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21日,“第五届全国党内法规青年学者论坛”在西南大学举行。本次会议以“党内法规的适用”为主题,由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党内法规研究》编辑部、西南大学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部、西南大学社会科学处(社科联)、西南大学法学院共同主办。来自清华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厦门大学、四川大学、兰州大学、中南大学、重庆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郑州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华中师范大学、西南大学、国防大学、湘潭大学、深圳大学、河南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汕头大学、北京体育大学、重庆交通大学、国家法官学院、上海政法学院、中国浦东干部学院、中共陕西省委党校(陕西行政学院)、中共广东省委党校(广东行政学院)等高校、研究机构,《广东社会科学》《江汉论坛》《学习与实践》《探索》《河南社会科学》等期刊媒体的领导、专家学者共100余人参加会议。
西南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胡建主持了上午的开幕式,介绍了出席本次会议的领导和专家,并对各位嘉宾百忙之中参加本次会议表示衷心感谢!西南大学副校长赵玉芳教授,重庆市委办公厅副主任、市档案局局长李小平同志,武汉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主任周叶中教授出席开幕式并先后致辞。
赵玉芳教授在致辞中代表学校对参会的市委领导、高校同仁,以及期刊媒体朋友表示欢迎与感谢。她简要介绍了西南大学及法学院的办学历史,指出西南大学法学院立足“法学+教育”和“法学+三农”的复合式研究模式,法学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离不开兄弟高校、专家朋友的鼎力支持。同时,肯定了论坛以“党内法规的适用”为主题,既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也是响应国家的重大战略要求,相信与会专家和学者的切磋交流能够为促进全国党内法规的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李小平同志在致辞中祝贺论坛隆重举行,欢迎远道而来的专家、学者和同学们。致辞简要介绍了重庆市的自然与人文风貌,以及党中央赋予重庆西部大开发重要战略支点、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连接点的重要定位。致辞指出,重庆市委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全方位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逐步建立起全链条工作体系,重视和支持党内法规理论研究,成立了实体化运行的重庆市党内法规理论研究中心,大力支持西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高校和研究机构。希望与会专家学者聚焦实践中的突出问题研讨交流,不断回应时代所需、时间所需、发展所需,为党内法规深入实践提供更加有力的理论支撑和指导。
周叶中教授在致辞中首先对参会的领导、专家和同学们表示欢迎,对会议主办方表示感谢。随后围绕论坛主题“党内法规的适用”,从“充分认识党内法规的适用研究的重要意义”“深化理解依规治党的定位”“始终坚守党内法规青年学者论坛的应有品格”三个维度提出建议。强调正确理解党内法规的适用,需把握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一般规律与特色优势、适用过程与重点环节三对关系。同时,建议从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讲根本、讲大局、讲长远;坚持育人育才基本目标;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建设性学术立场;坚持开放、科学、严谨的学术探讨等方面来建设论坛,砥砺青年学者应有的品格与初心。
一、论监察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属性及其适用
本次论坛第一单元的主题为:“论监察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属性及其适用”。
本单元主持人为:四川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谢维雁教授、西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叶金育教授。主题报告人为:武汉大学法学院石泽华讲师。评议人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王建芹教授、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喻少如教授、深圳大学法学院叶海波教授、《探索》王慧副主编、清华大学法学院屠凯副教授、湘潭大学法学院聂辛东讲师、西南大学法学院孙悦讲师。
