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新闻动态

当前位置: 首 页 > 新闻动态 > 正文

“文化立法高端论坛”在西南大学举行

发布者:本站编辑  时间:2020-12-31  浏览:

“文化立法高端论坛”在西南大学举行

 

   20201219日,“文化立法高端论坛”在西南大学桂园宾馆举行。本次会议由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主办,西南大学法学院承办,西南大学公共文化研究中心、新时代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创新团队、教育立法研究基地(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西南大学共建)、重庆市人文社会科学普及基地(西南大学法学院)协办,《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支持。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中山大学、山东大学、四川大学、天津大学、中南大学、东南大学、重庆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兰州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财经大学、华中师范大学、西南大学、浙江工业大学、德国明斯特大学等高校、研究机构,《现代法学》《政治与法律》《华东政法大学学报》《行政法学研究》《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等期刊媒体的领导、专家学者等共50余人参加会议。

 

西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张步文教授主持了上午的开幕式,介绍了出席本次会议的领导和专家,并对各位嘉宾百忙之中参加本次会议表示衷心感谢!西南大学社会科学处徐中仁副处长、西南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胡建副教授与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冯玉军教授出席开幕式并先后致辞。

徐中仁副处长在致辞中代表学校的职能部门表达了对参会近二十所高校法学院同仁们、多个期刊媒体朋友们的热烈欢迎。对学校的办学历史和学科建设作了简要介绍,尤其是西南大学在文化研究领域,很早就和文化部共建了文化政策研究基地,此外还有文化产业发展研究院、教育立法研究基地等,这些扎扎实实的工作都为文化立法研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认为置身于当今这个新时代,在文化强国、全面依法治国的国家战略驱动下,文化立法工作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本次论坛置于战略性高度,组织专家学者们来研讨决策、参与立法研究,体现了我们的情怀与担当,对于我国法治建设的推动也具有实实在在的作用。也希望通过本次论坛,大家构建一个友谊的桥梁,相互切磋,共同促进学术的发展,推动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

胡建书记在致辞中代表西南大学法学院表达了对出席会议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来宾的诚挚欢迎和衷心感谢。简要介绍了法学院的基本情况,学院非常重视公共文化服务和文化教育工作,例如法学图书馆的建设,在保障师生文化资源供给,服务学院学科建设,以及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完善等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完善文化管理体制”,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建议”也明确指出“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繁荣发展”,要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所以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是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立法改革创新,促进文化立法深入发展的一个基本要求。基于此,并且时值全国上下深入学习贯彻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实施三周年之际,举办本次文化立法高端论坛可谓正当其时。也希望依托本次学术会议,能为大家搭建更为广阔的学术交流和创新平台。

冯玉军教授通过腾讯会议平台以“线上”致辞的方式,表达了对“文化立法高端论坛”的高度关注和热烈祝贺。并对本次论坛的主题进行了三个层面的解读:第一层意思,文化立法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面依法治国在立法领域最重要的抓手。2020年确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其内涵与文化立法息息相关。从历史的坐标来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个重要维度就是历史自信、文化自信的问题,并表达了用黑格尔“正反合”的逻辑范式来讨论中国治道的观点。第二层意思,文化立法要汲取历史营养,扬弃中外法治文明,积淀现代法治理念,来展示中华文化自信。第三层意思,在立法的各个领域中,文化立法具有宏观性、精神性和某种意义上的意识形态性,需要宪法性的考量和战略性的布局。并对文化立法实践中出现的忽视文化宏观性、系统性、传承性、整体性、统一性、联动性的行为进行了简要阐明。

 

