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西南大学法学院学术课程计划”的一部分,2019年4月17日上午,德国弗莱堡大学刑法学博士,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外国刑法与国际刑法研究所高级研究员、中国事务部主管周遵友,应邀为我院数十名研究生、本科生、军转干部培训班学员讲授了“学术诈骗的罪与罚”专题课程。课程由邹兵老师主持,付小容老师、陈跃辉老师、齐静老师也受邀参与了课堂。
周遵友博士首先介绍了近年发生的“刘志刚案”、“陈进案”、“傅瑾案”、“陆骏案”、“沈阳案”、“韩春雨案”等涉嫌学术诈骗的案件情况,并提出此类案件能否以诈骗罪处罚的问题。紧接着他分析了诈骗罪的基本构造:“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受骗者产生错误认识——受骗者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在谈到如何认定其中的“财产损失”时,周遵友博士介绍了德国的1954年教师案、1955年镇长案、1961年工程师案、1978年采购员案、1999年判例等相关案例。德国的判例与学说区分缔约诈骗(Eingehungsbetrug)和履约诈骗(Erfüllungsbetrug),并认为雇佣诈骗(Anstellungsbetrug)是缔约诈骗的一个子类。德国司法判例与学界通说认为,在应聘公务员职位的情况下,足以导致不录用结果的“人格缺陷”对于认定雇佣诈骗具有刑法相关性。雇佣诈骗作为缔约诈骗的一种表现形式,它所造成的是一种——等同于财产损失的——风险损失,在确定这种损失时进行比较的对象不是缔约之后实际履行的合同义务,而是缔约时的合同义务。诈骗者在缔约之后的实际工作表现,只是可以作为确定缔约时就已存在风险的间接证据。而少数说认为,仅仅是人品资格上的欺骗行为不足以构成诈骗罪。周遵友博士提出,德国的以上经验对于处理我国学术诈骗的罪与罚问题具有参考意义。
针对我国学术诈骗的罪与罚,周博士提出了以下具体问题:第一,能否以受害者也有过错为由否定诈骗罪的成立?第二,能否构成合同诈骗罪?第三,相关人员是否涉嫌犯罪,如玩忽职守罪、受贿罪、诈骗罪共犯等?第四,以获取学术职位为目的而剽窃他人成果或者伪造数据发表论文是否构成诈骗罪?第五,以虚假申请材料获取研究资金是否构成诈骗罪?对于以上问题,周遵友博士认为,我国刑法典中已有诈骗罪条文(第266条),陈进、傅瑾和陆骏等人实施的“学术欺诈”行为完全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按照该条文对于他们的欺骗行为定罪量刑,完全符合罪刑法定原则,而没有必要另立新的罪名。
在随后的现场问答环节中,周遵友博士与在场师生主要围绕学术诈骗入罪的标准界定、学术诈骗归入普通诈骗罪是否合理、是否有必要单列关于学术诈骗的罪名、如何认定损失的数额、如何认定部分欺诈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课程结束后,经邹兵老师提议,现场师生以热烈的掌声对周遵友博士的精彩授课表达了衷心的感谢,并希望他经常到西南大学法学院来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