石泽华老师首先结合监察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现状,从不同方面比较了监察规范性文件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差异。继而结合几种传统划分标准,将监察规范性文件予以类型化,并认为其具有执法统一、强化说理和自我规制等三重功能。在此基础上,他以权力来源差异为标准,区分了法源性规范和自治性规范两类监察规范性文件,二者分别属于非严格监察法源和监察内部规范;结合监察规范性文件之拘束力的特殊性,探讨了其与监察法规、监察解释、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和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关系。针对监察规范性文件的具体适用,他认为与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一定差异,应明确其适用的前提和形式。当符合特定条件时,其在监察执法中可为具体监察行为之辅助性规范,在部分司法裁判中可为释法说理之参考。最后,他探讨了在监察复查程序中上级监察机关一并审查监察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路径以及司法审查的可能性,提出“合法性—最佳解释”的双重审查基准。
在评议环节,7位评议人逐一发表了对石泽华讲师主题报告的评议意见。
王建芹教授原则上同意作者文中的主要观点,现仅从党内法规学理研究的角度提供一些研究思路上的建议。一、监察规范性文件在性质上虽然属于国法体系,但因其大量采用党政联合发文的形式,事实上还具有党规性质。学界目前对于党政联合发文的性质及其属性问题的研究取得了很多成果,这些成果对于本文的研究工作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二、党内规范性文件和党内法规之间的关系与监察法规和监察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关系具有一定共通性。因此结合监察规范性文件的党规属性,相关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学术研究成果也能为作者的深入研究提供一些思路。三、监察规范性文件的外部性问题。一些监察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创设监察对象的权利义务,涉及到其正当性与合法性等问题。虽然在党内法规体系中针对党员及领导干部存在着大量限制性禁止性规范,且涉及到一般性公民基本权利,法理上可以理解为通过党员入党宣誓等意思自治行为而具备了正当性与合法性,属于党员对部分公民基本权利的自愿放弃,还可以用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进行解释。但是对于监察法规特别是监察规范性文件中对监察对象权利义务进行的创设,其合法性正当性问题就值得慎重对待。此类规范原则上不应由监察规范性文件来承担,否则很可能导致对一般公民基本权利的侵犯。四、现行监察规范性文件对公职人员廉洁义务等事项以及其他方面所制定的实体性规则,具有明显的外部性特征,应当有严格的限制特别是法律授权。为此应当特别警惕监察规范性文件以正当性为由而突破合法性的界限。在涉及监察对象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监察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倡导性规范为主。
喻少如教授在肯定报告人文章选题新颖、结构清晰、表达流畅外,指出文章实证研究稍显欠缺,将监察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问题隐藏在文本之后造成论证逻辑断层,建议在法律属性部分探讨监察规范性文件的类型化问题,并提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双轨制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特征要求论文更加注重论述监察规范性文件的纪法双重属性,特别需要注意政治属性对监察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属性的影响;并认为文中提到的“监察制规权”“司法机关监察规范性文件审查权”“‘合法性—最佳性’解释规则”等多个观点在证成中的严谨性有待商榷。
叶海波教授认为,文章敏锐地把握到了中央层面的监察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地方监察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存在的实践问题。从选题的角度来讲,文章提供了监察规范性文件适用问题研究的一个精准指南,是非常有价值的。但是,从现行规范体系来看,《立法法》把监察法规的规定置于附则中,意味着监察的法治化尚未完成。因此,将监察规范性文件作为法渊源的命题跨度过大,文章的立意应该落在深化监察体制改革法治化。此外,文章对于监察规范性文件分类问题的论述,以及相关分类标准的预设缺乏说服力。