西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张步文教授主持了上午的会议基调演讲单元,由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天津大学法学院熊文钊教授进行基调演讲。熊文钊教授围绕“文化法治”这一宏大理论命题来展开基调演讲。第一部分,阐明新时代文化法治体系建构的重大意义。文化建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文化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在于更好地满足人民在文化方面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更好地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面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更要强调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第二部分,谈论如何来理解“文化”这个概念。最广义的“文化”与“文明”差不多,过于宽泛;最狭义的“文化”仅指向于文旅部职权范围内的文化,过于狭窄。应更多地从中观的文化范畴去理解,在总体社会关系(包含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关系)中除去政治、经济和其他社会关系,剩下的就是中观意义上的文化,即是在通常意义上包括了教科文卫体相关事业发展的一种文化。第三部分,探究文化法治的基本理论。就文化法治基本理论所解决的问题、文化法治基本理论的框架、文化法治基本理论的范畴和要素、法律是否调整文化精神领域、法律如何调整文化精神领域、文化法治的不同属性和结构等进行了简要地体系化梳理。第四部分,厘清文化法治的表现形式。文化法治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应成就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还有包括法的实施和全民守法的一个制度系统。并就文化立法、文化法的实施、文化执法、文化司法、全民守法、文化法治的宣传教育等进行了具体说明。第五部分,梳理并阐发了“文化法学”学科体系的基本范畴和基本架构。

 

本次论坛的第一单元主题为:“中国公共文化服务法制体系初探”。本单元主持人为《政治与法律》姚魏编辑。主题报告人为中南大学法学院周刚志教授。评议人为: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王青斌教授、山东大学法学院(威海)门中敬教授、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秦小建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伍华军副教授、中山大学法学院孙莹副教授、西南大学法学院房香荣副教授、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高鲁嘉讲师。

周刚志教授首先就相应研究成果和文化法学学科建设的内容作了简要报告。进而介绍了他对文化法的理解,并结合个人参与文化立法的工作经历,逐一阐明了文化遗产领域的问题(例如美国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及相关立法、美国的图书馆建设)、文化产业发展领域的问题(例如概念之争、产业划分、产业政策)、文化法与其他传统部门法的差异性问题。然后,围绕“公共文化服务法制”进行了系统化阐明。初步厘清了公共文化服务的概念缘由、公共文化服务的实质内涵、公共文化服务与公共产品的区别、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公共文化服务的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公共文化服务的综合性立法和专门性立法、公共文化事业的发展、公共文化服务与文物遗产保护的协调性问题、文化教育领域的其他问题等内容。最后,就“制”与“治”的区别进行了回溯。认为“治”主要强调潜在的理念和实施,“制”则旨在凸显静态意义的描述。现阶段文化法的发展还主要集中在静态意义上的“法制”阶段,如何将其融入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还有相当多的功课需要做。

在评议环节,7位评议人逐一发表了对周刚志教授主题报告的评议意见。

王青斌教授认为,文化法(或者文化法制)更多地可能归属领域法,加强这一领域法的研究确实是有必要的。从政府行政的角度,为了达到文化强国这一目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和公共文化服务监管(即服务体系和监管体系)这两个方面的作用是必不可少的。接下来,针对主题报告提出了三点评议意见:其一,认为公共文化服务既然是成体系的,那么公共文化服务的内涵和外延到底有多大?并就文化和体育的关系、档案法属不属于文化领域的立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提出了一些有待商榷的问题。其二,认为文章主要是基于现有立法的划分,对公共文化服务法制体系进行了梳理。但就学术创新性价值而言,似乎更应去探讨公共文化服务法制体系如何构建,甚至所涉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限划分等命题。其三,认为文章没有提出一种特别明确的问题,整体的问题导向、问题意识还有待进一步增强。

门中敬教授首先认为,“中国”一词建议去掉,“中国”一词涵盖范围广,既会涉及中国的复杂情况(例如: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也会指向中央和地方的问题(例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等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的冲突、体系如何构建)。其次,“公共文化服务”的概念需要界定,建议直接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定义,但其定义是否能够全面涵盖公共文化服务法制体系则需要进一步研究。再次,法制体系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包含了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文章论证在某些方面不够完整。最后,公共文化领域的核心命题就是价值导向问题,国家应该提供什么样的文化至关重要。并举例探讨了传统文化法制与现代文化法制的冲突,认为运用公法体系的理论直接作为公共文化服务的理论基础似乎有欠妥当,究竟应拿什么理论来作为展开研究的原理范式还需要进一步商榷。

