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学术科研

当前位置: 首 页 > 学术科研 > 正文

“绿色低碳发展的经济社会法治协同”创新论坛第2期暨含弘法学工作坊第16期成功举办

发布者:  时间:2024-05-20  浏览:

4月26日下午,“绿色低碳发展的经济社会法治协同”创新论坛第2期暨含弘法学工作坊第16期在学院116会议室顺利进行。学院龚微老师以《碳中和目标的国家立法模式:专项抑或综合?》为题作了主题报告。活动由学院杨复卫教授主持,西南政法大学徐以祥教授、学院周海华副教授、邹新凯副教授、马晶老师应邀担任与谈人。学院部分老师和研究生参加了本次活动。

龚微老师首先介绍了《碳中和目标的国家立法模式:专项抑或综合?》的文章框架,并展示文章的逻辑结构与写作思路。文章指出碳中和目标是具有国际法约束力的结果义务,且被国内立法迅速认可,我国对碳中和目标立法的时机逐渐成熟,但目前我国理论与实务界并未对如何具体推进我国碳中和与气候变化立法形成共识,对于碳中和目标立法模式存在激烈争议。基于此,文章探讨碳中和目标的专项立法模式与碳中和目标的综合立法模式两种模式的优势和缺陷,并指出结合我国现阶段国情推进碳中和目标的立法可以充分发挥碳中和综合立法模式的优势并克服其不足。最后,文章提出积极推进我国碳中和目标的综合立法,主要包括围绕碳中和目标为中心制定综合性气候法、充分利用碳中和综合立法的优势、现阶段立法克服碳中和综合立法模式的不足三个方面。

在与谈环节,徐以祥教授首先肯定文章资料的详实性、广泛性,指出文章文献基础扎实,所讨论的问题极具现实意义;接着指出文章结构上第四部分较为突兀,对我国选择综合立法模式缺乏从理论到现实的系统论证,对于如何克服综合立法模式的不足应从具体优化路径入手并突出重点;另外,提出文章可以与生态文明法典内容相结合进行展开。

周海华副教授认为选题中所表述的“碳中和目标”和碳中和立法模式缺乏联系,对立法模式的探讨文章更侧重于立法路径的考量,文章对我国法治现实和社会现实上对综合模式选择及其落地如何进行逻辑自洽需要进一步展开;其次对题目表达的用语需优化,文章对问题本身缺乏具化表述;最后,综合立法模式是适度综合还是再造性的综合,以此区分可以再作考虑。

邹新凯副教授对文章具体内容提出详细的删改建议,认为文章对碳中和在结论上缺乏具体表述,对专项立法模式的相关内容其论据的考究还有扩展的空间,综合立法模式优势的部分引据还需优化。马晶老师认为在观点上应在确定应对气候变化的模式的基础上确定碳中和目标的模式,文章的具体论述较为缺乏。向超副教授提出可以在标题上体现综合立法模式的选择,更加体现文章观点性,而非在模式上的纯粹对比,文章论述的逻辑可以考虑将不同立法模式进行横向对比。杨复卫教授认为文章重点应在于基于我国国情对立法模式的构建,并可以与这种模式的国际优势相结合;文章呈现出很好的资料的整理,但还缺乏深入的论证。

活动最后,龚微老师对各位专家学者的建议表示感谢,并表示今后将继续就文章问题与各位专家学者进一步深度交流,努力提高文章写作的质量,争取早日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