王慧副主编认为,论文写作并非简单的遣词造句,而是学者们搜集材料、发现问题、研究解决问题、论证观点的能力。写作是受过高等教育者在工作生活中需要的基本技能,更是全国从事理论工作的青年学人、研究生和本科生普遍需要的基本技能。一篇文章最终要发挥一定的社会效益,报告人的文章从选题上来讲,法学专业倾向较为明显,这类文章在投稿过程中要选择对应的期刊。文章的写作一定要贴近意向期刊的文风。此外,参考文献常常是被大多数作者忽略的一个问题,我们要重视。具体表现为参考文献的政治正确性、表达准确性与引用规范性。
屠凯副教授认为,在由司法机关审查监察规范性文件这一点上,监察规范性文件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很大差异。其一,文章忽视了相关诉讼中的机关数量差异。一般在涉及到监察规范性文件的刑事诉讼中,应当涉及到三个机关。而在其他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中,只有两个机关。如果由审判机关附带审查监察规范性文件,它审查的只能是检察机关在诉讼中提出的对该规范性文件的理解,监察机关在形式上并未出场。径由审判机关宣布监察规范性文件合法或者非法,对监察机关并不够负责。其二,从文本规定上看,也不能简单地将监察规范性文件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类比。因为《宪法》第127条和第140条在表述上存在差异,《宪法》第140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的职责,但是《宪法》第127条未予规定。而且《监察法》第53条和第54条关于依法公开监察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条款,也未提及司法监督。其三,文章忽视了监察规范性文件规范的主要对象是“关键少数”,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对象是一般相对人,这种对象的不同也会造成内容的不同。这种宽严标准的不同也就导致不能套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基准。
聂辛东讲师从文章的结构安排、逻辑论证与细节处理等方面与石老师展开交流,认为文章第四部分的第4个小点与文章整体衔接性不足,不妨把该部分内容融进文章的第二部分;建议通过解释性的规范、执行性的规范、有授权性的规范等规范类型划分及具体实践厘定监察规范性文件,减轻因自治性规范与法源性规范具有的极大相对性造成的论证负担过重;并指出文章第4页第1段“这些分类标准无法直观明确的呈现监察法规的核心特征”,这里的“监察法规”与“监察规范性文件”属于概念混同。
孙悦讲师认为,石泽华老师层层递进的讲述了一个关于监察规范性文件的中国故事,这个故事将监察规范性文件类型化为法源性规范和自治性规范,似乎隐含着类型化逻辑下的监察规范性文件规范性和自主性的自洽问题。此外,文章在阐释监察规范性文件的适用空间时,仿佛借鉴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在附带审查或行政诉讼中提炼出来的传统教义,这似乎是对旧衣衫的剪裁,使得论证的合理性与创新性受损。
石泽华讲师就7位评议人提出的意见进行了回应。他首先感谢了各位评议人老师提供的建设性意见,针对监察规范性文件与行政规范性文件之差异、与党内规范性文件之关系、法源性规范与自治性规范划分之周延性等问题进行回应,并表示将在后续修改中继续完善。
二、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过程中党内法规的应用
本次论坛第二单元的主题为:“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过程中党内法规的应用”。
本单元主持人为: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院长魏治勋教授、西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王丰教授。主题报告人为:吉林大学法学院邢斌文副教授。评议人为:武汉大学法学院陈海嵩教授、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温泽彬教授、重庆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魏艳教授、《学习与实践》杨瑜娴编辑、郑州大学法学院王圭宇副教授、河南大学纪检监察学院陈胜强副教授、厦门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曾钰诚博士后。