秦小建教授认为,应从“国家文化基础设施提供和文化公共服务——公民文化权利和宪法文化体制——文化自觉”三个层次来讨论文化法治问题。三个层次是从浅入深、由表及里的关系。但三个层次都要回到“什么是文化”这一核心命题。在文化传承和文化转型、在国家、社会和个体层面的文化多元和文化冲突等语境下,对这一问题的界定是非常复杂的。本次文化立法高端论坛的三篇主题报告,可以说分别从三个层次回答了“什么是文化”这一核心命题。周刚志教授的这篇文章从文化社会需求的实践角度谈到了他对“文化”的理解,不过,实践文化需求的立法回应,须从公民文化权利和宪法文化体制角度进行更深层次的考量,更应关照到文化自觉的法治促进层面。

伍华军副教授认为,在讨论我国公共文化服务时,尤其是2020年基本建成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背景下,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与传统公共文化服务究竟有何区别?公共文化服务涉及到国家和公民权利的问题,基于此,如何来保障公民权利?如何来履行国家的责任?若认为法律制度只是一个表象,则作为公共文化服务法制体系必然起点的公共文化服务又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体系?这些问题都需要来准确识别现状。从文章来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从传统的产品供给走向公民需求,体制由单一的、封闭的文化供给体制走向服务型体制。但文章对所涉公共行政没有展开进一步的梳理,对公共文化服务领域所涉及社会力量的介入、政府如何购买公共服务等问题也没有展开充分探究。此外,文章对相关主体的界定不够充分、问题意识不够清晰、文章的内容偏重于描述立法现状,未来有必要推进至如何完成抽象事权划分和不同主体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配置等前瞻性体系结构问题研究。

孙莹副教授认为,周教授的文章对我国的公共文化服务法制体系进行了体系化的梳理,既有理论的建构,也有实践的调查。需要与作者商榷的是,文章提出的公共文化服务的专门立法,可否做进一步的类型化分析?文中举例专门立法时,分别举出公共图书馆立法、博物馆立法、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和美术馆立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立法,这些都属于设施的主题,紧接着举例档案立法,而不是档案馆立法,档案和上述设施不属于同一范畴,略显突兀,故而是否需要在相关专门立法中展开更为科学的类型化界分?此外,文中提到《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是全国第一部综合性公共文化服务地方法规,所以文章可否对于广东省内各地的是法制发展状况做进一步的相关调查研究?例如深圳市作为经济发达地区和经济特区,其公共文化服务方面,已经实现从政府主导型向政府促进型或者说政府引导型的转型,社会力量和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并取得良好效果。而其他一些地区还存在公共文化服务立法的欠缺,相关的实证考察也可以回应本文提到的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目标和主题。

房香荣副教授认为,通过接触文旅领域中的一些实践素材,对公共文化服务立法所涉基本原理还是有些困惑。认为中央和地方的分权在专门立法层面没有进一步具体展开。所涉综合立法和专门立法究竟应该如何界分?相应的具体规范事项内容该如何诠释?综合立法和专门立法的表述是否恰当?或许本文更多地是前瞻性地来探究整个法制体系的大致框架和分权配置问题。

高鲁嘉讲师认为,首先文章的研究论题有些过大,核心观点不够聚焦,读者难以准确把握住作者问题意识,难以深刻体会论文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其次文章的篇章布局有待完善,各部分间逻辑关联不够紧密,并建议增加关于我国公共文化服务法制体系历史发展概况的相关论述,“基本原理-历史发展-体系现状”的逻辑链条可能更显完整,容易让读者更好把握公共文化服务法制体系的中国图景;再次文章的研究方法略显粗糙,法教义学的建构与体系化不够精细,对于作为公共文化服务法制体系核心条款的《宪法》第22条与作为公共文化服务法制体系基本法律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阐述与剖析过于简单。最后围绕文章第一部分第二点“公共文化服务法制的组织与原则”提出了两个具体问题与作者商榷讨论。

