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学术科研

当前位置: 首 页 > 学术科研 > 正文

学院刑事法学术沙龙第一期顺利举行

发布者:  时间:2023-10-15  浏览:


     1013日晚,西南大学法学院刑事法学术沙龙第一期在409教室顺利举办。黄国泽、付小容、陈跃辉、邹兵、师索、叶燕杰等六位老师参加沙龙,袁瑞和周燕飞两位同学做主题报告,三十余名硕士研究生和部分本科生参会,会议由硕士研究生慕昊辰主持。




 

第一阶段,2022级硕士研究生袁瑞以《因果关系错误问题研究报告》为题进行主题报告。报告指出,因果关系错误,包含着错误因果关系的联系。关于其适用规则究竟是错误论,还是因果关系论或其他理论,国内外学界存在较大分歧。对因果关系错误的归责,应坚持在不法层面以客观归责为基础,在有责层面进行主观归责的判断,即因果关系错误问题中行为人归责适用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完善和修正。

随后,与会师生对报告进行评议。黄国泽老师肯定了袁瑞同学的学术基础和汇报内容,建议从多元视角考察因果关系,而非局限于故意杀人研究领域,以增强论证基础。付小容老师建议明确研究的基本适用场景,提升论证逻辑性。陈跃辉老师就客观归责与主观归责间的关系及功能等与袁瑞同学进行了交流,并建议在客观归责时照顾主观判断,而非将主观融入客观归责。师索老师提出刑事司法实务中,因果关系并非对既定事实的简单判断,而是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建议立足解决实际问题,将理论联系实际,以体现文章的意义与价值。叶燕杰老师结合实务案例,建议提升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邹兵老师肯定了袁瑞同学的专业基础与研究热情,建议增强问题意识,立足实践需求,加强对因果关系本质、责任的理解,拓展研究视野,不局限于大陆法系,也可关注英美法系,做进一步深入研究。许宇群同学提出疑问:袁瑞同学所提柏浪涛教授的“设想”与客观归责中一般人经验、特别认识如何区别?袁瑞同学做出回应并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第二阶段,硕士研究生周燕飞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范解释》的主题报告。其提出,在数字时代背景下,侵犯公信息罪作为保护公信息不受法侵害的最后保障发挥着关重要的作。由于传统观念解释中的侵犯公信息罪已经法适应数据时代的基本要求,为了有效应对在新形势下侵犯公信息为所产的新特征,对该罪重新进审视具有现实必要性。应以《个信息保护法》为背景,对侵犯公信息罪为对象和罪边界进规范解释。对侵犯公信息罪中个信息的定义,应当参照《个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并严格限缩对踪轨迹信息的规范解读,灵活适信息的识别性特征;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外延规定不应当包括规章,其保护范围应于《个信息保护法》所规定的范畴,并将其体系定位于提示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对情节严重的内涵界定,不应包括预防刑要素,判断标准应参考《个信息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将公信息分为超敏感信息、敏感信息和般个信息,并将脸信息归属于敏感信息。

随后,与会师生对报告进行评议。黄国泽老师肯定了文章内容的全面性,并提出“情节严重”要素适用场景的疑问,建议结合罪名的保护法益,做进一步思考。付小容老师建议提升文章的创新性,结合具体领域进行研究,明确该罪的定性、立法目的与价值、与下游犯罪的关系,做进一步深入的研究。陈跃辉老师肯定了文章的理论深度,建议做进一步深挖,将理论联系实际,以体现研究意义。邹兵老师认为文章仍有一定的修改空间,建议以“统一的法秩序”原理为基础,明确“违反国家规定”要素的定位,关注司法实践,做好与司法实践的衔接。师索老师肯定了文章的格式规范,建议多关注司法实践,优化文章“问题的提出”部分,限缩研究范围。叶燕杰老师肯定了文章选题的意义,建议写作应立足于实践,多关注立法、司法判决和实务类著作,加强对主线的把控,完善文章语言表述,优化参考文献。另外,孔一冰同学提出疑问:如何把握公众人物与普通人个人信息保护的入罪边界差异?易邵洲同学提出疑问:个人信息在未来可否作为财产犯罪处罚?李叶同学针对文章的逻辑、语言等提出一系列修改建议。周燕飞同学对以上问题分别进行了回应并表示感谢。

活动最后,沙龙组织者邹兵老师做了总结发言,肯定了基于刑事一体化理念举办刑事法学术沙龙的重要价值,提出要打破学科壁垒,推动学术沙龙活动常态化,构建跨学科、理论与实务、师生间、院内外学术互动交流平台,进一步推动学院人才培养和刑事法学科加速发展。本次沙龙增进了师生间的思想交流、思维碰撞,获得了与会师生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