邢斌文副教授首先提出应在党规与国法相衔接的大背景下研究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过程中党内法规的适用问题,即以立法实践为基础,观察党内法规如何影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过程中的系列行为,这涉及“适用”党内法规的用语是否适当与党内法规范围的局限性两个问题。其次,以党内法规在立法过程中应用的前提为切入点指出党内法规承载党的政策,具有两个方面的特殊性。一是党内法规能够广泛的影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监督与自身建设等各项工作;二是党内法规在立法过程中的应用有限。党内法规作为党的政策的特殊载体,不能提出具体的立法任务且在立法过程中的应用范围是有限的,只能影响特定的立法。以党章为具体对象研究党内法规在立法过程中的应用发现,党章的应用主要表现为党章的变动引起法律的修改,以及在立法准备环节作为被梳理的资料。其它党内法规的应用也主要表现为作为法律案提出的引用资料和直接作为依据影响具体草案内容的形成。最后总结在党规与国法具体衔接下,党内法规在立法过程中的应用应关注三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是肯定党内法规对立法的影响作用,其二是承认党内法规先于国法的性质,其三是进一步关注立法质量提升中党内法规的应用与备案审查。
在评议环节,7位评议人逐一发表了对邢斌文副教授主题报告的评议意见。
陈海嵩教授认为,文章更多的是描述性、归纳性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文章所言之“应用”能否与规范意义上的“适用”划等号有待商榷。继而结合自身从事环境法研究,以及推动环境法典编撰等相关工作经历,指出文章现有的写作主要阐明了立法过程中怎么样应用党内法规,或者说是党内法规以何种方式影响立法活动的问题,这其实只能作为“党内法规的适用”研究的前提。并认为文章真正应该研究的是怎么样更好地将党内法规应用到具体的全国人大立法当中来,具体应包括“哪些领域可以应用”“哪些领域暂时不能应用”“能够应用的支撑依据为何”“不能应用的限制理论为何”等内容,即做一个更加深入的、类型化的扩散分析。
温泽彬教授认为文章选题为党内法规问题研究开辟了全新视角、方法新颖,研究主题具有重要理论研究和实践指导价值。但从全文来看,还有进一步完善空间,比如,从论题规范性上,论题中的“应用”与“立法过程中”诸多概念过于宽泛、研究范式不明,容易招致研究主题不聚焦、问题意识不集中之诟病。此外,论文个别观点提出后论证仍略显不够,还有研究商榷余地。具体在文章论证结构逻辑来讲:第一,文章总体上侧重对党内法规影响立法的实践样态进行梳理,但对于党内法规为何在立法实践中具有重要和独特的地位并未展开详细阐述,作者可增加论证党内法规与其他立法材料的区别和关联,进一步说明党内法规在立法中发挥的重要和独特作用;第二,文章的问题聚焦于党内法规如何影响立法,梳理了大量党内法规的实践应用,但文章观点提炼上还可强化。从文章更好向读者观点表达的角度来看,可以考虑将党内法规对立法的影响以更加理论化和更加简练的方式在问题的提出部分进行集中表达和适当总结。
魏艳教授认为,文章整体上有扎实的实证研究和理论功底,并从选题、方法、论证三个方面提出自己的看法。第一,文章选题是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研究党如何运用党内法规领导国家立法的过程,不仅有助于深化党的理论研究内容,同时有助于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规范化。第二,研究方法具有创新性。特别是对于国家立法和党内法规之间关系的大量梳理非常有意义。第三,文章第二部分论证薄弱。文章在此处提出党的政策能够影响国家的法律,但是在论证中只是论证了党中央的政策、党中央领导人的讲话对立法的影响,而未对其他类别的党的政策性规范的立法影响进行论述,论证不够严谨。
杨瑜娴编辑认为,党规与国法的衔接与协调是近年热点问题,文章对该问题进行了细化与提升,属于小切口大问题,探讨党内法规在全国人大立法过程中的应用,是所涉材料丰富的实证性研究。同时提出三点建议:其一,应加强基础理论研究,探讨党内法规应用的法理依据。譬如文章提到党内法规与党的政策的应用形式不同,要思考内在法理。其二,探讨党内法规应用的具体情形及原因。人大立法过程中常会应用法律规范,应用党内法规相对较少。为什么会产生该现象?是否因为二者的应用对象与应用范畴不同,抑或是其他原因?可以进一步分析。其三,探讨党内法规应用如何实现。文章结语指出党内法规在全国人大立法过程中的应用为党领导立法的方式和技术提供了一种新的途径,对其进行深化研究,将有助于实现党内法规的外溢效力。
王圭宇副教授从选题的代表性、研究路径兼具动态性与过程性以及研究方法的实证性等三个方面肯定了文章的研究意义,但也指出了文章存在的一些不足,包括:文章没有对“应用”的概念有一个清晰的界定,导致很多地方的论证并不连贯;文章对党的政策和党内法规的区分并不明显,导致文章所引的部分党的文件可能并不属于党内法规的范畴,而仅是党的政策,这容易引发误解;虽然文章例举了大量的党内法规,但并未对其进行类型化剖析,这就显得文章论证不够细致和精细;还应关注党的十八大以前的文献资料,以使文章的论证更加充实。
陈胜强副教授认为,“党内法规”一词有明确而固定的含义,它与党的政策不能截然划等号,本文在具体论证时混用党内法规和党的政策,使得论证的说服力存在瑕疵。进而,本文资料主要来源于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实践,可以考虑通过添加副标题的方式来限缩论题范围。此外,本文还可以在党内法规应用的类型化方面进一步强化论证,并且要注意使用“党规严于国法”作为得出某项具体结论的原因时是否逻辑自洽。