在自由讨论环节,共有2位发言人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周刚志教授就提出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回应。

周刚志教授首先就评议人的意见进行了回应。认为宪法第22条可以视为是与公共文化服务权益相关的,文化法制体系的构建更多地是基于权益的角度,而不是权利。文化和体育确实属于不同的部门,但在地方立法中却往往结合在一起,很难区分,就没有来分开解读。《档案法》涉及公共文化服务的职能,但更多地是自由权利,相关决策部门的意见认为档案馆是属于公共文化服务机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跟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不一样,但与公共文化服务又有关联,其更多地是保护、发展和传承的问题。未来还需要针对中央和地方在文化领域的立法权限来专门行文,以论述立法的冲突和重复问题。还需要把文化的相关要素融入到相应的城乡规划中去。

西南大学法学院2020级硕士生田皓婕提问,文章中提到文化立法可以弥补知识产权法中著作权法对于促进文化发展方面的不足,那么未来的文化立法该如何解决不同省市的发展制约性?立法又应该侧重于哪些方面来推动它们的发展?

周刚志教授回应道,知识产权法制注重创作的保护,举例了故宫博物院的文物保护来予以说明。城市的发展主要还是文化产业化,文化创意产业是一个很好的思路。文化遗产领域始终存在保护和利用的争议,推动文化发展更重要的还是挖掘、推广本地的传统文化名片,但要注意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持一致。

西南大学法学院2020级硕士生刘鑫冉提问,文化立法的整体价值导向应该是什么?目前有很多“饭圈文化”、“选秀文化”等,文化到底是不是应该盈利呢?

周刚志教授回应道,文化立法要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也要重视经济效益,如果没有经济效益,文化产业很难发展下去。地方立法无论是从文化产业发展还是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角度出发,更多地要强调实施层面,可以对文化遗产保护、公共文化服务和文化产业发展做更多的组合,以通过相互配合来形成协同效应。

在主持人总结环节,姚魏编辑对评议人不表扬、只批评抑或质疑的会议模式提出赞扬。同时也总结了三个集中性的问题:第一,公共文化服务法制的内容和内涵究竟是指什么?例如红色资源保护是否属于公共文化服务?第二,大家的意见更多地集中于中央和地方在公共文化服务法制体系建构中的不同作用,也就是中央和地方在相关立法权限上的配置问题。认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在文化领域确实很难区分,因为对象和事权分配都是不确定的。第三,综合文化立法和专门文化立法的界限怎么把握?此外,还指出了表达自由和文化权利的界分,相关领域党的领导和法律制定之间的关系等问题也值得深入研究。

 

本次论坛的第二单元主题为:“文化权的宪法解释学建构及其对文化立法的启示”。本单元主持人为西南大学国家治理学院宋辉教授。主题报告人为武汉大学法学院黄明涛副教授。评议人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万勇教授、东南大学法学院刘练军教授、重庆大学法学院徐信贵教授、四川大学法学院李成副教授、西南大学法学院马涛副教授、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游伟讲师、德国明斯特大学谭莺莺法学博士候选人。

黄明涛副教授首先强调应置于宪法的高度来厘清“文化”、“文化权”的概念。一方面在于宪法能够整合不同法律部门对相关“文化语汇”的使用方式,进而对相关法律概念的规范含义的系统建构予以指引,另一方面在于现行宪法包含大量涉“文化”条款,其领衔的法律体系已经设定了某种对“文化”作统一理解、或是一定程度的类型化理解。进而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了详细论证:其一,梳理法律文本(尤其是宪法文本)中“文化”一词的使用方式,对其规范含义进行解释,并进行类型化和概括化。认为某种更为清晰凝练的“文化”概念是可以成立的。其二,考察权威政策性文件对于“文化”概念的塑造与延展效应,并评估这种政策语言对于学理建构的可能影响。其三,对理论界定义“文化权”的不同方法与方案进行批判性的分析,基于重新梳理提炼过的“文化”概念来界定“文化权”。认为文化权必定是指向“文化生活”的一项基本权利。其四,通过对“文化”概念所作的梳理,以及对“文化权”概念所作的重新定义,提出了一些有助于当前文化立法工作的观察与思考。

