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晚上,社会保障法研究生座谈交流会在38教110拉开帷幕。本次座谈会邀请到的参会嘉宾分别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林嘉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郑尚元教授以及武汉大学法学院张荣芳教授,三位教授在座谈会上分别就“工伤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竞合问题”分享了自己的看法。座谈会由法学院党委书记、博士生导师张新民教授主持,部分学院老师及全体研一、研二同学到场聆听了此次座谈会。
首先,林嘉教授以“工伤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竞合问题之检讨”为中心,针对“职工确认工伤,在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后,能否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这个具体问题,从问题提出、立法演变、争议、实务做法、模式分析以及完善等六个部分进行了分析。在一一分析相关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林教授指出,第三人引起的工伤,除医疗费用外,受害人既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民事赔偿,也可以向工伤保险基金请求赔付,但此种“双赔”做法容易引发不当得利,也不利于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此外,林教授还从立法目的、法律价值等角度出发,指出坚持“补偿模式”、同时完善社会保险基金追偿制度,是推动我国工伤救济制度发展的有效方法。
随后,郑尚元教授以“‘单赔’,还是‘双赔’:工伤补偿与民事侵权赔偿是否兼得”为题,对第三人引起工伤后的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竞合问题做了补充说明。在郑教授看来,“补偿”模式虽然应用广泛,但此模式使得制度设计更为复杂,加之我国工伤补偿尚未建构起补偿到位的国民信仰,该模式要获得良好运行还面临着众多挑战。故而,出于社会法尚未发挥其应有的制度价值的考量,郑教授认为“替代模式”,即实行完全工伤补偿模式更有助于落实受害者的利益。
张荣芳教授声音洪亮、谈笑风趣。在总结前两位演讲者的发言的基础上,张教授引导同学们从制度完善层面来思考,指出工伤赔偿应优先于民事赔偿,待受害者获得工伤赔偿后,再确定具体的模式选择,即确定适用“替代模式”还是适用“补充模式”。张教授最后总结道,工伤保险是强制保险制度,以可能存在保险基金管理风险为由而拒绝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赔偿,是背离其社会保险立法目的的做法,亦会使得《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先行支付制度流于形式。
互动环节,同学们踊跃积极,提出了赔偿模式的现实效用、工伤保险基金风险问题处理等发散性问题。此外,法学院杨攀、杨茂两位老师还从工伤确定以及社会法发展等多个维度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疑问。对此,三位教授立足于工伤确认和先行支付等制度的完善,一一做出了自己的解答。
最后,法学院张新民书记随后对座谈会做出了总结:劳动关系认定是劳动法的难点,工伤关系认定是社会法的难点,今天的座谈会将两者相结合,横向有广度、纵向有深度,定能对相关专业的同学们有所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