曾钰诚博士建议在技术层面增强文章的规范性,比如补充开篇观点的出处,并指出文章一笔带过地提到了党的政策是如何影响立法的,党内法规是如何在立法过程中得到应用的,但是自始至终都没有深入分析党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之间关系问题,导致该部分论述存在逻辑断层;且提出没必要区分讨论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在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立法过程中应用的问题,二者的论证逻辑本就相同;并建议补充党内法规对于《立法法》关于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联动机制的内容。
邢斌文副教授就7位评议人提出的意见进行了回应。感谢各位老师善意的批评,首先,对于老师们提出的文章存在现象描述有余、理论拔高不足的问题表示认同,后续会在这方面进行强化。其次,对于实践当中党内法规的立法究竟怎么应用的问题,表示在实践中很难把握,因为如果一旦把这个标准卡得太死,文章当中的素材就难以掌握,甚至会导致文章写作过程中无法检索适当的素材。
三、党内法规如何“规范党的领导”——以党与国家机关关系为视角
本次论坛第三单元的主题为“党内法规如何‘规范党的领导’——以党与国家机关关系为视角”。
本单元主持人为: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院长姬亚平教授、《广东社会科学》副总编周联合。主题报告人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谢宇讲师。评议人为:华东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许玉镇教授、重庆大学法学院徐信贵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蔡斐教授、《河南社会科学》王小利编辑、武汉大学法学院段磊副教授、中南大学法学院蒋清华副教授、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陈明辉助理教授。
谢宇讲师首先从实践中党内法规如何规范党的领导以及这种制度现状对于理论和制度完善的启发谈起,以党与国家机关的关系为视角展开研究。从党领导国家机关的基本尺度、各类党组织对国家机关的领导地位、党领导国家机关的主要内容、党领导国家机关的实施机制四个方面,对党内法规中党与国家机关领导关系的现实情况予以阐述。进而认为党内法规中党与国家机关领导关系的理论和制度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在理论上没有完全构建起我国公权力运行规则的完整图景;其二,就党与国家机关的领导关系而言,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边界不再清晰;其三,党内法规关于党领导国家机关的实施机制多为嵌入式实施机制,而外部统筹协调的实施机制则相对匮乏;其四,党内法规关于党领导国家机关的规定较为分散且不均衡,且党组织与国家机关的职责存在较多的模糊之处。对此,谢宇讲师从以下方面提出并论述了对策建议,即未来有必要在党与国家机关领导关系领域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同构,明确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在调整党与国家机关领导关系中的具体定位,进一步健全党对国家机关领导的实施机制,并为党领导国家机关提供更规范的党内法规依据,确保党的领导更好地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在评议环节,7位评议人逐一发表了对谢宇讲师主题报告的评议意见。
许玉镇教授认为,文章内容详实、逻辑清晰、可读性强,并从论题设计、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上提出了值得深化的问题。首先,从文章题目上来讲,应进一步厘清规范党的领导与党与国家机关关系的逻辑问题。其次,从研究方法上来讲,文章主要是对规范文本的分析,并没有对文本实施的现实图景进一步探究。最后,从研究内容上来讲,建议从历史维度讨论党内法规如何规范党的领导,并明确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在规范党的领导方面其各自的边界在哪里,以及文化和社会伦理等软性因素对党的领导的限度及分工的影响。
徐信贵教授认为,文章选题具备挑战性与深刻价值,文章论述系统完善、内容把握准确。同时提出三点评议意见:其一,党内法规如何规范党的领导”与“党与国家机关关系”这两个内容是两个独立的议题。论文的主标题与副标题之间有一定跳跃性。作者以党与国家机关关系为视角很难把“党内法规如何规范党的领导”这个问题说透彻。其二,有必要明确党内法规介入党的领导事项的边界,明确以党内法规规范党的领导与其他方式规范党的领导之间的内在关系;其三,部分标题设置较为宏大,可斟酌题目与内容的对应关系。此外,作者对“明确”一词较为偏爱,文中出现频率较高,容易给读者或者编辑带来审美疲劳,可适当调整。