在评议环节,7位评议人逐一发表了对黄明涛副教授主题报告的评议意见。

万勇教授主要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来谈文化与文化法,认为知识产权法尤其是著作权法与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都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文化事业中,更多地应该从著作权限制的角度去理解;在文化产业中,文化产业与著作权法中的版权产业有比较多的交叉部分。由于文化法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文化法所涉不同的具体法律,因功能不同,其立法目的也会不同,可否从类型化的角度展开更进一步的区分。围绕文章也提出了两点具体意见:其一,既然大家对于文化法的定义和范围存在争议,可否先把范围界定清楚,在此基础上再进行定义。其二,文章中提出的创新性和启发性观点还需要进一步的深入论证。

刘练军教授通过腾讯会议平台以“线上”评议的方式,认为文章的结构布局有失平衡,从文章篇幅来看,“构建”部分与“启示”部分不太协调。文章第一部分分析的是宪法文本中的文化条款及其概念的类型化,分析宪法和作为宪法下位法的其他法律的时候,将宪法视为法律貌似不够妥当。此外,文章虽然分别对文化和文化权予以了定义,但“文化权是指一种权利”的文化权定义不够严谨,不属于契合逻辑规则的规范定义。并指出对文化的理解,因时代不同而不同,因习俗相异而相异,则应属于一种开放式结构,与其对文化权下定义,不如只笼统地说明文化权的大意所指。

徐信贵教授认为,文化权还是很有必要去界定的,如果不去界定,法律适用可能会存在障碍,不利于公民合法权利的维护和促进,但若文化权的概念不好界定,是否可以通过其他概念来厘清文化权的具体内容事项?应如何来界定这种指向“文化生活”的文化权利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如果文化权具有请求权性质会导致这一问题更加复杂。此外,将文化权界定为指向“文化生活”,是不是和宪法第47条的规定有所不一样?文化权在实践过程中会不会存在分层和代际差别?

李成副教授通过腾讯会议平台以“线上”评议的方式,认为文章实际上是在讨论三个问题:什么叫文化?什么叫文化权?怎么把对文化权的理解导入到文化立法实践当中?其核心在于如何去理解文化的概念。文章通过三大部分来阐明“什么叫文化”,通过在第一部分运用体系解释、第三部分运用学理解释,最终将宪法规范中的文化限定为“文化生活”。基于此,从权利的客体和权利的内容这两个维度来构建文化权。但文章对文化权所涉获得国家尊重、寻求国家保护以及平等领受公共服务这三项权能的确立过于空洞。既没有突破相关法律规定的范围,也未把文化权与其他宪法基本权利进行清晰地切割,则必须借助权利的范围(或者说它的特点),去理解“文化生活”。其实在进行基础概念研究的时候,未必一定要采取“定义”这一方式。

马涛副教授认为,正是由于文化的概念在学术界存在很大争议、概念不明确,才具有深入研究的必要性,文章对文化及文化权概念的研究非常有意义。并提出了三点具体意见:其一,文化一词在规范意义上和非规范意义上使用没有问题,但在规范范畴内使用文化概念,应该有模糊边界和清晰边界的划分,模糊边界用于理论研究,清晰边界则作为文化在规范领域进行实际操作的依据。其二,“文化生活”到底是什么样的生活?“除了满足物质需要的一种生活状态和方式都可以确定为是一种文化生活”的界定过于宽泛。其三,公民的文化权利和国家的文化权力之间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此外,还认为在对文化权下定义时,应该有种差,即凸显文化权的独有特征。

