表了对孙悦讲师主题报告的与谈意见。
邓炜辉教授认为,首先,对于宪法学课程的进步是否需要人工智能等数字工具的介入以及介入程度的问题,指出是否介入可能已经不是那么重要,更多是介入方式与介入程度的问题。在当前数字发展背景下,老师的引导或者参与可能会变得更加重要。其次,指出宪法作为一部政治法,对于凝聚社会共识、宣传意识形态非常重要的。但是目前人工智能没有进行一个价值的考量和判断,所以在宪法学课程当中,需要老师对于学生的主流意识形态进行引导。再次,关于怎么样技术赋能的问题,认为老师要有理念的转变,要加强知识的积累。此外,指出宪法学课程是不是一定会采取数字化的进展,可能也不一定。因为宪法里面内容比较多,不同的宪法的结构、板块以及课堂设置的管理,都可能会影响到数字化改革的问题。最后,提出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文本,如何凝聚共识,把这些深层次高质量的文章放到教学素材储备库里面去,可能非常重要。并指明宪法数字化固然很重要,但是人仍应当在这个过程中发挥主体性作用。
谭清值副教授认为,一方面,在数字时代,宪法学理论对数字的宪法知识的更新上,可以尽量发挥老师的能动性,多出版一些个人专著性的、精品的教材,跟上时代步伐。同时,老师们可以在课堂上加强引领,传输一些数字时代的宪法学知识。另一方面,也强调需要加强宪法的相关数据库和人工智能数据库应用的建设,比如把备案审查相关案例数据化之后,可能会产生一些平时不能够得出的结论。
景勤副教授认为,利用数字手段进行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或者线上教学在灵活性、自主性、互动性、多样性等方面具有优势,当然也存在面对面交流缺乏,监督性和纪律性不强,学习动力不足等劣势。法学教师的学缘背景使老师们在数字技术知识的掌握和运用上均面临一定的挑战,教师存在畏难心理。当前《法学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传统的法学理论课为主,尚未将数字法学、人工智能法学等前沿研究纳入必修的课程体系,相关课程的增加也需要有相匹配的师资储备。同时,数字技术带来的教育不公平、数字不平等等挑战不容忽视,对于以培养服务地方、服务基层的法治人才为目标的地方院校来说如何缩小差距,让数字技术普遍落地于基层法治人才需要关注。并提出当前倡导的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注重标准建设和评价体系建设,数字时代宪法学可测量、可评价的教学标准建设尚需要细化。
陈祥法官助理认为,首先,现在越来越深刻地感受到宪法实施的重要性,以及宪法研究需要明显的边界意识,宪法实施和宪法教育的生命力在于基础理论的深厚程度。理论基础、法理基础、人文基础足够深厚,才能够保障法治话语的解释力和传播力。其次,宪法问题分析、基本权利分析需要细化理论分析框架,需要将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有机结合,需要在既定分析框架基础上引入社科法学知识、实现社科法学再教义化,丰富宪法研究方法论。再次,对于数字时代课程建设研究需要进一步提炼逻辑框架,表现为宪法理论体系、数字时代的碰撞以及教学体系的展开,以此解决相应的理论问题、学术问题和技术问题。最后,宪法理论与宪法案例本质是中心与边缘的关系。研究案例是为了更好地回归理论本身,只有聚焦理论才能产出更多的案例。宪法研究要聚焦宪法基础理论、回归到人本身。
孙悦讲师在回应环节首先感谢黄东东教授所提到的师-机-生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并表示在后续论文完善时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整个教学关系中所承担的角色问题应予回应。其次,针对与谈人的具体问题,提出对于数字工具需要进入到宪法教学达成共识,但是对于介入的程度和介入的环节仍需商榷。最后,针对多位老师提及的备案审查问题,指出我国各省备案审查信息平台逐渐完善,为先从宪法监督领域破题提供可能。同时,亦希望与会嘉宾能够支持重庆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研究中心。
在主持人总结环节,黄东东教授对孙悦讲描绘了一幅数字时代宪法学一流课程建设的整体图景,梳理了数字时代法学教育面临的挑战并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事实上,生成式人工智能对整个传统教育体系提出了挑战,由于人机交互模式和知识生产方式的变革,根本改变了师生之间教与学的传统教育模式,形成了教师—人工智能—学生三者之间的互动,因此改变了整个教育的生态系统。数字时代一流宪法学课程建设值得继续深入研究。黄喆教授基于来自广外的体悟,指出法学在数字化教学课程方面相对是比较慢的,同时指出课程数字化成本确实也相当高之现存问题。
十、闭幕式
西南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赵学刚教授主持了下午的闭幕式,由厦门大学法学院刘连泰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旭教授进行会议总结。
刘连泰教授认为,宪法是一种智慧,我们到底应该怎样将这种智慧教给学生?又怎样将中国宪法这种中国智慧传达给国民?本次会议达成了四个基本共识:教鲜活的智慧,教体系化的智慧,教实践中的智慧,寓智慧于情感。并借用李宗盛《山丘》里的歌词生动形象地点明了宪法学人的教育初心与基本共识:宪法研究服务于宪法教育,宪法教育服务于宪法实施。
王旭教授认为,本次会议的最大收获和启发是没有一个定于一尊的宪法概念。我们对“宪法”概念理解的不同,它决定了我们的课程体系、课程模式、讲授方式和培养目标的差异。我们需要不断的发掘我们实现不同面向的宪法概念的能力,并且把这种能力透过学生传递给国家和社会,尽到一个宪法老师应该具有的、公共的情怀和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