王啸洋博士研究生代为宣读了蔡斐教授的评议意见,认为文章切入点巧妙,论证详实,是篇很难得并且具有学术野心的基础理论研究文章,并就如何明确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在调整党与国家机关领导关系中的定位这一问题提出了观点讨论。谢宇老师通过论证得出,现阶段通过党内法规来规定党与国家机关关系只是权宜之计,最终还应落到法律规定上。事实上,党的领导法规制度本身就是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由党内法规规定党与国家机关领导关系是可以进行充分的正当性和现实需要性论证的,可尝试从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共同属性、集中立法与分散立法等多角度进行探讨。同时,就文章所涉党对国家机关的宣传和意识形态工作是强领导范畴这一问题,提出借鉴领域法学的分类方式对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框架再界定,尝试以特定领域具有共性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以此对宣传领域等重点领域党内法规进行更为细化的研究,切实解决“如何规范党的领导”这一关键问题。
王小利编辑认为,文章从党与国家机关关系的角度来谈党内法规如何规范党的领导,选题契合当前党内法规研究方向趋势,具有较高的价值性。从编辑的角度来讲,文章主要有三方面的完善建议。其一,文章的布局调整。可提炼文章第二部分的语言来突出文章的核心观点。同时在现实图景描述层面,可基于法规文本的规定,归纳和提炼文本的观点并进一步阐释其在现实中的应用。其二,文章的标题设置。根据文章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的标题,相应落脚点应该是理论和制度,但实际上文章的论述更多体现在制度的分析与完善,不妨增加相关理论基础与法理层面的内容来契合标题的关键词设定。其三,文章的内容论证。文章第三部分提到尚未构建起我国公权力运行的完整图景,所指向的更多是公法学研究方向侧重不够,有必要就实践中党内法规的规定以及跟法律的衔接层面是否构建起相应完整途径作出回应。
段磊副教授认为,文章从真实视角切入,具体关联了现实层面的中国公权力运行的规则途径,是全文的一大亮点。同时,围绕文章的主题、概念、逻辑、问题、方案五个方面提出了评议意见。其一,文章主题断裂,即文章副标题和主标题之间的关系没有得到很清晰的阐释。其二,文章概念游离,党、党中央、党委、党的机关、党组等概念在使用的过程当中经常出现混淆。其三,文章逻辑叠加,文章第二部分在讲现实图景,但在对党与国家机关领导关系的阐释中运用了多重逻辑,这一叠加使得文章论证混乱。其四,文章问题存在想象,文章所提问题都不太成熟,更多的并非党规未明确规定而是未纳入作者研究范畴。其五,文章方案缺乏建设性,囿于文章所涉问题并非真问题,导致方案更多基于求全的思维出发而缺乏对现实途径的关注。
蒋清华副教授认为,谢宇老师的论文体现了构建中国公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深切情怀。他建议,论文要考虑区分党对某项工作的领导乃至管理与党对某个国家机关的领导,区分党对国家机关的领导机制与党内的领导机制、党的领导的监督保障机制,还就为什么党的领导体制机制、方式方法等事项由党内法规而非国家法律来具体规定的问题与谢老师进行了对话。
陈明辉助理教授认为,就文章的标题设计而言,文章试图解决的问题与谋篇布局之间存在落差;就文章的主要内容而言,文章第三部分的处理浅尝辄止,在事项排序和划分标准上仍有待商榷;就文章的问题分析而言,党内法规运行的图景是针对既有研究指出的一个问题,而非是党内规范本身存在的问题;就文章的核心观点而言,党与国党规与国法在规定党与国家关系上面并不应该采用同构的方案。同时提出可从组成党的组织体系这一理论建筑的核心概念出发进行解释、提炼,并围绕这些概念尝试创造并类型化理论性的概念等独到观点。
谢宇讲师对7位评议人提出建议性的意见表达了感谢,并就三个较具代表性的问题进行了回应:其一是文章题目,“以党与国家机关的关系为视角”的副标题旨在限缩文章的研究范围,使文章尽量聚焦,如果就党的领导各个方面展开论述担心可能使文章内容过泛。其二是实践情况,例如并未专门考察党的领导类法规的实践情况,文章实践部分的缺漏主要是考虑到文章目前篇幅已经较大,后续会进一步考虑如何妥善处理。其三是对策建议,制度完善部分的对策建议主要是基于当前存在的问题,结合党的十九大、二十大报告等提出,后续会根据评议人的意见进一步细化完善。谢宇讲师表示7位评议人提出的建议均非常宝贵,未来会根据各位的建议进一步完善文章内容。
四、自我革命指涉下党的政治领导法规之共同体适用论
本次论坛第四单元的主题为:“自我革命指涉下党的政治领导法规之共同体适用论”。
本单元主持人为:湘潭大学法学院院长欧爱民教授、《河南社会科学》王秀芳副总编。主题报告人为:西南大学法学院赵谦教授。评议人为:吉林大学行政学院王立峰教授、国家法官学院施新州教授、中共陕西省委党校(陕西行政学院)吴琼华教授、《江汉论坛》李涛编辑、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叶正国副教授、中共广东省委党校(广东行政学院)吴育珊副教授、重庆大学法学院樊英助理研究员。