游伟讲师通过腾讯会议平台以“线上”评议的方式,认为应以基本权利构成原理为衡量标准来检视文章观点和论证是否成立?通过检视文化权的权利主体和公民文化权的保障范围,从解释、建构和体系化的研究路径来看,规范意义上对“文化权”的解释学构造是成立的,即以基本权利构成原理来判断文章所涉公民文化权是成立的。进而,用宪法解释学的方法为公民文化权找到了依据。学理上该如何界定公民文化权的性质还存在争议,文章第三部分对文化权的处理本质上更多地倾向于文化权的客体问题,没有对公民文化权的权利性质予以正面回应。但从文章内容来看,事实上更倾向于将公民文化权定性为一项具体的可请求的权利。此外,将“文化”上升到“公民文化权”层面,需要面对国家保护义务的问题。国家究竟对文化权负有哪些保护义务?如何实现呢?并提出国家保护义务分为尊重义务、保护义务、促进义务、满足义务的观点。也主张以宪法为依据,来充实、强化狭义文化领域的相关立法。

谭莺莺法学博士候选人认为,定义文化权是一个很难的问题,但定义是一个元问题,既要涵盖文化立法,又要包含单独的分支。在不同语境下来定义文化权,会得到不同的解释,则需要进行必要的限缩。这篇文章就是尝试在一个限缩的宪法视角语境来解释和建构文化权。并提出了相应的德国法解释进路:与很多明确提出文化权概念的国家不同,德国《基本法》没有提出显性的、作为上位概念的“文化权”,但德国却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文化法体系。此外,针对文化权建构相关定义命题,通过阐明德国学界界定“艺术”概念的研究路径和德国梅菲斯特判例等,认为“文化活动”是一个具有创造性、开放性的活动,应该保留一些拓展、延伸空间,从而预设必要的研讨范围。

 

西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赵兴洪副教授主持了下午的会议基调演讲单元,由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主编马长山教授进行基调演讲。马长山教授围绕“信息保护”这一多维复合命题来展开基调演讲。认为进入数字时代后,会出现权利数字化与数字权利化的显著变化,文化权利也和信息、数据密切相关。进而阐明了信息保护的三个难题:其一,数据和信息的概念界定不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都没有厘清什么是信息,会导致立法在保护的范围、方式、方法上面临很大的障碍。学术界对数据和信息的讨论主要有不分说和区分说:不分说认为数据和信息不需要区分,但不分说在法律上的表述会给司法实践(包括理论分析)带来不小的难题;区分说则要求区分数据和信息,但区分说都是技术层面的区分,会导致用技术话语去描述法律问题的误区。认为应该从技术层面去发现法律的问题,用法律的语言、法律的逻辑、法律的方式来阐释法律的问题。其二,数据和信息确权不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也规定了相关权利,但目前仅仅只是保护法益,没有明确规定相应权利。个人信息的确权则面临着类型化困难、权利样态复杂、数据和信息的权能、形态和传统权利不一样的问题。其三,分享和控制的平衡不够。主张用物理空间和数字时代的双重空间去重新审视个人信息权的界定。认为数字时代的法治由现代法治走向数字法治,在空间、身份、结构、关系、行为这五个层面都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即会导致数字正义、数字权利(权力)、行为方式、规制秩序等问题。故而需要探索分享和控制的平衡机制,即认同“第五权利”、采取“场景化”保护、适用分布参与的治理机制。

 

本次论坛的第三单元主题为:“文化主权的权能意涵、宪制表达与法律机制”。本单元主持人为西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赵兴洪副教授。主题报告人为浙江工业大学学术期刊社社长石东坡教授。与谈人为: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喻少如教授、西南大学法学院龚微教授、《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编辑部吴瑜副主任、西南大学国家治理学院魏勇副教授、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谭家超讲师、中南大学法学院王星星博士研究生。