赵谦教授首先对文章相关课题的整体研究进度进行了背景介绍,旨在针对“自我革命”“依宪执政共同体”“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与组织领导法规”这三个序列,围绕所涉事项范围与适用进路,展开融贯、深入的体系化研究。进而介绍了文章的整体定位与行文思路,强调应基于所涉民主化自我革命的行为规则指引,来厘清相关政治领导法规的事项范围,进而探究其置于相应政治协商平台的适用进路。而后对文章的各个部分进行了具体阐释:从核心概念和适用转换这两个方面,梳理了“问题的提出”;从内部民主化和外部民主化这两个方面,明晰了民主化功能目标导向下的自我革命策略;从共同体的价值宣示、价值教化规范事项这两个方面,厘清了内部民主化导向下共同体价值认同规范的事项范围;从共同体的形式、方法价值创新规范事项这两个方面,厘清了外部民主化导向下共同体价值创新规范的事项范围;从体系架构面向的沟通关系定性和功能目标面向的沟通行为定性这两个方面,阐明了共同体价值认同规范的平台建制化适用进路;从人员身份面向的交流资格控制、职能事项面向的交流目标控制和行动环节面向的交流程序控制这三个方面,阐明了共同体价值创新规范的平台运营化适用进路。
在评议环节,7位评议人逐一发表了对赵谦教授主题报告的评议意见。
王立峰教授认为,该篇文章整体上呈现四大特点:一是纵横捭阖:论文涉及多种理论、多个学科。二是观点纷呈:论文应用的概念众多,呈现不同的理论视角。三是标新立异:论文体现了作者的许多创新观点和独到的见解。四是旁征博引:全文注释120多个,引用量高、涉及领域杂。他也指出文章可能需要进一步阐明的一些问题:三阶理论的展开方式会导致行文逻辑与传统的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结构不一致,各主题之间逻辑关系还需要进一步厘清。政治领导的概念核心旨向到底是什么?共同体到底是什么样的一个共同体?同心圆作为描述依宪执政共同体的概念,包括什么主体?为什么提出自我革命的策略?依宪执政为什么要加民主化目标导向?风险社会理论、自我革命理论、民主化理论间的逻辑关系为何?价值认同到底指向什么?价值教化是否是普适性的用语?党的领导法规能否适用于共同体这一研究对象。
施新州教授认为,总体上文章有四个特点:研究对象的选择上,对党的政治领导的具体规范进行系统梳理;研究方法的应用上,将法学、政治学、哲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的知识、观点、方法充分运用,构成跨学科的研究景象;研究目的的设定上,在综合分析党的政治领导规范的前提下,将研究中心聚焦到特定的政治协商过程。总体上,正在努力形成自己的研究场域,相对有特色的概念呼之欲出。同时提出文章在概念的规范性、概念的运用与提炼以及文章题目与结构的关系四个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用党的政治领导规范置换党的政治领导法规、文章题目简化为党的政治领导规范的理解与适用研究、删去文章第二部分以及调整观察视角。
吴琼华教授高度肯定赵谦老师的选题,表示其与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要求相契合,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同时认为文章的观点论证展现了作者个人在相关研究上的递进性和系统性,文章论证逻辑不是传统的行文逻辑,作者试图把相关理论、理念应用到制度设计和制度运行的现实场域,形成一种融贯的阐释,具有研究上的担当和勇气。但也存在令人比较困惑的地方,一是从党的领导法规直接延伸到依宪执政问题,是否存在着把党的领导和执政混同理解的问题?二是自我革命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但文章基本上没有从马克思主义政党的角度来阐发自我革命问题,是否存在理论基础有些偏离的问题?此外,吴教授还提出党内法规理论的研究需要进一步深化的同时,相关创新理论的有效传播也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因而当前的学术共同体还需要进一步扩大,应积极吸纳相关实务人员参与学术活动。
李涛编辑认为,党内法规学现在正是打基础的阶段,不光要做应用的研究,同时也要注重基础理论研究,赵老师的研究是关于打基础的有益的探索,而且是自己有组织的,可能对党内法规青年学者是比较大的启示,有些作者的大的研究方向是在党内法规学,但研究的点是比较分散的,这是党内法规学研究可能需要注意的。也对文章提出了几点具体的看法:一是论文行文要注意各种概念、理论在运用过程中的准确性及匹配性,例如文中涉及到的民主化、风险社会、平台建制等概念和理论;二是注意语言表述的可阅读性与流畅性,例如在论文中会出现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的语言表述习惯,具体到党内法规的论文该如何转换成党内法规话语的风格?三是论文的论证要注意主题的对应内容及问题,不仅要体现应有的逻辑性,也要突出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具体适应语境。
叶正国副教授认为,基于青年论坛的立场和原则,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建设性的批评:第一,文章的选题是非常好的,使用法规、共同体、指涉、自我革命等概念隐藏着理论野心,想用系统法学的研究进行理论基础的展开,赵老师很敏锐地发现了政治领导法规、民主协商与系统论或者反身法本身的理论对接点,能够把政治领导法规、适用、政治协商沟通对接起来。但选题也存在政治领导和政治建设是否一致、自我革命的意义和内涵远大于自我规制、“指涉”一词在文章中使用不准确、“共同体”需要明确的问题为何。第二,文章中的各种论述资料本身就是冲突的,有时候并不处于一个学术体系里,文章的论证不如用党的相关第一手资料进行支撑。第三,赵老师的写作已经自成一种写作风格,但是还是要慎用概念,还有标点符号、直接引用等是否可以调整,更易让读者理解。