石东坡教授首先从文章的问题意识谈起,认为文化分裂、分化极端化的作为和情形,以及深度开放中所面对的跨文化治理、跨文化空间的文化主权实现等问题,都导向主权命题,也即宪制及其实施和实现的原点问题。则应该从三个方面在学理上予以澄清和充实:其一,主权本源论,即要回答国家政权统治秩序确立的初始环节;其二,主权表达论,即在实现人民主权的理念上要求其表现为宪法对于政治建制的设计;其三,主权实现论,即要给予主权内容事项以实现权能和建构相应治理体系。进而认为文化主权是一种国家在政治共同体意义上的自我主张、确认、保障和实现。其在事实层面上是一个民族、国家在文化领域的独立性、自主性的意识和权能,在价值层面则表现为一个国家的文化主权持何种立场。这种价值层面立场是这个国家对自身主权予以一系列的文化基本政策设定,或者是宪法中的文化政策条款等予以规定和调适,皆属于主权权能的内容事项,而具有政治统治职能和公共社会职能。从发生学意义上看,认为文化主权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在文化价值观念和文化活动过程中具有的保护、选择、行动和交流上不可侵犯、剥夺和妨碍的最高意志和国家主权。具体包括历史文化主权、文化发展主权、文化价值主权、文化教育主权、文化管治主权、文化表征主权。此外,对文化主权的规范表达及其事项进行了梳理,重点阐明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的文化主权表达。

在与谈环节,6位与谈人逐一发表了对石东坡教授主题报告的与谈意见。

喻少如教授认为,文章的选题在当下十分有价值,采用事实与规范的双重研究视角非常精当,所提出的观点颇具创新性。并指出了四个有待深化论证的问题:其一,文化主权是一个历时性的范畴,文章对历史维度文化主权的梳理是成点状的,而不是线性的;其二,文化与国家的关系有5-6种,研究文化主权尤其是当下中国的文化主权,应选取何种价值立场?其三,文化的主权与文化的人权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其四,国际法中已经确认了文化主权,因为主权具有排他性,那么主权的排他性和文化的融贯性、融合性、交流性之间的界限是什么?在加强与各国的文化交流同时,和文化主权排他性之间的矛盾,在理论上该如何解决?

龚微教授认为,文化主权既属于政治学和宪法学的范畴,也是一个国际法的核心概念,是一国主权在文化上的投射和凝聚,是有关思想文化领域中的自主地位和自我选择、支配、决断的权力。就文化主权的域外效力而言,文化权利相关国际公约产生的域外义务与我们国家息息相关,随着我国国际地位的不断提升,公民、法人、各种组织在海外的经济、社会、文化活动也不断增加,政府在域外义务方面承担了巨大的压力。国内法的域外义务可以从立法和执法这两方面来进行建构,但就长远角度而言,完善本国法律的域外适用体系,是国内法域外适用的有效保障措施。具体而言,从立法的角度应当强化管辖权在国内法上的作用,从执法的角度行政机关应适时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并通过行使域外管辖权来积极保护本国公民、企业或者国家利益。

吴瑜副主任认为,文章主题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从文化主权这一全新视角,对文化主权的含义、权能、宪制表达以及法律建构进行了时代化的表达与学理解释。并提出了三点与谈意见:其一,文化主权是一国的核心利益和重大关切所在,西方的意识形态对各国的政治和文化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冲击和威胁。注重保持本国文化的一贯性和完整性,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文化主权同领土主权、政治主权、经济主权一样都具有同等重要性。其二,文化主权的研究内涵非常丰富。文化主权的研究将国家的文化自主权提升到了国家主权的层面来进行讨论,有利于文化自主权的系统化和结构化。其三,维护文化主权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核心要义,要提升中华文化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力、传播力和引导力。

魏勇副教授认为,文章对文化主权包括宪法权能等命题做了系统的全面论述,表达的核心思想也非常清晰,特别是也能够为非法学专业的读者提供启发性的思考。选题本身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和国家关切,论述文化主权必定绕不开国家层面的文化强国和公民层面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等问题。此外,结合个人的海外经历对国家主权、国家文化主权的重要性也进行了深刻阐释,并建议可针对“港独”和“台独”问题、海外国家文化保护和文化主权关怀等方面问题来专门行文研究。

谭家超讲师认为,文章的主题非常好,具体关联了文化自信这一宏大理论命题。围绕文章所涉权能意涵、宪制表达与法律机制这三个部分提出了一些与谈意见:其一,权能意涵部分。权能意涵中的权能到底是什么?既需要对功能定位进行详细梳理,也要厘清文化主权的基本外延。其二,宪制表达部分。实际上就是从宪法的意义、规范层面阐发出来,则是否需要针对所涉国内法和国际法的意义进行二元区分?进而分别从国际法意义和国内法意义这两个方面来展开具体论证。其三,法律机制部分。不应仅针对单纯的法条展开梳理,能否从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等层面进行系统化探究?

王星星博士研究生认为,文化主权何以成立是这篇文章的逻辑起点,即主权理论在文化上的投射,但相应的耦合度究竟是什么?文化的特殊性该如何在主权当中体现出来?文章提出的文化主权理论到底要解决什么问题?并表达了个人对文化主权提出的“固本”(内部人民的文化认同)和“外宣”(国际上的文化话语权)这两方面作用的具体理解。此外,认为虽然文章对文化主权内涵的阐述已相当完整,但如何维护国家的文化主权?则似乎意犹未尽。基于此,国家文化主权的形成既要有国际公约的规范引领,还要有中国文化传统和文化法的支撑,针对这种外生性和内生性如何才能达成一种有机的协调?

在自由讨论环节,石东坡教授就提出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回应。

石东坡教授回应道:喻少如教授提出了文化与国家关系的前瞻性基础命题,也提点了在历时规定性等多方面去展开研究,以便于更加深化和周延;龚微教授以独到的国际法视角,将管辖权问题导入到文化主权的现实和前沿挑战当中,使得这一问题具有了非常清晰的现实支点;魏勇副教授以真切和深刻的体验,揭示了域外和海外文化保护、文化关切等文化主权的实践指向;谭家超讲师几乎在三个部分都进行了文章的重构,针对性很强,指向也很尖锐;王星星博士研究生带入了文化遗产法的国际法依据,并且几乎完全独立和清晰地对文化主权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展开了独到论述;吴瑜副主任对文章也给予了勉励和期望。总体而言,认为这些具体的理论问题都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期盼以后能够在上述各位揭示的思维盲区中去补足文章当中的一些妄断。

 

西南大学教育立法研究基地主任张新民教授主持了下午的闭幕式,由《现代法学》董彦斌副主编进行会议总结。

董彦斌副主编认为,本次论坛讨论了两个主题方向:一个是未来的文化,另一个是过去和现在的文化。并阐明了法学学者思考文化和法学交叉命题的三个原因:实现经济初步发展后需要来探讨文化命题;文化自觉与文化自信;文化的开放度。基于此,对文化的概念界定进行了总结,认为现阶段还不太容易将文化与法律建立直接联系。但问题的存在只是阶段性的,未来仍然可以去探究更广义的文化,试图将其与法律建立起联系。并巧妙地借喻了冯友兰先生“精其选、解其言、知其意、明其理”的读书经验,对本次论坛的文化研究工作予以了阐明,认为还需要增加“立其法”才能更臻完满。此外,以娓娓道来的方式,对各位发言人的研究内容、中心思想和基本观点,进行了回顾与总结。并对文化立法高端论坛和文化立法工作表达了自己的愿景,期冀文化立法高端论坛能够继续举办,也希望今天的理论研究能够在立法层面予以实践。

张新民教授认为,文化是一个民族的灵魂,也是一个时代的符码;文化是我们国家民族凝聚力和自豪感的源泉,也是我们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精神支撑。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文化才成为了我们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当中的一个,这显示出了文化自信的重要性。文化作为一种社会意识,不是法律,有它独特的规律,但法律对文化的发展具有保障和促进作用,可以通过立法来实现对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弘扬。最后对与会专家学者再次表示感谢,也期待以后每年都能有机会邀请各位专家学者云集缙云山下,继续讨论文化立法问题。