吴育珊副教授认为,赵老师围绕党的政治领导法规适用问题,以自我革命为线索,以政治协商会议为落脚点,讨论内部民主化功能导向以及外部民主化功能导向下自我革命的不同策略,进而分析在内部民主化功能导向以及外部民主化功能导向下怎么认识、界定党的政治领导法规的范围,以及怎么能更好地在依宪执政共同体中进行适用。整个研究环环相扣、层层深入、旁征博引,体现了他对自我革命、党内法规、政治领导、政治协商会议、民主化、依宪执政、风险规制等经典议题的深度思考。同时建议界定“适用”一词的含义或调整论文的标题、论文正文的相关表述,论文标题提炼后可归纳为党的领导法规适用;建议对风险规制与论文主题之间的联系进一步梳理,风险规制在论文第二部分讨论不同民主化导向下自我革命应该具有不同的策略,运用了风险规制、风险社会的相关理论,但是没有阐明自我革命和风险规制之间的连接之处。
樊英助理研究员认为,赵谦老师的文章内容丰富、研究深入,文章的贡献体现在4个新:概念新、研究视野新、研究方法新、逻辑结构新,并提出4个问题:第一,赵谦老师文章中提到的党的政治领导法规的概念,并不是基于党内法规“1+4”基本框架而提出的,文章需要对党的政治领导法规的内涵与外延及其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中的定位给出更加明确的界定。第二,赵谦老师提的内部民主化和外部民主化问题与价值宣示类规范和价值创新类规范并不完全对应。第三,文章最后两部分落到两类规范适用,但在这一部分党的政治领导法规的概念好像消失了,更多出现为政协章程,但政协章程不是党内法规,文章应当落脚于政协章程与党的政治领导法规的衔接与协调,但相关具体表述需要进一步的斟酌。第四,文章中党内法规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过于宽泛的概念对于党内法规研究会带来概念的游移,虽然可能会拓宽研究的视野和研究对象,但概念的范围不同会导致研究结果的差异。
赵谦教授就7位评议人提出的意见进行了回应。向各位评议老师表示衷心感谢,非常认同大家提出的修改意见,确证了文章的后续拆分修改方向,并期盼党内法规学术共同体能够从人员结构到期刊媒体发表认同获得更多关注。
五、会议总结
西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邹兵主持了下午的闭幕式,由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副主任祝捷教授进行会议总结。
祝捷教授认为,本次论坛通过不断交流既形成了学术共识,也形成了一定规模的学术共同体。时至今日,不仅仅是党内法规的学术共同体,党内法规之外的国家法律的学术共同体,都承认党的法规确确实实是一个独特的法律规范,或者说是一个具有独立特色的法现象。基于如此共识,本次论坛的四个单元的主题极具意义。第一单元,石泽华博士的论文从监察规范性文件出发,全文从概念构建到体系构建,以实务落脚,用概念剖析方法建构了理解监察规范性文件的理论体系,对于监察规范性文件在执纪执法中的适用,以及司法适用的可能性进行了探讨;第二单元,邢斌文博士的论文,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过程中党内法规的应用做了细致而系统的研究。以全国人大立法为切口,以文件和规范的梳理为主要方法,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有关“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转化为法律法规,自觉把党的领导活动纳入制度轨道”规定的具体化、过程化、技术化;第三单元,谢宇博士所撰写论文的选题和方法于邢斌文博士相类,但是在研究视野上又是新颖的。文章从组织法的层面展开,以党对国家机关的领导为切口,同样采用规范分析的方法,通过对规范文件的梳理来形成整体架构。第四单元,赵谦教授构造了党内法规共同体适用论的理论模型,首先借由共同体概念的解析来明确党的政治领导法规,继而从内部民主性和外部民主性两个维度,构造了共同体的合法性和认同性架构,为理解党的政治领导法规提供指引,同时又从规范形态面向,为比较具有纲领性和宣示性的党内法规提供了一个适用的新思路。四个单元的报告和评议集中体现了近年来党内法规研究的最新成果和进度,大致可以描绘当下党内法规研究的学术版图,同时充分彰显了新时代党内法规研究学者们扎实的功底和浓厚的情怀。总结下来,本次论坛具有以下四个特点:第一,高度的政治意识和责任;第二,新颖的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第三,强烈的问题意识;第四,务实的学风文风和作风。最后,祝捷教授代表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党内法规研究编辑部,对关心、支持、参与本次论坛的西南大学的各位领导、老师和同学,所有与会专家学者,以及为本次会议付出辛勤努力的各位工作人员和学生志愿者表示衷心的感谢!祝贺第五届全国党内法规青年学者论坛成功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